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执法与腐败的根源
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可能,使得第一章和第二章中的理论出现错误。对这种逻辑可能进行分析很重要(尽管没有人会认为,在现实中这一逻辑可能将推翻我们的论断),因为它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一个新观点上。这一逻辑上的可能性就是,保护某一领地内的所有财产以防被盗,以及提供其他基本公共物品,其成本可能远远超出政府可能获得的最高税收收入。我们在第三章分析无政府状态时曾指出,在无政府状态下,一户家庭可能会理性地使用比花在生产上更多的时间,以防止其所拥有的财产被别人偷窃。当政府承担起法律与秩序方面的责任时,成本是不是相对较为高昂?不管是国王还是民主政府,都无法对一国发生的大小事务了如指掌,而且,用于保护国内所有财产的警察,再加上法庭和监狱,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其他公共物品,其供应成本可能会极为昂贵。
事实上,提供法律与秩序的成本,同税收及国民收入相比应该是——在许多国家也确实如此——微不足道的。我们知道,和税收收入相比,提供和平的秩序及其他基本物品并不需要花费多少:许多独裁者攫取大量剩余用于其扩张行径和其他奢侈活动,而且在大部分民主政体中,政府掌握着巨额的自由支配的支出(即不是法律与秩序,或者是民主政体生存所必需的支出)。然而在大部分第三世界国家——并且在前苏联和其他一些前共产主义国家里——存在着巨大的“非正规”部门,其中的大部分人出于必须而生活在法律之外。这些人也受到政府内大规模腐败的侵害。提供为政府生存所需的法律与秩序及其他公共物品,其成本相对微不足道,当我们理解了这一点后,我们会对官员腐败和犯罪,以及为什么某些国家中有大量的灰色经济和非正规部门,有一个新的、更好的了解。
两个主要原因可以解释为什么维持法律与秩序并不需要花费很多。当我们分析暴力和其他成本高昂的冲突的根源时,第一个原因便很清楚了。如果成本高昂的冲突的参与双方了解双方的相对力量,并且双方一致认为一方要远远强于另一方,他们之间几乎从不会发生冲突。双方都知道战争的最终结果,所以他们明白,达成一项节省冲突成本的协议就可获得收益。解决方案通常会考虑到双方的力量差距;弱势一方向强势一方做出让步。与之相对照,当双方力量接近时,以下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即一方对另一方的相对力量做出错误判断,并通过战争威胁而不是接受另一方的条件以期获得更好的结果。这是人们通常逃离无政府状态地区,甚至(在必要时)搬到受压迫剥削的地方居住的一个原因。
当个人,如某个独裁者,确立了其地位时——或某个民主政府建立了警察武装后——政府的力量要远大于其国民或公民的力量。一旦清楚了事实果真如此,政府通常就不再需要为对付其国民支付大量费用;其国民很清楚,他们最好选择不与政府对抗。
这一观点并不新颖。霍布斯曾就独裁专制政体这一特定情形,雄辩地论证了这个观点。他鼓吹拥有强大权力以令所有国民完全臣服的君主。他相信这样的君主是确保和平秩序所必需的。
政府不需花费昂贵代价维护和平秩序的第二个理由是,通过建立正确的公共政策和制度,政府可以依靠强大的私营部门激励机制,大大加强其执法方面的努力,并由私营部门来承担维持法律与秩序的大部分成本。让我们来考察防止犯罪并导致合法行为的私营部门激励机制,它们存在于有良好经济政策和制度的社会中。在经济政策良好、产权划分明晰的市场经济中,个人和厂商的私利是犯罪预防、合法行为和法律执行的一支主要力量。
以防止偷窃或维护产权为例。所有者的私利促使他们谨防盗贼。个人和厂商的利益促使他们设锁、藏匿贵重物品、雇佣门卫并保持警惕。需要承认的是,在产权界定模糊的社会中,甚至在无政府状态下(如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见到的),个人和厂商对避免成为盗贼的牺牲品有相似的利益。然而,在产权明晰界定的社会中,个人和私营企业出于他们的自身利益,采取的防止偷盗的措施强化了法律,并降低了政府执法的成本。
私营部门中个人和厂商的私利经常会有助于警察、法庭以及政府缉拿并惩罚盗贼。当某户家庭或某家企业成为盗窃活动的牺牲品时,他们通常会向警察报告所受到的侵犯,并提供他们可能所有的任何信息,以助政府缉拿盗贼。有时候企业和个人还会提供悬赏,以获得有助于缉拿曾侵害他们的罪犯的信息。
必须承认盗贼亦有其私利。他有隐藏其犯罪行为并避免被缉捕、而且有时甚至是贿赂警察或法官的动机。在每一个地方,罪犯的个人利益都会对法律造成破坏。然而,在一个拥有良好制度和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体中,另一方面也总存在着犯罪行为的牺牲品和潜在牺牲品,他们不仅锁住其资财并藏匿贵重物品,而且报告他们所受的侵犯,向警察施压以追回被盗财产,并提供不利于这些侵犯者的证词。
1、维护法律的压力
在我们对私营部门里的个人利益限制犯罪和腐败这一事实——当存在良好的制度和经济政策时——进行仔细考察时,会发现其拥有与我们第一印象相比重要得多的意义。不妨考虑针对欺诈行为的执法成本问题。尽管警察和法庭在遏制欺诈中作用重要,但不想被欺骗的个人和厂商的谨慎小心确实也至关重要。只要政府实行购买者自我当心的政策,政府便不需要为同欺诈做斗争而支付很多。
再来考虑贷款合同的执行问题。假设某位借款人决定不还钱。借款人有做出不利于贷款合同执行的行为和动机,但贷款人通过对借款人的声誉和未来信贷渠道构成威胁,甚至在必要时通过请求法庭扣押其财产,来迫使借款人还款。因为在决定向谁贷款时,贷款人倾向于那些风险最低的借款人,这使得还款份额比贷款人不使用这种判断方法要更高一些。这当然会导致还款行为更为普遍,并形成对源于相互同意契约的私法的习惯性遵从。
我们还可以考虑私人领域的民众和厂商在权力和财富上的差异。通常情形下,在成功的市场经济体中,同样是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在其他方面会成为问题,但在此却有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当人们对偷盗行为和合同的履行争论不休时,更有地位、更富裕的利益集团通常站在维护法律这一边。如果通常意义上的盗贼不如其受害人有钱或有政治影响,私人领域力量对比的结果就会法律一边。如果贷款人平均而言比借款人更有影响,贷款合同履行的效果也会更好。而通过形成合理的借贷条件,这也有助于那些能从借款中获利的人。我认为,支撑许多法律的私人领域的净力量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正如我们在后面所要见到的,在经济政策不善和制度不良的社会中,情形会大为不同。但在此刻,与我们上面的讨论相关的论点是,因为存在私营团体的私利,拥有适宜的制度和政策的政府,能够以相对低廉的成本维持充分的法律和秩序以促进经济发展。当我们将这个论点与下面的观点——各种多数人团体在社会中拥有广泛的利益,这促使他们关注生产力,后者进而又促使他们限制对自身的再分配——相结合,我们便会形成对现代民主社会相当乐观的看法。控制这些社会的、具有共容性的多数人团体具有选择良好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动机;进而,他们能以适度的成本获得合理水平的法律与秩序。
2、私人领域针对执法的普遍一致的压力
现在让我们来考察那些没有良好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国家。假设由政府来确定价格并将价格设定在市场出清价格(market-clearing price)之下,需求量便会高于供给者在低于市场出清价格下所愿意提供的数量。于是出现下面的情形,即可能存在以高于控制价格、并低于市场出清价格来进行的互利性交易——买卖双方均可获利的交易。双方都通过违反法律而获利,而且同违反私人产权方面法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没有一方有报告受到侵害的动机。基本上,私人领域的所有激励机制都倾向于破坏法律。当然,如果政府将价格设定在市场出清价格之上,同样的结论也成立。
现在假设由政府决定某种商品生产多少,而且,由计划者所确定的数量低于市场所愿意产出的数量。有些购买者便不能获得其所期望的数量的该种物品,而通过以这些购买者愿意接受的价格向他们提供该物品,某些潜在的售卖者便可获利。双方都会因规避法律而有所收获,在必要时,他们会贿赂本应执行这些法律的官员以获利。
假设政府规定,某种物品必须以超出市场意志的数量,或者在市场根本不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如果生产者不生产该种物品,或不按规定的数量生产,他们就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而且(因为依照约定该项生产活动并不经济)该物品对购买者不是物有所值,所以他们不会强烈反对生产者的行为。推而广之的论点是,违反市场规律(market contrary)的立法或政令,必然使得所有各方、或几乎所有各方都形成规避法律的动机,并可能导致政府部门犯罪和腐败行为的泛滥。
因而,许多社会里政府部门腐败大量滋生的一个原因便是,他们所规定的结果是所有的或几乎所有的私人团体所力图避免的,而且私人部门中没有任何人愿意向权力机关报告违法行为。更进一步来说,若市场中的双方因违法而被抓住,他们有劝说或贿赂官员放弃执法的相同动机。基本上,私人领域的所有激励机制都站在破坏法律的这一边。政府部门迟早会变得腐败和无效。
与繁荣市场经济国家内的政府比较,第三世界的政府试图推行远远为多的违反市场规律的政策。正如上述论点所预测的,其政府部门也要腐败得多。存在于第三世界的规模巨大的非正规经济,不仅证明了违反市场规律的政策的数量之多,而且证明了这些政策在长期内所导致的第三世界政府腐败无效的程度之深。
当然,在苏联模式的国家中,违反市场规律成为国家的行为规范。许多人证实,如果有时不从事半合法或非法交易来获得投入,工厂经理们甚至无法完成任务——无法达到其配额。苏联模式计划经济的全盘体制是如此地逆市场而行,甚至高层官员们——或者特别是这些高层官员们——不得不违反规则和计划,以期完成下达给他们的任务目标。也就是说,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经常成为完成某些体制内目标的障碍。
对存在于东方的犯罪及官员腐败的一系列抱怨,我们现在已获得了部分的解释,但仅是部分解释而已。我们将会见到,当我们说苏联模式的社会以前所未有的程度限制了私人产权和市场时,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这种类型的安排对守法行为和政府官员人格的损害。斯大林首创的这种类型的体制,具有比我们上面讨论所能解释的更为本质的特征,这导致了甚至更多的违法行为和官员腐败。
我们不仅需要解释为什么腐败在苏联模式体系的生命期内有了显著增长(而且为什么对后苏联社会而言腐败是一严重问题),并且需要说明苏联模式体系的其他特征及转轨的困难之处。我们发现,在本书中所形成的理论,只要稍作延伸,就可以为斯大林所创造的体制类型,为向市场经济的民主社会转轨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一个全新的理解视角。我们在下一章开始讨论这个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