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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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权力与繁荣》阅读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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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9 14:25: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三章 科斯谈判、交易成本和无政府社会(上)

本书后面的部分将进一步发展第一章和第二章提出的理论。我们现在倒可以问一问:我们目前提出的理论究竟需要注意些什么?什么是最好的可用的理论?理论是(至少应该是)简单的,但是现实却是极为复杂和令人困惑的,复杂的现实总有得不到理论解释的危险。例如,我们必须对前面所说的罪犯的比喻予以警惕性的注意。引用这个比喻部分是强调这个观点,即我们考虑的只是权力总是被自利地利用。通过匪帮的例子,我们不仅抽象出人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而且其的确如此引人注目。因此,我们要记住,比如,可能没有固定的匪帮,也许也没有所谓慈善的专制者。

通过把纯粹自利行为的假设运用到对大多数人或者占支配地位人的利益而不是运用到对少数或者一个专制者的分析中,我们就可能去对一个专制者的共容利益与大多数人的共容利益做一个比较,因而就可以确信,大多数人统治的较好结果并不是偷偷或者无意识地用高尚行为的假设来得出的。有时,大多数或者支配者的利益在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这些人对待少数人利益就如同对他们自己的利益一样,从而愿意提供理想数量的公共物品。这一发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从这个假设中得出的,也就是说大多数人也是自利的,并且也有避免落入被人视为强盗的顾忌。不过,承认这个假设是重要的,也就是大多数人或者支配地位者的利益是自利的这个假设是完全简化的假设。

我的假设具有出现更大错误的危险,就是会认为大多数人可以足够地协调彼此的行动以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就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大多数人以及其他支配地位者会如他们是最优整体一样来行动,尽管这抓住了现实的一些核心内容,但这也是从特殊利益集团中抽象出来的假设。虽然我们在后面会解决这个问题,不过作一下提醒还是必要的,正如简化对知识进步是不可缺少的一样,如果我们忘记了未被假设的东西,那也是危险的。因此,前面的理论必须附带上这样的警惕:要谨慎地使用它!问题是这里提供的理论怎样与供代替的理论做一个比较。

当然,存在一个不完全例外,即可能第一章和第二章考察的处理这些问题的可供使用的理论其实一无是处。在很大意义上,它们只是一些貌似有道理的杂乱观点与看似时髦的空洞无用之观点。实际上由于缺乏竞争,我所提供的理论可能很容易就处于胜方,因为在“有理论”与“没有理论”的竞争中,前者当然会获胜,即使“有理论”会留下很多有待我们考虑的问题。

然而,在研究文献中出现一个有意思的可供代替的原生理论(prototheory)。这种供代替的理论总体上还在成型中,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是很清晰与精确。该供代替的理论的一部分在许多严格的正式模型中展示出来,但是这些模型还缺少普遍性。因此,供代替的理论或者原生理论在它的所有潜力发挥出来之前,还需要额外的发展。我将试图在这一章做到这一点。尽管最终我应该发现供代替的理论将不会做到第一章和第二章中的理论做到的,但是在很多方面它还是有用的,它将为我们提供非常有价值的看法。我的猜想是,那些喜欢经济学理论的人将会发现本章是本书最有趣的一章。

供代替的原生理论首先是以对市场中自愿交易的类比开始的。许多关于这项理论的最好看法集中在有时被称为芝加哥政治经济学学派的文献中,当然它也得益于那些从其他知识传统中汲取营养的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的贡献。为了理解这种供代替的理论,我们需要掌握贸易获得、交易成本、市场失灵理论以及科斯谈判理论的基本看法。这些看法对职业经济学家来说是很普遍很熟悉的,我们将在接下来的四个部分里探讨“互利交易的起点”、“交易成本”、“市场失灵”、“科斯定理”这四个问题。

1、互利交易的起点

尽管我们中很多人买过很多我们后来觉得根本没有必要买的东西,但是总的来说我们并不会为我们所做的交易而感到遗憾。公司为能完成交易,卖给我们所需要的东西而感到很愉快。因此,日常的经验告诉我们,许多交易总是互相有利的。尽管那些从垄断者手中购买东西的人要比那些从一个竞争性价格市场中购买东西的人要稍微不划算一些,但是他们都在购买他们希望获得的东西。所以即使许多与垄断商进行的贸易,对双方来说也是有利的。

关于自愿交易的这一基本观点足以证明亚当·斯密的那句名言,也就是,市场中自利的各方是如何被一只看不见手引向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当生产者可以通过把自己的产品卖给也认为购买这些产品能够满足自己最有利益的人手中时,他也就获得了自己最好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斯密的看不见手是在起作用的。厂商关于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的决策是由它们对销售利润、买者的需求状况以及生产成本的预期决定的。总体的市场经济的生产因此是由厂商对于买者进行什么样的贸易是最为相互有利的预期来引导的。

2、交易成本

刚才所说的东西对所有现代经济学家来说都是常识,尽管它不会像我对自愿交易所强调的那样明显。所以做这样一个说明性的强调,原因在于它会使我们自然去注意一个对供代替的理论很有价值的观点。这个观点就是限制自愿交换与谈判的交易成本问题。正如一直试图确立供代替理论的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既对从贸易和谈判中的所得很在意,也很强烈关注交易成本问题,交易成本在他们看来就是涵盖市场中所有成本与不利的因素。

在超市结账排队的地方,我们会遇到完成交易的雇员们。这些雇员、收银机及其他设备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这些成本和许多其他种类的交易成本就是市场运行的成本。如果一个市场是没有用的,这些特殊的成本就不会有。经济学中无数的关于交易成本的文献都可以追溯到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的两篇文章。

科斯很久前就指出,等级制公司里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原则上可以通过市场来协调。如果等级制公司在竞争性市场中繁荣的话,它们的等级结构必须能够以比市场本来可能引起的更低的成本来协调公司内部的生产和活动,也就是说,比由市场自发协调的单个的工人、原料的供应商以及机器的主人的成本更低。在一个竞争性的环境中,如果等级制公司生产的东西比市场更贵的话,这个公司很难成功的。当等级制公司是可盈利的时候,所有利用市场的交易成本或不利因素——在科斯学派的经济学家那里把所有这些合在一起称为交易成本——必须超过利用等级制去协调生产的成本。像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这样的经济学家也用科斯的观点为等级制公司提供了一个非常优秀的解释。

3、市场失灵

经济学家们把污染的危害看作是市场失灵的一个原生类型的例子例如如果一个工厂的烟囱排出的煤烟污染到附近居民的空气那么工厂的邻居在承担着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体现在拥有工厂的公司的成本里公司支付它利用的劳动力资本和原料的社会成本但是它并没有支付其造成污染的社会成本这样的话至少其某些产出将会对社会形成成本而非其表面看上去那样的价值即应该比买者愿意为其产出支付的价格要更高

政府可能根据外部性伤害造成的社会损失大小来决定对该公司征收排污费,从而使社会比以前可以产出更大的收入或者福利。如果在排污费征收之前社会状况完全不是帕累托有效的(Pareto-efficient),而排污费的征收正好可以纠正这种社会无效状况,那么随后就会有真正的收入或福利的增加,而且,还必须有一些对这些收入或福利进行分配的方法,从而使社会中每个人与以前相比至少要好或者更好些。同样,如果一些公司或者个人的行为会附加惠及那些没有支付的人身上(例如,公司培训的熟练技术工人对其他公司也很有价值,然后这些工人离开了原有的公司),产生这样有价值附带影响的活动实在很少,因此对这种积极效应的附带影响要有合适的补偿,以使社会资源分配处于帕累托有效或者社会理性状态。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很早前就指出,当存在外部性时,也就是说公司或者个人的活动将成本或者收益强加到那些没有付费或得不到补偿的人身上时,自由竞争是不会导致帕累托有效结果的。

引起市场失灵的外部性特征,是由于存在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的“好的”或者“坏的”物品,人们很难向那些得到免费“好的”物品的人收费,也很难处罚那些额外向他人制造“坏的”物品的人。因此,任何具有外部性特点的东西——如果它会对两个或者更多的产生影响的话——必然也是一种公共或者集体的好的或者坏的物品。污染就是公害物品(Public bad),更少的污染就是公益物品(Public good)。由于更少的坏的物品总是好的,我们可以更准确地用“物品”(goods)这个词来表述。由于非购买者不能被排除在消费这类物品之列,所以外部性和公共物品问题就会出现,因此,我们在市场中无法对这类物品像私人那样去予以定价,为了获得帕累托有效的状态,集体或者集团消费以及某些集体行动或者政府行动就是很有必要的。

当我们理解对两个或者更多方产生影响的外部性问题必然也是公共物品问题时,那么很快我们就会清楚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类物品。房东在花园里种植的花让路过他家门口的人身心愉悦,这时候就存在外部性和集体物品。治洪、国防、基础研究、稳定的价格水平、接种疫苗以防止传染病扩散以及法律与秩序所带来的效益总体上都是某种程度上的集体物品。这些物品的好处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就是说即使那些非购买者(对这类物品未承担任何生产成本的人)也不能被排除在享用之外。

外部性或者集体物品中存在的非排他性的特点同时也是自由竞争下社会无效所以出现的一个根源。如果某些个人为了减少空气污染而减少开车,那么那些毫无约束地驾驶和约束自己驾驶的人都会得到这些人少开车带来的好处。因此,直到科斯定理出现的时候,所有的经济学家都同意自由竞争会无法有效地处理外部性和公共物品问题。由于在个人付费购买集体物品与免费享用集体物品之间不存在或者存在很少的联系,因此,这类物品一般来说在没有政府强制征税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是不会被充分提供的。由于科斯开创性的论文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这个观点并没有以任何方式为人们所广泛接受。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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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9 14:28:0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三章 科斯谈判、交易成本与无政府社会(中)

4、科斯定理

尽管只是很偶然的因素,科斯的观点才被人们认为是一个定理,但是之前它还主要被人们作为一个例子来看。设想农场边上有一个牧牛场,牧场主的牛践踏了农场的田地。在科斯定理之前或者在庇古的理论中,这种状态是一个毫不含糊的必然导致市场失灵的外部性问题。牧场主人不会去考虑他的牛对农场主造成的损失,因此他的业绩损益与经营方式就与帕累托有效不一致了。效率问题需要牧场主对他的牛对农场主的庄稼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在现代经济学最著名的一个论述中,科斯解释说,他所说的这种结果并不是必然的。如果牧场主的牛对农场主的庄稼造成的损害代价超过将牛赶出去的代价,那么牛就会被赶出农场主的庄稼地。那么,在农场主和牧场主之间的自愿谈判就会确保这样的外部性问题被有效地内部化。而且,随着双方的权利逐步得到清晰的界定,从经济绩效讲,法律是否会迫使牧场主对他的牛对农场主的庄稼造成的损害负责,就不是一个问题。而如果牧场主不对农场主庄稼的损害负责,我们仍然有信心认为将会有帕累托有效。也就是说,农场主付费给牧场主让他把牛赶出庄稼地。这会减少农场主的收入,因此在农场主和牧场主之间的收入分配将由于初始权利分配的不一样而不一样。但是,科斯谈判的结论却认为这会产生一个社会有效的结果,该有效结果不会受到谁将对损害负责的影响,农场主和牧场主都有动机去进行谈判直到他们能够使共同收入最大化为止。

科斯完全认识到,谈判因为其他原因可能耗日久长,或者代价高昂,原因就在于交易成本问题。除非谈判成本太高,否则外部性会被内部化。但是如果交易或者谈判成本为零,所有的外部性问题都会以帕累托有效的方式得到解决,简单地说,这是因为理性的双方都会一直谈判直到他们得到最大化的共同收益为止。他们会在谈判桌上把这些问题解决掉,而如果结果不是帕累托有效的,他们将继续进行谈判。各方就这个问题的自愿谈判会达到帕累托有效的结果。庇古关于自由竞争状态下外部性因素将不会导致帕累托有效状态的理论本质上是错误的。

当然,这个问题一般并不是这么阐述的,不过,我们可以发现科斯所做的工作本质上要把互利的交换逻辑——即交易成本限制交往与贸易——运用到人们接受的市场失灵分析中,以表明已有的看法是错误的。

5、对科斯理论的概括

其他一些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试图利用自愿交换或者科斯谈判,并结合交易成本这些概念去理解政府、政治以及市场。由于经济学学科是从亚当·斯密对市场的论述开始的,大部分经济分析都集中在对市场的论述上,因此,这种对政府的分析方法对经济学家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就是很自然的了。当经济学家把对自愿交换与市场的长久关注与对交易成本或者市场缺点问题的关注结合起来的时候,似乎就可以有一个普遍的既可以解释经济现象又可以解释政治现象的理论了。最近有许多研究本质上就是利用自愿交换或者科斯谈判(现在起我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的)与交易成本方法分析政府与政治的。这些研究有时互相之间差别很大(有些甚至根本就没有使用交易成本的概念),因此简要的概括还不能完全给它们理论正身。然而,将它们放在一起进行考虑是重要的,因为作为一个整体,它们提供了最好的我们在第一章和第二章所述理论的代替理论。

科斯谈判和交易成本分析法中还有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也就是交易成本有时可能是高得让人负担不起的。也就是说,交易成本如此之高,以致从交易中的所获远远被谈判的费用和其他交易成本所抵消。显然,这种交易是不会实现的。没有完成的交易也耗费了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如果在界定经济效率过程中不计入这些因素,那显然是荒谬的。

支持交易成本分析法的有些学者进一步去论证社会中的个人与公司,在考虑到加于各方的交易成本因素后,将会成交所有对各方都有好处的买卖。如果买卖的交易成本超过买卖本身的所得,那么买卖双方就不会成交。因此,任何市场中出现的既有现状都是有效的。如果在计入交易成本因素后,出现对经济活动相关方更好的结果,那么产生好的结果的交易就会完成。所以,市场失灵这个词语其实是一个矛盾的形容法(oxymoron),而自由放任这个词则比那些自由至上主义者先前所认为的要好得多。尽管只有一小部分无政府主义者与资本主义者(anarcho-capitalist)的思想家对无政府这个问题阐述得很清楚,也就是说在逻辑上无政府状态是理想的状态。实际上,逻辑告诉我们,如果人们可以自由地交易或者不交易的话,我们会自动处于所有可能世界中的最有效状态中。

人们不应该忽视关于意识形态领域看法的意义,因为它也有一些重要的含义。对此含义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及其他一些建立在贝克尔工作基础上的学者完成的。贝克尔强调——并且建立了一个理论结构——无效的政府项目一定也是政治上有害的:它们造成的过度负担意味着更多的损失,这些损失都要计入政治谈判中。由于更有效的再分配办法可以产生更少的损失,在政治交易决定中就会有更多的收入可以用来分享。有些集团可能拥有比其他集团更多的政治权力,从而会影响再分配的结果。不过,会有在帕累托有效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政策以获得合适的收入再分配结果的倾向。所以,我们注意到,至少大致上会有有效的再分配的。

一些经济学家把这个观点更推进了一步。他们中有些人认为,交易成本不仅取决于技术,也取决于已有的制度。例如,计算机联网的销售网点体系的发明毫无疑问减少了一些交易成本。同样,美国买卖股票的交易成本可能由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这样的制度而减少了。承认交易成本取决于制度这一点,使我们突然对科斯阐述的放任自由或者无政府状态下的案例的含义的理解豁然开朗:就如某些人指出的,政府本身也是一种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可以确信的是,大部分人都同意,政府的有些活动至少可以比私人部门更有效地安排或者组织交易。

1)科斯定理对政治也是适用的

这个发现使我们可以把自愿交换和交易成本分析方法运用到对那些为了有效政府政策而进行的政治力量分析中。政治系统中互利的谈判因此就会趋向带来有效的社会公共政策。实际上,根据某些研究,政治谈判带来帕累托有效的社会后果,或者至少大致上是社会有效的。如果选择了一个有效的政策,此后向任何更有效政策的改变必须要能带来净收益,这些净收益的一些分配应该让每个人都更好(或者至少让一些人更好而没有人因此变得更坏)。还有,如果有政策可以让每个人都过得更好,或者一些人过得更好而没有人因此过得更差,那么这样的政策就会被选择。即使不考虑我们已经注意到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义政策,现状本身也会是有效的。我们仍然可以处在可能世界中的最有效状态。

某些先前提出这些观点的人不喜欢政府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者,他们怀着让人起敬的对知识的忠诚和信仰,按照他们关于政治系统中互利交易分析的逻辑,对政府选择的任何政策的效率都得出最有利的评估。其他使用自愿交换和交易成本方法分析的学者又太谨慎,以致不能得出无论是自由放任还是无政府结果,或者政治结果,必然是相当有效的结论。但是这只是他们科学上的慎重或者常识的标志,不是理论的逻辑。真正的逻辑必然具有我所描述的乐观的意义。

2)为什么理论是乌托邦?

要发现互利的交易以及与其联系在一起的交易成本理论范式如何使我们解释好的社会结果,是并不困难的。当人们自愿进行交易时,如果没有欺骗或者错误,交易会使他们的收益更好。如果他们继续进行类似方式的交易,当然一定不要有欺骗或者错误,他们的利益是可以得到满足的。因此,不管我们是否谈论放任自由或者政治谈判问题,自愿交换和交易成本范式必然产生这样的假设,即社会有效的结果是可以获得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如果一种结果不是社会有效的——假使它不会对相关的人产生最大化的累积收益的话——那么一定存在能够使每个人产生更好结果的对有效结果的收益进行再分配的方法。除非交易成本超过收益,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会做出能够获得更有效收益结果的交易,当然这里的“更有效的”实际上并不是更有效的。

按照这种方法,这就是为什么你不能排除掉“乐观先生”(Dr.Pangloss)的理由。如果你从科斯谈判和交易成本的假设开始,而且不犯错误的话,你必然回到这个结论上,也就是我们身在的或者致力于的社会平衡必然是或者至少大致是帕累托有效的。不管我们如何设想市场或者政治中的谈判引起的收入分配,当所有的谈判结束时,其结果导致社会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它不大可能在没有使某人变得更差的情况下使另外的人变得更好。这样,互利的交易就完成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科斯谈判和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并没有试图让自己去解释坏的结果的原因,即使这一派别的大部分经济学家远远不是乌托邦类型的。

3)明显的社会无效结果

然而很显然,坏的事情常常发生,即使在理性的人中间也是如此。政府与政治显然也是一些荒谬的无效结果发生的原因。从前面所展示的逻辑来看,相信可代替理论的人会对我为什么如此确信存在荒谬的无效结果感到困惑。也许战争提供了最简单的帕累托无效结果的例子。当两个国家进行代价高昂的战争时,那么一定存在如果不发生战争会对双方都很有利的情况,例如,它们互相遵守协定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另外一个可代替理论所不能解释的很明显的坏的事情是,为什么有些国家总是那么穷——其收入极为微薄——而这种贫穷不是必然的。世界上最富裕国家的单位资本收入是最贫穷国家的二十多倍。所有国家都能够接触到大部分现代技术以及世界资本市场,我到处都在讲,如果参照它们掌握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以及它们民众的生产技术方面的差异的话,要解释单位资本收入为什么存在如此大的差异的确是不可能的。

因此,如果不考虑这些国家统治无方的因素,实在是没有办法来解释它们为什么处于如此极端贫困的状态。很明显,统治失策与各个社会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单位资本收入差距的现象,仅仅在所谓国家之间交易成本的差异问题上是不能够得到很好解释的:穷国和富国的人一样似乎都会在谈判问题上争论不休的。当那些制造先进技术机器的公司急于要将其产品卖到世界各地时,而且当无数的投资管理者为了更高的风险调整回报而急于将资本输出到各个地方时,为什么现代体制下的互利交易不能够根除国家之间单位资本收入如此庞大的差异呢?在可使它们生产能力更强的技术和资本都可以获得的情况下,是何种交易成本如此之高以致使世界上绝大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状态之下呢?

另外一个明显的无效结果——主要因为其他原因,我们很快会涉及——是霍布斯的无政府状态。为了解释无政府以及其他明显的无效结果,我们必须承认不是所有的交易或者互动——即使在完全理性的个人之间——都是自愿的。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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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9 14:29: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三章 科斯谈判、交易成本与无政府社会(下)

4)武力的黑暗面

正如个人常常可以通过自愿交换实现其利益一样,他们中的有些人有时也会通过威胁使用武力或者直接使用武力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如果一个人拥有比他人多得多的权力,他也许更可能通过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不是自愿交换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他可能毫不费力而不是花很大代价就能得到很多。就如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iling)所指出的:

“人类生产力的一个可悲性原理就是坏灭易于创造。积数年心血建造起的房子可能因为年轻人一盒火柴的代价就毁于一旦,伤害人的权力——灭别人所珍视的东西,让别人承受痛苦与悲伤——也是一种谈判权力,它用起来不容易但是却被人们经常地用。讹诈、盘剥、绑架这些都是下层社会中的现象……这种权力构成人的活动以及肉体惩罚的基础,社会以其吓阻犯罪和违法行为……而上帝则以其强求人们去服从。”

因此,理性的自利会使自愿交换变得互相都有好处,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它也会满足社会利益。但是,它也会引导人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强迫他人。用杰克·赫什莱佛(Jack Hirshleifer)的话说,就是存在“武力的黑暗面”(a dark side of force)。

当我们放弃所有的互动都是自愿的这个假设时,社会结果必然是有效的这个含义就不存在了。拥有权力的一方通过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权力能够得到收益,如果这样做的成本比他获得的收益要少得多的话。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即使这样的损失规模与拥有权力一方的收益相联系,也并不必然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小偷不需要关心他的盗窃所获会对受害者造成多大的损失,谋杀者也不会去只杀害那些想自杀的人。

同样,只有当某个政府能够比它的前任更有效地利用财产,或者只有通过税收能够聚集到更有用的钱财时,这个政府才会必然去霸占其臣民的财产。因此,当我们超越自愿交换及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而在我们的分析中纳入通过运用强制性权力谋取收入的因素时,解释政府所做的好事与坏事就不是什么很难的事情了。

当我们把权力纳入到分析中时,我们可以很容易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政府的本性都是强迫性的。例如税收从概念本身讲就是强迫性的,每个政府都会利用税收资源。它们就如俗语所说的,和死亡一样是不可避免的东西。同样,我们也很能理解政府的警察力量握有枪支,或者政府控制的军队施行的令人敬畏的暴力和拥有的强制性武器,或者是政府有时介入的代价高昂的战争。当我们只是考虑自愿交换与交易成本问题时,政府的象征物使我们想到的是强有力的像狮子和老鹰这样的动物而不是收银机或者商店,这绝不是偶然的。

   

英国国徽                          美国国徽

5)强制对契约遵守是必要的

自愿交换与交易成本分析方法从其自身来说是不能解释某些好的结果的,即使这些好的结果发生在从社会意义上说是无效的市场环境。有些交易本身是可以自我强制实施的。例如,如果交易在某一点上完成了,相关方的利益与常识一般就是要从买卖中获得收益。这种买卖甚至会发生在那些不需要共同文化或者制度帮助的相关方之间,就如自治的部落之间互相进行买卖一样,有时甚至也会发生在如政府禁止的黑市中。

其他的交易则不是自我强制实施的,只有在一个拥有强力的第三方监督下此类交易才会出现。如果买方与卖方距离甚远,那么就会存在人们担心的货物运输的风险问题。当货物被订购后,在交易实现之前就必须投入生产。如果有保险机构,相关方就会即时付费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赔偿。不管什么时候当有期货交易时,即使是损失方也会希望去完成交易。当有借贷市场时,资本的借出是因为期望获得在约定的年份甚至几十年后得到回报。在所有这些例子中,除非相关方预期他们签署的契约能够实现,否则从交易中的所获是不可能实现的。借贷者——或者不管是谁,当他的借约需要在以后几天才能实现的时候,他总是承诺他将按时履行他的契约。但是,正如霍布斯所精辟指出的:“契约如果没有剑做保证等于是空言”作为最后的措施,必须有一个强制性的第三方来保证契约的执行。

科斯谈判理论以及对谈判起限制作用的交易成本问题并不能解释强制契约执行的外部权力问题。它可以很容易扩展开来去解释为什么那些想签订需要第三方强制执行契约的人需要这样的强制性,以及为什么他们愿意为这种服务付费。但是,它还不能解释为什么强制性权力有时被用来强迫契约的执行以使市场运转得更好,以及被用来攫取市场中交易的商品这样的现象。

6、无政府社会

就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理性的个人可能威胁使用强制力量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当然,这正是造成如霍布斯所言的“荒凉、贫穷、卑鄙、野蛮以及短缺”的无政府状态生活的因素。在霍布斯的无政府状态中,生产的动机受到一个人生产的东西——以及用来生产的工具或者资本——会被其他人掠夺去的可能性的限制。在无政府社会中,有些劳动力是被用来掠夺或者偷窃而不是用来进行生产的。

偷窃自然会引起防卫工具与避免偷窃行为的一些成本。由于这些成本在无政府社会中是重要的,因而很令人奇怪地对理解非无政府社会也很重要。当然,它们需要区别对待。例如,让我们来考虑一个在无政府社会中的家庭如何对待特有的偷窃行为的。该家庭为了实现其最好的利益,需要把它的工作进行适当分配,最后一个单位的工作需要用来保护其免遭偷窃,这与它将其用于生产所取得的回报是一样的。在一个无政府社会中,一个家庭可能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去防止偷窃行为而不是去生产。(当然,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偷窃与生产,某些人会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偷窃而不是生产上。)

偷窃也可以通过以不同的方式生产一些东西或者生产不同的产品来被阻止。我们已经指出,在无政府社会中,资本商品可能很容易被偷窃,因而生产就不得不是劳动密集型的。有些活动,例如在某些地方采集食物以果腹的活动,本质上是反对盗窃行为的。生产过程中生产性的因素更少而防止盗窃行为的因素更多时,最后所损失的产量当然是无政府状态内在的成本。

因此,在无政府社会中,社会损失了本可以把资源投入生产而获得的那些产出,本用于投入生产的资源被用于防止盗窃活动上了,如果生产活动不集中在防止盗窃行为上,那么额外的产出本是可以获得的。无政府不仅导致生命的丧失,也增加了去偷窃和进行防窃的动机,因而减少了人们进行生产的动力。

因此,就如强有力的人有时会理性地利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样,无政府下的暴力于一个社会来说也总是非理性的:不管窃贼得到什么,其他人总是有损失的,资源流向窃贼以及社会的防窃行为都减少了产量。如果无政府社会被一种适当的和平秩序所取代,那么产量就会大幅度增加。实际上,从暴力的无政府社会转向和平秩序的社会所获得的收益一般来说是如此之大,以致存在很多将这些惠及社会中每个人的收益进行分享的方法。如果一群人行动起来以实现其共同利益,他们将不会选择无政府这样的途径。

1)社会契约:科斯谈判的另外一个名称

那么,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就是由于避免无政府状态可以给人们带来收益,人们就会行动起来避免这一状态吗?互利交换的类比告诉我们,他们会做到这一点。每个无政府社会都会从签订并遵守一项社会契约中得益。一个老生常谈的看法就是,一个由理性人组成的集团可以实现它的共同或者集团利益。这样我们能否得出结论说,每个集团由于存在共同的规避无政府状态的利益,因而都可以行动起来通过确立和平的秩序以实现这样的共同利益?

答案明显是否定的。自愿行动以确立和平秩序不能够发生——对大集团或者一个国家来说更不会发生——的最重要理由我们在下一章将做分析。但是我们已经论述过的观点也是可以足够充分地证明多集团不可能确立一个社会契约:即使无政府社会中的每个人签订了社会契约以确立一个和平秩序,无政府状态也不会根除,除非契约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如果有一个强有力的一方(例如政府)可以强制执行契约,那么将首先不会有无政府状态。

2)权力理论的必不可少性

尽管交易成本分析法在等级制公司研究中取得了成功,以及其在分析政治问题中给我们带来了启发性,但是它还没有提供理解政府与政治,或者任何存在强迫性权威与强制性权力社生活的充分基础。它也不能解释许多我们所观察到的明显的社会无效结果,甚至不能解释那些需要强制力量保障的互利性契约。当交易成本的看法与重视强制性权力的重要性的看法结合起来的时候,它就能提供一个有用的观察政治与政府的方法(例如迪克西特所做的工作)。当它被运用到考察存在污染或者外部性问题的两人互动中的时候,它也是极为有用的。而且它与我们第一章和第二章提供的理论结合起来使用时,也被证明是很有启发意义的。但是自愿与互利性的谈判以及对其进行限制的交易成本的比喻自身还是不够的,甚至也不是政府与政治理论的自然起点。

为了理解政府以及其所做的所有好事情与坏事情,以及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令人恐怖的无政府生活,可能还没有一种理论可以代替我们在第一章和第二章发展出来的权力理论。我们必须既要理解从自愿交换中得到的收益,还必须理解强制与力量的逻辑。

7、对理论的附加说明

该是扩展本书早些时候提出的理论的时候了。尽管我们在下一章应该看到在科斯观点里存在一个逻辑错误,也就是如果交易成本是零,理性的各方都会必然达到帕累托有效的科斯谈判结果但是,我们所以注意它是因为我们有必要理解额外的理论。我们必须看到,为什么像捕猎队这样的小集团一般能够在工作中有效地得到由社会契约所提供的和平秩序和其他公共物品,以及为什么一大群人却从来没有能够达到自愿的科斯谈判结果。我们还有必要去理解侵蚀世界上甚至最繁荣地区经济活力的主要力量到底是什么。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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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9 14:3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05《权力与繁荣》第三章.doc (919.5 KB, 需要: 1 个论坛币)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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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9 15:12: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网页审查中,要在线看第三章,要等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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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9 22:59:2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四章 理性的人与非理性的社会(上)



设想一个由个人组成的集团遭受无效或者对集团来说是非理性的结果,也就是说,人们不能将集团内个人的累积、共同收益或者福利最大化。就如第三章提供的代替理论提醒我们的,其后果必将会有一个如科斯谈判这样的办法,以集团中每个人都将会改善境遇的方式来分享由于变化而带来的有效或者集团最优结果的收益。


罗纳德·科斯的结论是,如果交易成本是零的话,集团理性(group-rational)的结果是可以得到的。这是人们普遍接受的看法。这个命题被认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对所有种类和规模的集团都适用。可以确信的是,每个人都知道以下是可能的,即达到一个集团有效后果的谈判或者交易成本可能大于由于改变到有效分配而带来的收益。我们知道,这将意味着(如果交易的最优机制——不论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是私人的还是政府的——被利用的话)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法从一开始就并非真是有效的。因此,科斯的逻辑(至少被一些交易成本经济学家扩展了)看上去意味着如果集团是由理性的个人组成的,那么这个集团本身也是理性的。就是说,正如个人会理性地趋向在个人利益基础上行动一样,集团也会理性地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行动。


这种看法绝不仅仅限于交易成本经济学或者芝加哥学派,长时间以来,它是(甚至现在在某些学术圈也是)一种惯用的思维。例如,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就假设一个由理性和有知识的个人(没有错误意识的人)组成的社会阶级会按照其阶级利益行动。资本主义社会是由资产阶级控制的,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无产阶级就会为着自己的利益行动起来推翻资本主义,确立无产阶级专政,创造无阶级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一度主导政治学研究的集团理论和多元主义理论力图在“集团会在集团利益的基础上行动”的假定上来解释政治问题,一些研究工会的经济学家对工人集团的行动也持同样的假定。由于无政府的缺陷以及和平秩序可以带来的收益,人们可以达成契约以建立一个政府的看法,同样是基于集团就如个人一样会为自己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假设之上的。


我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已经充分说明了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看法是错的,现在,那本书中所揭示的观点在很多方面已为世人广泛接受。不过该观点并未运用到某些重要方面——科斯定理就是其一,因为它被认为是与其无关的,或者甚至从来就没有被考虑过。幸运的是,第三章探讨的科斯定理的逻辑告诉我们集体行动逻辑的新含义,也使我们以新的方式来看待这个逻辑问题。它还表明,对集体行动逻辑的新阐释揭示了一些对囚徒困境模型所存在的普遍的极为有害的错误解释——特别是当考虑到集团中个人的数目与集团采取行动实现共同利益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时。


当我们对科斯定理与囚徒困境模型有一个正确理解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对本书发展的理论给予有力的解释。在本章,我将多少提供与以前不同的对集体行动逻辑的解释。尽管那些对《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已经有着充分了解的人会发现自己可以足够理解本书后面章节的内容,但是,我想他们仍然会在阅读本章的内容时得到很多令人惊讶的看法。下面,我将首先从人们熟悉的小集团集体行动能力这一点出发探讨这个问题。



1、小集团常常可以成功地进行集体行动



在那些成员很少的集团中,一方常常可以从一个集体物品中得到充分的好处,他对集体物品的供应付出部分代价,但是他也可以从集体物品的提供中得到收益。但是其他方就可能免费获取了。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公共物品只能惠及两方,例如,一条死胡同里住着两家人,也假设这两家人对集体物品抱有相等的价值态度。那么,很容易出现这样的可能,一个集体物品的最少的供应——当双方的收益是相加在一起的时候——将比其本身的价值高两倍。那么,每家都会从提供集体物品的份额中得益,即使其承担了所有供应的代价也是如此。每家都将获得其为任何集团利益采取行动所带来的好处的一半。


那么,现在假设有五户人家将会在这个死胡同中来获益。平均每户人家将会从自己对集体物品的供应中分得五分之一的收益。这个激励因素常常会驱使各家都去为集体物品的供应而付出,尽管这样的激励因素不如在两人集团中那么大。除非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对所有成员的累积收益是其总价值的五倍或者更多,否则五个成员组成集团中的每户是不可能从其自己对任何物品供应的贡献中得到收益的。许多物品的最小数量与其成本相比如此有价值以致这个条件有时是可以得到满足的。因此,即使在五人集团中,也会存在一些单方面供应集团物品的可能性,尽管考虑到需求或者共同利益或者集团理性因素,这种可能性要比两人集团小得多。一般来说,户数越多,对路的长度和质量要求就越高,但是即便不在这种情况下,与集体理性或者集团最优供应相比,单边行为提供的将是更少的集体物品。



2、战略互动



如果从集体物品供应中获益的成员数量是小的,还有一种可以对各方产生激励的因素就是进行战略互动与谈判。例如,一方可能对另外一方说:“如果你也愿意这么做的话我也将提供一定量物品(或者负担被提供物品一定单位的费用)。”当一个集体物品的潜在受惠者知道另外的人也会承担物品的供应或者分担物品供应成本,那对每方来说,一个单位的公共物品的供应成本就减少了,而一定量的公共物品被提供的可能性就会加大。如果两个人达成分担成本的协议,规定只要另外的人采取合作那么双方都应该共同分担成本的话,第三方将发现,对物品贡献的价值就增加了很多。成本的分担不仅使一定量的集体物品供应更加可能,也会导致更大数量的物品供应。如果一个集体物品的供应成本由那些非常看重可以从中获益的人所分担的话,那么每方都会想得到最大化的累积收益,也就是说,这时候存在一个集体物品供应的集团理性(对集团来说是集团最优或者帕累托有效的)。


一般来说,当一个集体物品的潜在受惠者数量是小的时候,每个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他人合作或者不合作的严重影响。可以设想一下集团的成员们在提供一个集团最优量的集体物品,再设想一下如果一个成员停止贡献以后会发生什么。在一个五户人家组成的集团中,他们对集体物品都一样地珍视,如果一户人家退出供应或者不愿意分担成本,那么对其他四户人家来说成本就会急剧上升。这种成本增加最终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其余四户人家的任何一家都会想到搭便车问题。当每一个供应者一定要承担单位集体物品成本的四分之一而不是五分之一的时候,那么每个人都想负担最小的那部分。因此,搭便车的人就将获得明显比以前更少量的集体物品,这可能使该人再次开始参与到付费行列。


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的话,其他四户人家可以通过威胁减少供应或者停止供应以增加搭便车者重新负担的动机。在完全的小集团中,我们可以一直确信人们总是有动机去进行谈判直到采取互利的集体行动为止。尽管不能确定小集团可以为自己提供集体物品,但是自愿行为和谈判常常是会成功的。当然,我们后面要讨论的特殊情况是个例外,就是没有供应的结果不可能是稳定的均衡,因为各方一直有被激励的动机去进行谈判,并且坚持谈判一直到从集体行动中获益为止,因此,集体物品没有得到供应的结果就不是一个均衡的结果。



3、一个寻常的错误



但是仍然有一个人们常提到的看法,就是即使只有两个人构成的集团,这两个人也不会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而合作。甚至一些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成熟研究也非常支持即使由两个成员组成的集团也会和大集团一样可能不会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这样的结论。这种常识性的概念误会显然是由他们把那个让人迷惑的著名例子简单化所致。


这个有趣的简单例子就是著名的囚徒困境。从囚徒困境例子中得到的主要结论是,即使集团只由两个人组成,该集团一般也不能获得集体物品。只有当重复多次进行囚徒困境博弈时,他们才可能通过合作获得收益。在任何一次博弈中(或者在任何一组博弈中博弈者事先知道将会进行多次博弈),对每个博弈者来说其主导或优势战略都是背叛而不是合作,因此一个集体理性的结果是不会出现的。


在囚徒困境的比喻中,两个囚徒已经处于警方的控制下,分析关注的是两个囚徒可能被指控为有罪,但是犯罪程度有所不同。两个罪犯都已经犯了严重的罪行,但是只有他们知道自己所犯的罪,除非他们两个互相出卖,否则因为没有证据谁也不会被指控。因此,对他们共同所犯的罪行保持沉默对双方来说就是集体物品。


罪犯的例子所以被用来说明社会合作失败的一个关键是,在这个经典的比喻中,两个囚徒可以被警察隔离开来,因此两个囚徒是不能互相沟通的。由于两个囚徒不允许互相串供,他们无法达成不向当局招供此罪行的协议,因此也没有机会通过不让法官去认定他们谁犯更严重的罪行来实现他们的集体利益。两人之间的任何互动都面临一个共同问题,就是通过沟通明了怎样获得对两人来说的集体物品,两人博弈的囚徒困境的动力是,怎样的可能性被额外的特殊环境阻止了:警察知道如果两个人可以沟通的话,那么他们就可以串供。


如果能够实现共同利益以避免被指控更严重的罪行,两个囚徒之间达成的谁也不指认彼此所犯罪行的协议一定是可靠的。注意囚徒困境的第二个特殊环境,也就是由于囚徒间的协议因为妨碍司法是违法的,所以他们不可能达成一个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契约。因此,也只有囚徒才可以被用来说明由少到两人组成的集团在社会合作上的困难性。实际上,当少数人可以从集体物品中获益的时候,他们一般可以互相沟通以决定如何通过合作实现其共同利益,而且他们也会借助法律协定以及其他机制强制执行其交易。因此,他们一般能获得集体物品并实现其集体利益。


本章关于小集团常常可以进行集体行动的逻辑适用于任何相关方能够进行互相沟通并能够达成强制执行协议的情况。(在集体行动中,例如在关于私人物品的买卖中,交易方本质上是自发的,协议一般是可以自我实施的,比如在定点市场上进行的即时交易,而如果交易一定要在协议签订后一段时间完成,那么一般就需要一个第三方来强制执行协议。)


由于小集团可以沟通并利用可获得方法强制执行协议,我们就要问自己为什么一个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是真实的例子会这么出名并有那么大影响。也许部分原因在于这个例子很简约很美。但是另外的原因则是囚徒困境的结论——集团不会合作以获得其集体利益——对大集团来说是对的,尽管它还没有抓住大集团不能自愿地成功获得集体利益的真正原因。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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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9 23:00: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四章 理性的人与非理性的社会(下)

(1)为什么大集团自愿的集体行动会失败?

设想一种集体物品有100万个潜在的获益者。很明显,从我们前面关于小集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5个成员组成的集团中平均每个成员会获得以集团利益为目的采取行动所得收益的五分之一。由100万成员组成的集团中的每个人从供应集团物品的收益中得到百万分之一的收入。百万成员集团中的个人与由很多人组成的社会中的一个罪犯所处的地位一样。在一个真正的大集团中,每个人只会分到集体行动中得到好处的微小部分。这个微小的所得不会刺激大集团中的个人采取自愿的与集团利益相一致的行动。

可以想象到的是,一种集体物品看起来有如此高的成本-收益比,以致百万分之一的收益会超过该物品中一个单位或者几个单位的总成本,因此,该物品的一部分是会被单方面提供出来的。但是,如果成本-收益比非常高,那么可能就会出现真正的且异常的集体非理性结果!在集团最优状态下,关于集体物品一个边际美元的开支当然会有一个成本-收益比。如果集体物品的价值与其成本相比是如此之高,以致大集团中的单个人有动机去提供一部分集体物品,那就证明该集团并不会实现其集体利益。

而且,那些从集体物品供应中只能获得百万分之一收益的人显然是不会有动力去进行战略互动或者谈判的。如果每个人只能从一种集体物品的供应中获得百万分之一的收益,两个人只能获得百万分之二的收益,那么百万分之二的收益一般是不足以促使两个人去与第三个人进行谈判以弥补集团集体性的非理性结果的。

 

(2)威胁不供应的悖论

即使大集团中的许多人能够达成协议以提供一些集体物品,但是这些人也不会得到与集团中那些搭便车者一样的收益。当然,那些根据协议提供了部分集体物品的个人可以对每一个搭便车者威胁说,如果后者不参与到集体物品供应中的话,那么他们将不再供应集体物品。但是,这种谈判性的威胁有时不大可能起作用。让我们考虑一下在由N个成员组成的一个可以从公共物品中获益的集团。任何非搭便车者(N—1)都可能威胁将不供应集体物品,除非那些不合作者付出适当的费用。

虽然我们看到在小集团中这样的战略常常可以起作用,但是随着集团变大,这样的威胁变得越来越不可信。在一个由1000人组成的集团中,一个采取不合作战略的集体物品的正常获益者知道,如果他搭便车的话,其他999个人损失的总量相当于他不供应的量的999倍。而且,在一个千人集团中,正常的理性的获益者不大可能因为不合作而愿意去支付超过集体物品总成本千分之一的费用。因此,999个人从威胁不供应集体物品的谈判战略中所获得的收益——即使谈判是成功的——与他们从不供应集体物品中所遭受的损失来比注定要小得多。

一句话,在现实生活的任何大集团中,在没有强制情况下唯一可以运用的威胁——威胁不供应集体物品——本质上会因为两个原因而失败。第一,大集团中的供应者从威胁不供应中失去的东西要比进行任何一项谈判策略所能获得的都要多。第二,在同样的时间长度里,他们失去的要比他们从一个搭便车者进行供应行为中所得到的要多得多。

每个人都会有动机去做一个搭便车者或者不合作者。随之而来的是,我们不能期望绝大多数人会去供应集体物品。在足够大的集团里面自愿性互动的结果本可以从集体物品供应中得到收益,但是却常常是失败的,自愿性的不受到补贴的集体物品供应几乎从来不会达到一个集体理性的水平。

 

(3)关于集团理性幅度的逻辑

由于大集团中自愿性的个人行为无法获得集体理性的集体物品量,如果要能获得一点的话,我们必须进行想象性的工作,去考虑已被给定的集团最优量这样一个状态。我们已经探讨过小集团的情况,现在可以考虑大集团了。如果一个由百万人组成的集团要获得一个集团最优规模的集体物品量,那么对100万个获益者来说,当最后一个单位的物品被提供的时候,总的收益应该正好等于边际单位的成本之和。但是随之出现的情况是百万成员集团中的单个人会获得边际单位收益的百万分之一。因此,每个成员都会发现,如果他提供了一个单位的集体物品,那么对他来说只有百万分之一的代价是值得的。很显然,大集团通过自愿的不受资助的个人行为还是不会获得集体物品理性的数量规模。

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出版于1965年,来自不同国家及学科的许多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详细研究、统计检测甚至有控制的实验研究以检验我前面的理论。绝大部分的研究都确证了我的看法。从《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引出的两本书也是被人们广为引用的,一本是罗素·哈丁(Russell Hardin)的《集体行动》,另外一本是由托德·桑德勒(Todd Sandler)所著的同名书。

 

4、要是没有交易成本的时候会如何?

 

由于所有人都同意支付其应承担成本的份额,集体物品能够被提供出来,所以,大集团中的每个人都会过得很好,有些研究交易成本的学者因此设想,如果有外部力量可以支付必要的谈判费用,或者如果因为某些原因而没有交易或者谈判成本的话,那么即使成千或者上万成员组成的集团也能够为其自己提供集体物品。毕竟,同意分担与收益相当的成本并提供某类物品是个绝对有利的协议,因此,科斯谈判和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使我们思考,在与协议相关的各方没有支付谈判成本的时候,合作的事情是否也会发生。

假设由外部力量来支付所有谈判的交易成本是不现实的。我们已经看到在一个大集团里,在没有外部因素对谈判成本进行补贴的情况下,个人甚至是不会被激励去进行互相谈判的。不过,认真考虑如果交易或者谈判成本由外部力量支付或者因为某些原因其为零的时候将会发生的情况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说明了一个关键的此前一直未被人注意的在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交易之间存在的区别。对这个差别的忽略导致许多经济学家陷入逻辑的错误之中。因此,让我们假设以下的情况,就是有些外部机构会支付大集团中个人为他们自己提供集体物品进行互利协议谈判的成本或者其他资源。

在私人物品的交易中,获得这类物品的唯一办法就是成为交易的一方。如果你被排除在交易之外,那你将一无所获。要使相关方参与到私人物品互利交易过程中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各方为了获得收益的动机会驱使他们参与到私人物品的交易中。

存在互利交易或者其他交易费用的机会成本的事实,会使某些本可以使各方都有利的买卖无法达成。但是,要获得信息并负担其他交易成本是需要支付有价值的资源的,因此我们不该假设如果这类交易没有完成那么就会存在社会无效性。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刺激他们去进行互利交易,并愿意支付公司出售给他们的关于市场机会的信息以及中介费。因此,即使市场从很多方面看是典型的不完全市场,对社会来说,也不存在个人与公司不会参与私人物品互利交易的这样的大问题。

现在设想在一个大集团中,如果一种集体物品的成本由每个人来分担而且也能够被提供出来,那么每个人都将会更好。进一步设想这样一个事实,即集体物品的大部分(或者只是一个)潜在获益者都同意分担成本并提供集体物品。那些没有参与这个交易的人显然是所有人中最幸运的,因为他们可以免费得到公共物品,相应地,那些参与集体物品供应过程的人则承担了成本。那么,最可能的结果就是他们被排挤出这样的交易。

但是事实上,潜在的获益者是不会被排挤在交易之外的,因为那些达成交易的人的利益就是要让每个人都分担交易的成本。相反,如果出现能够提供集体物品交易的可能性时,理性的个人是不会使自己置于交易之外的。总的来说,由于每个人都可以从他没有参与的集体物品供应中得到相对最大的好处,因此每个人都有动机想处于置身于外的地位,这种不参与集体物品供应的情况从一开始就会出现。

现在考虑这样两种情况,即不仅整个集团,而且集团中所有可能的联盟或者次集团(包括一个人组成的次集团),这些潜在获益集团中的个人试图成为集体物品供应的一部分。设想我们关注的集体物品是一个由互相关联的量所组成的,因此我们可以抽象出到底要供应多少以及到底多少这样的集体物品可以被提供出来。集体行动的问题只有在公共物品对整个集团来说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以及科斯谈判的可能性成为一个议题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们假设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的。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集体物品提供给每个集团成员比不提供会带来更好的结果的话,那么就会存在集体物品供应成本的分割问题。一个单位的集体物品分割开来应该相当于与集团成员收益相等的成本份额[一个林达尔份额(a Lindahl share)],如果所有集团成员的承担份额都是相同的,他们将都会支付该分担的公共物品成本。我们设想这就是成本的分割问题。

因此,我们肯定会处于这样一种没有交易成本的状态,科斯定理告诉我们理性的个人将会进行科斯谈判以提供公共物品。由于成本的分配份额是公平的,集团中的每个人将会从集体物品的供应中得到好处。

但是,集团内更小的联盟或者次集团会为个人提供潜在的更大的报偿吗?对大集团来说这个答案绝对是肯定的。当其他人愿意支付公共物品时,搭便车的联盟或者次集团显然能够获得更多的好处。不管有多少搭便车者,哪怕只有一个,这个看法也是对的。集团中理性的个人的一个目标就是别人付费时自己免费搭车。如果公共物品没有被提供出来,这就与科斯定理假设的不存在交易成本或者谈判成本的情况是矛盾的。

如果大集团中的个人相信集体物品会被提供出来,那么他们就会试图使没有支付的成员回到集团中来,而且也会动员其他人加如联盟以分担成本。这就是理性的战略。如果交易成本由外部力量来承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交易成本是零的话——因此也不存在战略动员成本问题——那么个人仍然会行动,以继续确保集体物品被提供出来。不管个人是否相信公共物品会被提供出来,科斯定理所预言的在交易成本是零的情况下理性的个人会一直进行科斯谈判,就是一个不能成立的定理。

一般认为的大集团集体行动问题一直与合作性博弈理论家所称的没有核心集的博弈(games without cores)问题有关。该种状态是指次集团中的有些人比在整个集团联盟中时的收益要更好,即使就整个集团联盟来说总收益是最大的。有时也有这样的看法,认为理论上所说的没有交易成本会使我们不需要顾及那些可能导致理性个人不进行科斯谈判的因素。但是刚才所描述的困难是无法假设的,因为它涉及一个逻辑矛盾,也就是科斯定理假设理性的个人行为的意义,没有这个假设,科斯定理就没有意义,但是在大集团中由于集体行动问题,理性的个人行为意味着个人会尽力不去进行科斯谈判,因而常常使科斯谈判无法发生,即使交易成本是零也如此。

 

5、有选择的激励

 

大集团在能够得到有选择激励的条件——这与集体物品自身是不一样的——下会进行集体行动,当然,是针对个人是否供应集体物品来进行有选择性的激励。有选择的激励可能是正向的(positive)也可能是反向的(negative),例如,它可能是对那些不协助集体物品供应的人进行惩罚。税收报偿当然就是在反向有选择激励的帮助下取得的,因为那些逃税的人会补税并受到惩罚。

工会是现代民主社会中最为人知的有组织利益集团,它们常常也是部分靠反向的有选择激励来开展行动的。真正有影响力的工会的大部分会费,是通过工会商场、只雇佣工会会员的商店、代理商店这样的途径多多少少让会费的交纳成为强迫性和自动性的。一些非正式的方法也同样有效果。罢工期间的纠察队就是工会有时需要的一种反向有选择激励。尽管在工业社会的成熟稳定的工会中,纠察队常常是和平的,但这是因为工会以罢工的形式停止企业生产对很多人都会造成影响的结果。工会运动的早期阶段常常会对工会和反工会的雇佣工人以及发动罢工的人造成很大的暴力影响。

有些工会运动的反对者们认为,既然许多工会的成员仅仅是因为法律上带有强制性的工会商店而聚合在一起,那么,许多相关的工人本是不会加入到工会里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美国通过的塔夫特-哈特利法案(The Taft-Hartley Act)规定政府实施的公正选举应该决定工人是否事实上想加入工会的问题。正如这里所阐述的集体物品逻辑一样,那些被强制交纳会费的工人带着义务性的目的去为工会投票,因此塔夫特-哈特利法案的这个特征很快因为毫无意义而被放弃。那些不愿交纳会费但是却投票迫使任何人交纳会费的工人,和纳税人投票支持高额税率但是却试图使自己的私人事务避免税收的行为其实是没有区别的。

因为同样的逻辑,许多职业协会也是通过隐蔽或者公开的强制办法吸收会员的(例如美国的律师协会)。像游说团体和其他卡特尔组织也是如此,来自公司的一些捐赠目的在于给公司带来政治上的好处,这些捐赠也是一种委婉的强制形式的结果。

尽管很容易为大家所忽略,但是就如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所举的很多例子一样,正向有选择的激励还是很普遍的。美国的公司组织提供了许多原生型的例子。许多美国大公司组织的成员之所以成为其成员,是因为他们的会费支付是自动来自于公司合作性组织的赞助费或者包括在支付给与公司组织有关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中。任何拥有一定数量城市顾客的组织也以保险、出版、优惠的价格以及其他只给会员提供私人物品的形式提供同样的正向有选择的激励。工会的申诉程序也常常提供有选择的激励,因为会员积极的抱怨与申诉会引起人们更多的注意。

游说组织的政治权力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商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也会为商业组织带来会费以及其他好处,宣传造势以及从政治运动中获取的信息常常产生一定的行为偏好,使人们相信可以使商业游说活动变得有利可图。通过这种办法得到的好处会提供正向的有选择激励,鼓励组织去招募人员进行游说活动,因此商业和游说活动是互相补充的,也意味着它们即使在最严酷的竞争环境下也能够成功。

 

6、小结

 

人们一直认为集团一般会为它们的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这种看法是错的,尽管这种看法一直得到科斯定理、马克思的理论以及其他知识传统的肯定。只要任何一个集团的集体物品的价值很确切地超过它的成本,那么就一定有潜在的科斯谈判以提供使集团中任何人都过得更好的物品。但是当一个集团是足够大的时候,其成员将没有任何激励因素驱使他们进行使科斯谈判成功的成本高昂的谈判与战略互动。即使在交易成本是零的情况下,也不会推出他们会完成科斯谈判的结论。任何对科斯谈判会成功而抱的期望都会产生一个没有核心集的博弈,因为所有理性的人都会不断努力进入搭便车联盟的次集团中,对他们来说这样可以得到最大的收益。

集团要克服集体行动的巨大困难以理性地获得集体利益,只有在两个环境下才可以达到。一是当集团中的成员很少时。尽管囚徒困境的例子对此进行了错误解读,认为结论正好相反,但是足够小的集团能够而且常常可以为它们的共同利益而行动。另外一个可以使集团克服集体行动困难的环境是要有选择性激励。因为许多集团是很大的,没有机会获得有选择性的激励,他们可能无法为他们的集体利益行动。

没有一个社会中的所有集团都是全面的和对称的。因此,像失业者、贫困者、消费者以及纳税人都是没有被组织起来的。因此,集团之间为组织集体行动进行的谈判会忽视未组织起来团体的利益。自愿性力量或者市场力量不会导致一个对社会总体来说是有效的科斯谈判或者社会契约。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看到的,对集团来说,需要耗费很多时间去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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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9 23:01: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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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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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20 14:09: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五章 治理与经济增长



如果前面章节阐述的观点是正确的话,我们就有了回答很多问题的工具。这些问题包括第三章提出的问题,例如为什么有些集团可以通过自愿性的协议来克服无政府状态而有些集团却不能,也包括前言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例如为什么与预期相比,法西斯主义的失败与共产主义在苏联的崩溃后会出现如此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西斯主义失败后出现不可预料的经济增长奇迹,而共产主义在苏联崩溃后经济绩效却比以前更糟糕呢?



1、治理的演变



我应该首先回答第三章提出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口组成的社会不能通过自愿性的社会契约或者科斯谈判克服无政府状态建立一个政府,而许多小集团却可以通过自愿协议达到和平的秩序。我们注意到,从克服无政府状态中获得的收益是如此巨大以致每个人都可以因此过得更好,因为一个和平的秩序是一个公共物品。为了理解一个和平秩序以及其他集体物品的供应问题,我们考虑了集体行动的逻辑,从而揭示出自愿性集体行动的困难随着集体行动中获益人数量的增加而急剧增加。因此,尽管小集团要花时间去达成协议,以获得必要的集体理性的物品供应水平,但是小集团是能够进行自愿的集体行动的,而大集团是不能够通过自愿性行为实现其公共利益的。因此,该理论预言,人口众多的社会无法通过政治哲学家常探讨的自愿性社会契约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自愿性集体行动来获得一个和平的秩序,但是小集团却常常可以通过一致同意获得和平的秩序。


这些理论看法与历史事实和人类学上的许多研究是相一致的。尽管已经有了大量的社会契约文献——如果契约达成并被执行的话社会会获得收益——但是没有人注意到超大社会可以在社会中的个人间进行科斯谈判以获得和平的秩序。我还没有发现历史上有超大社会可以通过任何形式的自愿性集体行动来确立和平秩序的例子。


相反,人类学方面的文献却认为原始社会是通过自愿性行动达到和平秩序的。最常见的采集与狩猎社会即使包括孩子,一般也就由50或者100人组成。这样的团体其实还是个小集团,它只包括一些需要合作的家庭。正如理论所说明的,这些团体一般都是自愿性的团体,是通过全体一致意见来管理的。许多原始部落是没有首领的,因此一般没有一个人能处于强制其他人做什么事情的地位。当这些团体有一个首领的时候,这个首领也只是象征性的主管和执行集体决策而已。当这个团体变得太大或者不一致意见变得很多时,那么团体就可能分裂,但是分裂开来的许多团体一般也是通过全体一致同意来做决策的。如果部落处于狩猎与采集阶段,任何人都很少会被激励去征服其他部落或者保持许多奴隶,因为掠夺并不能产生足够的盈余来维持看护奴隶的成本。人类学家关于原始部落一般能够通过自愿性协议维持和平与秩序的发现,也和塔西佗和凯撒以及其他一些古典学家对欠发达的日耳曼部落的观察是一致的。


那么现在我们很自然地就会问,当人口增长变得如此之多以致不能通过自愿性集体行动获得和平与秩序时将会发生什么?一旦部落中的人知道如何有效地增加庄稼的产量,产量的增长就会伴随着人口的增长。本质上大规模的人口是需要一个政府的。如果自愿性集体行动不能从和平的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物品中获得收益,那么大规模的人群如何才能获得一个和平的秩序呢?就如在第一章我们所看到的,专制者可以使自己获得很多。所以,这会趋向使流动的匪帮首领或者任何足够强大的人变成固定的匪帮首领,这就是为什么人类历史进程中许多大规模人群被专制者统治的原因。第二章的分析还解释了只有在很幸运的环境下,代议制政府或者民主才会自发出现。因此,我们所提供的逻辑包含对各种形式政府的解释,并与它们随着时间的演变是广为一致的。



2、拥有组织自由的社会的僵化问题



我承认我在第一章中提出的大多数人(以及其他在市场中得益的居支配地位的利益)利益是一致的和有目的性的假设实在是太简化了。通过把大多数人模型化为能够进行最有效活动的整体,我们可能去展示一些重要的现实特征。大多数人的全部利益甚至是更共容的利益对解释为什么许多民主国家运行得那么好是非常重要的。对大多数人的全部或者更共容利益的分析使我们持有更加乐观的看法。


所以这么乐观,部分是因为一般的公民没有热情去参与严肃的公共事务或者对不同类型的公共政策及制度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之类的问题进行研究。让我们考虑一下一个公民决定到底要花多少时间研究他所在国家的政策或领导人这样的问题。该公民对这些事情所花的研究时间越多,那么投票支持理性的政策以及政治领导人的可能性就越大。然而,该公民这么做只能从有效的政策与领导上获得很小份额的收益:总的来说,该国的其他公民会得到几乎所有的收益,因此,单个的公民不大会愿意花时间发现和思考什么对其国家是最好的这样的问题。关于公共事业的知识其实是公共物品,集体行动的逻辑适用于对公共事业问题进行分析,就如它也适用于对其他公共物品进行分析一样。



1)公民“理性的无知”现象


因此,一个投票者对什么样的选择最能实现选民利益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一点,存在理性的无知(rational ignorance)现象。在全国性选举事务上这一点是最为明显的。从对选举与选举候选人的研究,直到非常清楚投什么票最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对一个投票者的收益要取决于“正确的”和“错误的”选举结果对单个人价值(而不是对社会价值)的差异,它也增加了个人投票变化对选举结果的改变可能性。由于单个人投票改变选举结果的可能性非常之小,因此,一个普通的公民,不管他是物理学家还是出租车司机,通常对公共事务存在理性上的无知现象。


有时,关于公共事务的信息是如此有趣或者让人感兴趣,以致仅为这些理由人们就会愿意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这种状况相对前面概括的一般公民对公共事务存在的理性的无知现象来说似乎是个重要的例外。同样,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如果能够获取独特的公共事务知识,他们也可以获得很大的私人物品回报。例如,政客、游说者、新闻记者以及社会科学家可能会从对公共事务知识的了解中获取更多的金钱、权力或者荣誉。有时,关于公共事务独特的知识也会使人们在股票或者其他市场上赚取非凡的利润。


个人对公共物品的觉悟所带来的收益一般惠及整个集团或者整个国家,而不只是惠及那个因为觉悟而愿意承担公共物品成本的人本身。这个事实可以解释很多现象。例如,像“人咬狗”就是是否具有新闻价值的标准。如果人们看电视报道或者阅读新闻报纸只是为了获得关于公共事务的重要信息,那么那些不具有公共重要性的离奇怪事就会被人忽视,而复杂的经济政策和公共问题的定量分析就会为人注意。相反,当新闻只是为了大部分人的娱乐的话,那么捕获离奇怪事和人们感兴趣的话题就成为必要。同样,媒体就会完全充斥噱头事件或者公众人物的性丑闻报道。那些不拿公民的税收为公民福利而只顾自己腰包的政府官员,可能因为特殊的错误而倒台,从而成为新闻话题。那些可能让公众厌恶的抗议和游行制造着各种有趣的新闻,因而使人们无暇关注对重要问题的辩论。


选民以及大多数人中存在的理性的无知现象,意味着大多数人常常看不到他们真正的利益所在。他们可能成为自己不曾注意的掠夺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可能被表面上看上去很好听的所谓为了大多数人或者总体上为社会利益的政策所蒙蔽,而实际上这些政策只是为了满足某些特殊人的利益。当我们考虑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动机时,我们会看到这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



2)产业与职业组织


现在我们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在某个产业中的公司或者工人或者在某些职业中的工作的个人,他们被组织起来作为游说团体或者联盟采取集体行动。他们不是选民中的大多数,因而不大可能获得一个国家国民收入的大部分。因为他们不构成大多数,他们不能完全控制政府的税收和开支权。他们因此必须利用选民对特定公共政策以及公共政策实际影响的理性的无知来为自己谋利。


因此,他们会劝说理性的无知的选民:对他们的行业予以保护会加强国民经济,或者在他们行业中限制进入与竞争的管制政策对消费者是有利的,或者他们要获得一般投票者不知道的税收漏洞以及补贴。他们常常利用不为人察觉的对市场的共谋或者卡特尔化获得垄断价格与工资。特殊利益集团通过推行某些措施来最好地实现自己利益的事实,很容易不为人了解或者一般不大可能为人注意,这种行为对经济效率造成的损失要比他们得到直接与无条件的补贴要大得多。


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特定产业或者职业的组织的集体行动,会被激励不去为了他们自己利益而进行再分配活动呢?这样的再分配行为显然会对经济效率造成损害。附加在某项产业中的利润甚至价值或者某职业中的工资只是国内生产总值很小的一部分。为了计算的方便,假定一个既定的组织起来的利益团体正好获得国内生产总值一个百分点的利益。那么,该组织起来的利益团体就会为了自己的好处而要求政府性的以及垄断性的再分配,直到再分配结果使社会损失接近其所获收益量的100倍为止。只有在这时,它承担的社会损失份额与其从进一步再分配中所获得的边际收益份额才是相等的。因此,这个特殊利益集团只有狭隘而不是全局的利益。它面临的激励因素与大多数人所面临的激励因素是绝不一样的。不幸的是,他们对社会的有害性要比那些稳定的匪帮大,常常比那些得到保护的帮派还要糟糕,与对社会造成的个人犯罪行为相比也好不了多少。由于我在《国家的兴衰》一书中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详细的探讨,在此我就不进一步论述该问题了。



3)集体行动组织的缓慢出现


第四章认为,集体行动是困难的而且是成问题的。另外,在形成组织或者新的合作模式过程中一般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初期成本问题。即使那些原则上可以有效行动的小集团或者得到有选择激励的集团,在合适的环境出现之前也不能组织起来。每方都想承担可能的最小的成本份额,在谈判中有时都想尽可能长时间采取不合作态度。在小集团中有些通过谈判获得的集体行动只有在过去一些时间后才会得到。


在大集团中,集体行动只有通过有选择的激励才能够成功,即便如此,还有更大的困难需要克服。如果强制是有选择的激励,强制性力量必须得到妥当的安排,因为没有人喜欢被强制做什么事情,因此这是存在困难甚至是危险的。强有力的领导者以及合适的环境常常也是需要的。吉米·霍法(Jimmy Hoffa)工会生涯的开始阶段很能说明这一点。在一个炎热的夏天,一大批草莓将很快会运到商店,这时候霍法劝说他的同伴们一起罢工。雇主发现接受霍法的要求比损失大批新鲜的草莓要更好。霍法最终成功了。一般来说,环境并不总是这么有利,那些带有霍法式的狡猾、胆量以及不受约束的领导人并非时时都有。


只有经过许多努力以后才会有正向的有选择的激励。要有盈余来资助一项集体物品的供应,或者诱导别人来提供集体物品,这些本质上来说都是很偶然的事情——显然,那些试图开创新事业的人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赚钱的企业家们自然常常只顾自己。因此,有时必须发现和利用在能够提供集体物品的行动和产生收入的行动之间存在的某些互补性因素。游说力量一定要部分用来获得政府对商业行为的有利支持,或者,例如,游说组织在其获益者中的信誉与信任一定要被相关的商业活动利用起来。即使这些互补性因素可以利用起来,他们也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能被发现和发挥作用,当然,还必须有很有想象力的领导人做动员工作。



4)对观点的检验


对一个社会来说需要花费很多时间才能将许多组织聚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那些特定产业、特定职业以及其他狭隘组织的集体行动对经济效率与经济动力是最有害的。由于大多数人拥有共容利益甚至是更大范围的共容利益,不受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民主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关注公共物品的供应,而且通常对经济绩效只会造成相对可容忍的损失。只有在被狭隘特殊利益组织的游说控制的情况下,经济通常才会出现真正严重的扭曲。


现在我们看看西方市场民主的经验,以检验一下我们的理论是否符合实际。如果我的理论是正确的话,我们应该期望社会在一场大的灾难摧毁了集体行动的组织后会确立一个好的法律秩序,这样这个社会在一段时间就会有惊人的增长。同样,相比较而言,那些长时间一直很稳定的社会的经济增长应该要更慢。


具有长时间稳定性,且未受到侵略和制度破坏的社会是大英帝国。正如理论所预言的,英国也有其“英国病”,在主要发达民主国家中它是经济绩效最差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与日本的经济奇迹和我们的观点也有关系。在适当的调适下,前面提到的理论也能解释二战结束后美国区域经济成长的一般模式。其他人所做的一些检验与评估也证明我的理论是对的。



(5)专制与民主国家的经济增长


如果第二章的观点是对的,我们就知道,许多专制者抱有短视的目光,比那些反复无常的匪帮更少关注他们社会的生产,只有拥有长时间稳定财产与契约权的社会才是民主社会或者代议制政府的社会。如果第一章以及本章前面部分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按照代表特定产业、职业或者专业团体的特殊利益集团的标准,专制者对他们统治的社会具有相对共容的利益考虑,尽管这种共容利益是绝对比不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的。


尽管可观察到的经济增长模式与其他一些理论也有关系,但是肯定与我们这里提供的理论是相关的。资本常常从专制社会或者不成熟的民主社会(即便该社会资本是高度稀缺的且回报很高的)流向持久的民主社会中(即便该社会中资本供应相对充足且回报是很低的)。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之间极为不平衡的资本分配是与第二章所说的观点极为一致的,不管是在最近还是在以前,专制社会的经济绩效通常总是表现平庸甚至是灾难性的。

同时,不仅在漫长的专制统治的历史时期有长期的纯产出与人口增长,而且在最近许多拥有强有力的、比较稳定的而且相对治理有方的专制统治下也有惊人的经济增长。我的同事和我就大约一百个国家所做的广泛的统计工作表明,在一个专制者的统治时间与其治理区域下的财产与契约质量之间存在很强的非常重要的紧密关系。在最近一些时间,在一些专制统治下的国家和地区(例如中国台湾、韩国、新加坡和智利)也有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那些经济上非常成功的专制者不仅趋向采取长远的规划,而且也抵制并打击特殊利益集团。他们愿意有一个强国家,通常也并不把政策屈就于那些特定职业或产业的特殊利益集团。尽管对任何国家经验的完全描述都需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重要因素,这已经超出了这里提供的理论的范围,不过,总的模式还是与我们的理论非常一致的。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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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20 14:10:4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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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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