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才天法官发现了问题,但并没有准确表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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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教旨劳动价值论者主张只有商品(某类物品)才有价值。
这个主张来自于斯密对劳动做出的分类:生产有形的商品之劳动为生产性劳动,(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他人的)无形的劳务之劳动为非生产性劳动。斯密进而解释为什么这么划分,认为商品被制作出来之后其形态可以保持一段时间,因而可以“贮存”其“价值”,而劳务(斯密举的是仆人的劳动例子)一旦提供就没有了、不存在了,所以“价值”也就湮灭了。也就是说,能“贮藏”“价值”的劳动是生产性的,不能,就不是生产性的。进而,斯密认为只有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则不。
马氏继承了斯密的劳动分类,只谈“商品价值”,从来就不谈“服务价值”,因为他同斯密一样,不认为各种不直接生产商品的劳动“创造”“价值”,甚至比斯密还过分,认为只有生产商品的过程中的直接加工劳动才“创造”“价值”。马氏还用“凝结”论来为这个论点辩护。
所以,马氏的观点不是老陈所说的除了商品生产中的直接生产者外的人不劳动,准确说,马氏的观点是除了加工商品的工人外的劳动者的劳动都是不“创造”“价值”的劳动。
而老陈的批判却是有效的,因为即便以“创造”“价值”的观点看,出售的事物不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服务,只要是劳动的结果,都应有“价值”。所谓“价值”的容器、物质承担者之类说辞,都是要劳动价值论自己的命的。
我们换个角度看。
人们出售有形商品,当卖出时,买者便向卖者支付了其他事物,或者我们有把握地预期此商品会卖出而获得买者的支付,人们就可以说,此商品有“价值”。按斯密的原意,这个价值说法,就是指商品有交换价值、有购买力的意思。只是后来斯密为了解释此商品为什么有交换价值或购买力,就猜测是因为生产此商品付出了劳动,决定了它有交换价值或购买力。后代劳动价值论者就把生产一商品的劳动称呼为商品价值,这是第一个坑。又由于后代劳动价值论者坚持斯密的生产性劳动说法,于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就只能盛放在商品这个容器里了,按装神弄鬼的凝结论,生产商品的劳动便凝结在商品这个物质承担者里了。当然他们不能认为除了有形商品,还能有别的容器了,这是第二个坑。
劳动价值论者掉在一个大坑里,继续下坠,最终掉在大坑里的另一个洞里,出来也不是,不出来也不是,很尴尬。
继续看。
人们在交换中,并不止是出售商品这一种形式,还有出售劳务这个形式。
商业工人表面上看出售的是商品,其实出售的是劳务,商业工人的劳务。
简单地看一种纯劳务的交换。
斯密谈到过仆人,我们就看看为人提供家务服务的钟点工。
钟点工同雇主谈好价钱和时间,为雇主做了若干小时的工,洒扫庭除,临走雇主按约支付了工钱。
钟点工生产了物质商品了吗?没有。
那钟点工的服务有价值吗?
当然有,雇主付钱就是证明。这同商品卖出获得支付从而人们说商品有价值,是一回事。
服务卖出或预期其可卖出,我们说它有价值,即此服务有交换价值或购买力,是无比正确的说法。
那么现在原教旨劳动价值论者就要开始东拉西扯了。
他们说,服务没有物质形态,不能承担“价值(凝结的劳动)”,但它还是有价格的。
那么,我们反问:你们不是说你们的价值(凝结的劳动)决定价格吗?比如价值高,价格高;价值低,价格低;价值为零,价格也为零,不是吗?
所以他们陷落在大坑中的小坑里,出来也不是,不出来也不是。
最终总结,老陈虽然表述不准确,但是他说《资本论》很荒谬,这个结论却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