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充实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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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7【充实计划】第587期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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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h2 发表于 2017-9-17 13:53:3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学术治理与讨论]为什么美国低水平的基础教育,却能支撑世界一流的高等教育?

反思 | 为什么美国低水平的基础教育,却能支撑世界一流的高等教育?

在美国课堂里 - 无论是大学、中学还是小学 - 教师很少给学生讲解知识点,而是不断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引导学生自己得出结论。学生的阅读、思考和写作的量很大,但很少被要求去背诵什么东西。

美国学校教育是一个观察、发现、思考、辩论、体验和领悟的过程,学生在此过程中,逐步掌握了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寻找资料、得出结论的技巧和知识。虽然他们学习的内容可能不够深不够难也不够广,但只要是学生自己领悟的知识点,不仅终身难以忘记,而且往往能够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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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渔儿 发表于 2017-9-17 14:17:19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充实每一天 发表于 2017-9-1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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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s3721 发表于 2017-9-17 14:35:45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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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勤 发表于 2017-9-17 14:43: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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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迪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7-9-17 14:44: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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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tt321 发表于 2017-9-17 14:50:4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挑战30第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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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71231 发表于 2017-9-17 14:52:0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一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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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书目罗丝·弗里德曼的《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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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yhb 发表于 2017-9-17 15:11:5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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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sak 发表于 2017-9-17 15:37: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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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吕思勉《秦汉史》至86%。

吾国法律,完具而可考者,始于李悝之《法经》,而商君用以相秦,已见《先秦史》第十四章第六节。《汉书·刑法志》曰: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史记·酷吏传》:赵禹“与张汤论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监司,用法益刻,盖自此始”。《汉书》作“作见知,吏得传相监司以法,尽自此始”。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武帝又作《沈命法》,见第五章第十节。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议者咸冤伤之。宣帝即位,置廷平。见下。涿郡大守郑昌上疏,言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帝未及修正。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成帝河平中,复下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有司徒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

萧何承秦法所作者为律,今《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师古曰:“如说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社会之演进愈深,则风俗之岐异愈甚,而上之所求于下者亦愈多,法令遂日益滋章,而亦益为人民所不习。其未备者,奸吏既得以意轻重;虽有其文,而编排不合部次,用者又得上下其手;而人民益苦,风俗亦愈益薄恶矣。秦、汉之世,盖正其时也。职是故,当时之所急者,乃在删除繁冗,依条理纂次。然终汉世,迄未能举其事。

魏明帝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其后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旁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其序略曰:“旧律所以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云云。其所定: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分律令为劫略律、诈律、毁亡律、告劾律、系讯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之留律、邮驿令、变事令、惊事律、偿减律、免坐律。凡所定增十三篇,故就五篇,合十八篇。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劭,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大傅郑冲、司徒荀觊、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大守周权、齐相郭颀、都尉成公绥、尚书郎轨及吏部令史荣劭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自《晋律》定后,历代大体相沿,无大改变矣。盖自战国以前,为法律逐渐滋长之时,至秦、汉,则为急待整齐之世,然皆徒托空言,直至曹魏而后行,至典午而后成也,亦可谓难矣。

秦、汉法吏,亦有专门之学。李斯言欲学法令,以吏为师;樊准请复召郡国书佐,使读律令,魏明帝时,卫觊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此官学也。郭躬父弘习小杜律,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此私学也。史言郭氏自弘后,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而吴雄以明法律,断狱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亦见《郭躬传》。则国家之于法吏,用之亦不为薄。然以大体言之,则儒家之学,渐夺法家之席。丙吉起狱法小吏,后学《诗》、《礼》;皆法吏之折而入儒者也。史称公孙弘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此乃曲意诋毁之辞,实乃以儒正法耳。张汤为廷尉,有疑奏,再见却。及儿宽为奏,即时得可。异日,汤见,上问曰:“奏非俗吏所及,谁为之?”路温舒初为狱小吏,后学法律丞相府,又受《春秋》通大义。读其尚德缓刑一书,可见其宗旨所在。人心趋乡如此,儒家之学,安得不日盛?法家之学,安得不日微?断狱者既习用经义,则经义已入于比之中。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此其所以能泛应曲当,与民相安。律之一,俗之一实为之,非可强求也。然长吏擅立科条亦有弊。宣帝五凤二年,诏言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质帝本初元年,谓顷者州郡,轻慢宪防,竞逞残暴,造设科条,陷入无罪,皆其事。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减;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民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籑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

古代士大夫之学,出于与宗教相合之哲学及官守;民间之教育,则随顺习俗,以前辈之所知所能者,传诸后辈;《先秦史》第十五章第二、第四节已言之。东周以降,社会之等级渐平,人民之好学者日众,士大夫所专之学,渐次被及于氓庶,此乃自然之势,无可遏抑。秦始皇帝及李斯,顾力反之,而欲复诸政教合一之旧,于道可谓大悖。汉兴,除挟书之律,设学校之官,既逢清晏之时,益以利禄之路,于是乡学者益众,学术为士大夫所专有之局,至此全破矣。此实古今政教之一大变也。

昭帝时举贤良文学,增博士弟子员满百人。宣帝末增倍之。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成帝末,或言孔子布衣,养徒三千人,今天子大学弟子少。于是增弟子员三千人。岁余,复如故。平帝时,王莽秉政,增元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大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本纪》:元帝初元五年,诏博士弟子毋置员,以广学者。永光三年,复博士弟子员。以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繇役。此先汉大学之大略也。

汉儒居官者,多不废教授。施雠与孟喜、梁丘贺,并为田王孙门人。谦让,常称学废,不教授。及贺为少府,事多,乃遣子临分将门人张禹等从雠问。则贺当未为少府时,教授不废,即为少府,教授亦未尽废也。翟方进以射策甲科为郎。二三岁,举明经,迁议郎。是时宿儒有清河胡常,与方进同经。常为先进,名誉出方进下。心害其能,论议不右方进。方进知之。候伺常大都授时,遣门下诸生至常所问大义疑难,因记其说。如是者久之。常知方进之宗让己,内不自得。其后居士大夫间,未尝不称述方进。遂相亲友。是方进为郎,教授亦未尝废也。鲁恭弟丕拜赵相,门生就学者常百余人;欧阳歙迁汝南大守,在郡教授数百人;牟长自为博士,及在河内,诸生讲学者,常有千余人;伏恭迁常山大守,教授不辍,由是北州多为伏氏学;皆见《后书·儒林传》。则传业弥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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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216 发表于 2017-9-17 15:45: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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