天接云涛连晓雾,星河欲转千帆舞。仿佛梦魂归帝所。闻天语,殷勤问我归何处。
我报路长嗟日暮,学谩有惊人句。九万里风鹏正举。风休住,蓬舟吹取三山去!
---李清照《渔家傲·天接云涛连晓雾》
在瓦尔拉斯(Walras)范式中,所有的行动权利被隐含地假定为自由的、简单的、不受限制的,而且拍卖商和监督人的服务都被假定为不花任何费用的。因此就不存在律师,没有经纪人,没有银行,没有官员,没有企业家,没有警察,而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一类组织。与瓦尔斯同一时期的艾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完全清楚制度的重要性,但他用长期的与短期的概念、用均衡和不均衡概念回避了许多问题。在马歇尔以后的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回避他们无法解释的“不均衡”或“不完全性”问题。也有一些人用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观点考虑问题,为科学挽回面子。我们必然同意施蒂格勒(Stigler, 1950)所说的,在寻求试验科学的意义方面,帕累托(Pareto)是新古典大家中惟一受人尊敬的人。然而,他所留给后人的被广泛应用的帕累托最优这个重要概念,不是从试验科学的意义上来的,而是从福利命题中延伸而来。莱昂尼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谈到,传统经济分析主要是政策导向,这是正确的说法。即使是凯恩斯(Keynes)也抱怨马歇尔太急了,什么也做不好。在庇古(Pigou)以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也被教导说,如何轻易地改变世界。
所有这一切,在20世纪50年代晚期和20世纪60年代早期,都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解释出现了这样一种发展势头,以致于福利经济学的影响从那时以来开始下降。新制度经济学是这种重要发展的组成部分。当然,这些观点不是在一个晚上出现的。奈特(Knight, 1924)、科斯(Coase, 1937)、哈耶克(Hayek, 1945)、迪莱克特(Director)在这个领域很早就作了重要的工作 。然而这些开创性的贡献,是在过去的30年里取得的,并没有突破原有的窠臼。1960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年代,科斯出版了他的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紧接着施蒂格勒发表了《关于信息》方面的论文(1961),阿罗(Arrow)发表了《可占用收益》(1962)的论文。它们充分支持了这个专业的发展,因为从那个时间以来人们对现实世界才产生了兴趣。共同的努力燃起了希望之光。
紧承笔者之前发的一个帖子:【独家发布】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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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计划经济的良好替代。这并不是说计划经济不好,只不过是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难以收集足够的信息,已达到“好心能办好事”的成效。市场经济的另一种解释便是,花最小的代价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可以说,相较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能够充分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自动进行社会分工、形成市场元素,并最终达到计划经济下的基本指标或目标。
当然,制度如何选择、并不容易,这需要政策制定者的高瞻远瞩。一般而言,经济制度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举个例子,当经济萧条时,可以采用宽松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
谈到制度选择,不得不说说两个学派:
- 制度经济学派
- 新制度经济学派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
交易费用的提出,对于新制度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这样,制度分析才被认为真正纳入了经济学分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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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老制度学派指以凡勃伦、康芒斯、米歇尔等为代表的美国旧制度经济学(OIE)。新制度学派一般指以科斯、威廉姆森、诺思、张五常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NIE),主要包括产权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新经济史以及契约经济学等分支,更广义的新制度经济学还包括奥地利学派和演化制度学派。(2)相同点:都以制度为主要分析对象,都认为“制度是重要的”,都对新古典经济学忽略制度的非中性以及过分的形式化表示不满。(3)不同点:OIE和NIE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i)OIE几乎完全忽略形式化,反对使用数学建模,并且没有系统的理论,更多的是对制度的历史性和材料性描述;NIE吸取了新古典的一些分析方法,比如理性人、最大化和边际替代等,并且有自己系统的理论和假设检验。(ii)OIE更强调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强调社会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这点在凡勃伦和米歇尔的著作中表现得非常明显;NIE更强调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这点与新古典经济学是一致的。(iii)对待理性主义的态度不同。OIE始终把批评理性最大化行为假设作为其主要任务,更强调规范、习俗、文化的作用;NIE一方面部分接受新古典的技术方法,但是另一方面又对其有所排斥,比如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就拒绝完全理性的假设。
- 科斯的三大定理
如果科斯必须拥有一个定理,那么,我将它概括成以下三种说法。第一种在他的1959年“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出现的。在这篇论文中,在科斯作了很长的讨论以后,他简短地总结到:“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这是标准意义上的定理,除非科斯不创造这个定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科斯早期的论文应归功于亚当•斯密的想法。实际上,科斯在这里所表达的意思正像我们所一直知道的那样,即交易定理归功于埃奇沃斯(Edgeworth)和其他人。但是埃奇沃斯和他的同时代人匆忙下了结论,因为他们规定了约束是不完全的。科斯的贡献在于,充分规定了约束条件,使交易定理具有可操作性。
是的,正是由对相关约束没有作出适当的规定,因此,同时代的经济学家赞同这个定理。科斯强有力地说明了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足够低的交易成本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尽管这些先决条件的出处能在早期的文献中找到,正是科斯使我们相信仅仅认识到它们是不够的。随着人们对产权和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兴趣的增长,后来又使这个约束条件变成了公式化的东西。
科斯定理的第二种说法,有的被称作无关性定理,是从科斯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科斯,1960)中引申出来的。其表述如下: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而且它成了某些争论的主题。根据我的观点来看,这些争论,涉及到“无关性”,是无关紧要的。科斯很清楚,诸如财富效应这些问题可能引起不同的资源利用效率,而通过增加这类假定无疑总会使资源利用与谁拥有产权完全无关。
科斯定理的第三种表述声称,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或经济效率)将能够实现。由于它没有一点经验方面的内容,这至少是一种重要的说法。此外,这种观点是同义反复。正如我早期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所有的相关约束完全明确地被规定,帕累托条件总能被满足。那就是说,除非某些约束被省略,否则,经济将会无效率。如果社会中的个人被断定为有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那么,帕累托条件就不能被满足,除非它也承认某些约束被省略。
经济学要求对行为做出解释。有限的分析不可能详尽地将所有约束放在一块考虑。能够解释行为的假定,对于阁下某种程度的有效结果而言,不需要对约束做出明确规定。我喜欢的一个例子是吃快餐。购买一份快餐的一个顾客向老板付出了一次性费用,而允许他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吃自己想吃的。因此他将消费到他最后一口的边际价值是零的那一点。这是一种“浪费”,因为生产食物的边际成本将大于他最后一口边际价值为零的那一点。另一方面,一顿快餐的服务节省了监督和度量成本,而不去管一个顾客吃多少。如果我们只是关心如何解释一个顾客在一顿快餐中为什么吃那么多,那么,监督和度量成本就是无关的,因此就会产生经济浪费。但是如果我们想去解释为什么快餐制度被采用,那么,监督和度量成本必定会产生,而“浪费”就会消失。
从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基于效率的理由而倾向于反对政府干预。我怀疑这种倾向是短视的,因为与法律决策有关的各种约束留下了思考的空间。如果我们忽略了诸如特殊利益集团的成本优势这样严酷的生活现实,与投票相比的市场交易的交易成本越高,行贿的成本,或者说做十足蠢事的成本越高,其结果将肯定会引起无效率 。但是如果价格控制是“无效率”的,那为什么价格控制会发生?如果除了人头税以外的所有税收都是“无效率”的,为什么会容忍那么多的、各种名目的税收,以致使人头(人丁)税给马格里特•撒切尔夫人引来了一大堆问题呢?而且,如果政府是这样的话,事实上它总是近似于无效率,政府为何还一直存在着呢?
个人可以做选择。即使是在最极权主义的国家中,每一个个人在受限制的条件下可以“自由”地做出决定。规制、规则、荒诞言行,甚或是被一般人所憎恨的独裁者的暴政,都是选择的结果。并不存在经济学解释不了的行为,除非这些行为代替了理论选择的框架。因此,从这种综合意义上来看,假定满足约束条件的选择以及实现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诚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家之言,不适之处,还望各位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