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雇佣,我其实没有赋予过多理想色彩,而是从社会现实出发以及概念之间的逻辑性来进行推演分析的。
如果说:“雇佣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是私有制下经济运行的秩序法则,所以不可能有劳动者与投资者公平平等磋商雇佣待遇、剩余价值分配。”其实正是因为社会中(在上:zF)机构监督组织职责与(在下:劳动工会)维权职责制度不完善所致。
而在纯公有制的分配难道就能企望想以单方面依靠劳动者精英组织的zF建立一套价值分配公平不偏私的“至善利他的”纯公有制度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分配,这是马克思当初提出推翻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理想,但这个理想的前提正是过于把劳动者精英中选出来的掌权管理价值(包括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调动以及剩余价值)分工生产和分配消费公正公平的期望过大,忽视了管理者的人性弱点,即有以公谋私的“恶”的倾向发展,不能正视这点的话,即使推翻现有世界的所有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剥夺资本家们占有的生产资料(资本)来建立所谓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又有何用?到头来也不可是使那些原先的劳动者精英取代先前的资本主义阶层而形成一种特权阶层再产生与基层劳动者的对立而已。除非有透明公开的财产公布以及健全的监督机制使他们中的私有心与占私行为不敢产生和越雷池一步。正如你在刚发的一个贴所说:“用政治手段决定分配比例,实际说明我们并没有建立一套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经济制度。政治可以剥夺资本家的财产,但是政治不能建立没有剥削的经济运行方式。”如果把建立没有剥削的经济运行方式并形成一种稳定的经济制度,建立在上述那种以没有监督和维权而仅仅单靠管理层自觉自主自省按道德良知或遵循价值规律办事的公有制经济基础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我认为当然不太可能实现。当然,我们假设可以相信大多数人经过社会主义道德思想教育都能做到公平公正为民,但不能排除仍有少数投机钻营以公谋私的人也存在。所以,不能企望完全靠管理者个人的“为公”的自觉自主自省对“善”的“正知”来实现“正行”,即其为社会利益所表现的超我人格或“互惠人”理念来行为,还要结合法律的建立,以做到“有法可依”对管理者的“以公谋私”从而引发社会公配不公的思想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制止。
其实,公与私是相对的,公有共产然后实行分配,分配不正是实现私有的消费吗?如果被分配到劳动者手中的产品作为因为符合需求而不愿消费,难道就不能拿出来与他人进行社会交换更符合需求的物品使用价值?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考察,公有制可能有两种,一种就是被发现的己经过去的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那是因为当时能维持生存的物质资源使用价值极其缺乏,而集体生产力极低下的情况下,人们为了节约维持生活的物质资源而采取氏族集居式的共享公有制。另一种就是马克思描述的社会生产力极高度发展,劳动者们只要耗费极少量的劳动力价值就能获得极高的物质资源使用价值,人们“按需消费,各取所需”,但其实还是要有个前提“按劳分配,各尽所能”。但其实这里有个前提条件,按需是以按劳为前提条件,这就是说需求是以按劳不是按“劳动力”而是按有效劳动力或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以及个别劳动生产力的供给为评价标准的。这个我与劳动力价值或价格(V)区别开来,用符号“L”表示,它体现了即使“人是一样的人”,但劳动力素质或级差也是不同的。平等是指人的生物属性或生命能的劳动力耗费或社会劳动属性即社会抽象性一样,但对劳动对象需求的满足以及主体目的的实现能力却有了差异,这种差异也导致了回报的不平等,正如你上贴所说“文凭不能决定能力,能力其实是需要在实践中展现与发掘的”,可见,“按劳分配”从整体与局部关系上来看仍可以看作一种“劳动力商品交换”,只不过,这种交换不是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述的“劳资雇佣过程”中资本家对雇佣工人预先谈好或签了劳动合同形式以劳动力价格(Ⅴ)即预付总资本(C=c+v)的部分体现。而是以售出商品价格和实现社会相对剩余价值(或利润m)的分成分配方式体现,这个可能要自负盈亏,比如,在商业前线的销售营业员、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主管等都属于这类,这与马克思从手工坊、工厂的制造业的工人的劳动力与资本交换结合方式己大大不同。
我上述马云与马化腾的例子实际正是要说明这种交换结合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如果符合道德和法律的前提下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正是“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当然,有些控制国企的国家资本以公谋私利的腐败分子也算是“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但是因其违反道德和法律却成了“小人”,可见,“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之人并非都是仁善以公为行为基准的“君子”。所以,我主题只是从马克思的辨证法或我的价值相对性、全息观去分析事物的发展并非一成不变,马克思的劳资关系也如此,有其历史局限性,应与时俱进,我之前几个主题贴你看过赞过的都有多少提到剩余价值除了m>0,还有m≤0的情况,马克思在当时作为政治斗争的手段在分析时自然隐藏了这种,人类社会从长期而言,社会产品或商品生产都是因社会需求的驱动使然,一个项目产品的创新只有符合社会需求并大量生产转化为商品去满足社会时,这种社会创新劳动才是社会生产力的体现,否则,在理解与未调查社会需求就大量生产过量供给使供大于求,必然要使社会劳动力和资本投入边际效益递减甚至浪费亏损为负,可见,劳动力价值的耗费并不能总是完全转化为有效的劳动力或劳动力使用价值,而产品也未必完全转化为被消费者需求并购买到手使用真正带来效用或使用价值的商品,有些现有劳动力资本(v)与作为过去人类劳动力折现的生产资料(c)等资本一起构成的预付总资本的投入量必然要与商品价值量发生不一致的不相符,使宠大的社会产品堆积在仓库售不出去,甚至因供过于求的过度绝对化而过了产品保质期腐烂化为负使用价值的物品,那时倒掉清理又得浪费劳动力。可见,所谓实物产品的绝对剩余价值并不是要追求的,而是要作为消灭的目标,生活用品在保质期内的相对剩余劳动时间的空出来,其实是为了劳动追求能满足更高层次需要的物质使用价值的生产或创造,从而实现时间、劳动力以及生产资料资源的优化配置。可见,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局部看到的所谓剩余价值其实都是为了支撑人类追求更高层次需要的生活使用价值后备积累,是为了被消费转化为新的劳动力以及产生更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螺旋上升、波浪前进的过程,这不仅仅涉及到人类个体的健康和幸福还涉及到人整体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物种进化。
如果我们把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从生物学和物理学的角度做一个考察把它看作为人类生物智能系统为追求目标而付出(耗费生命能量)的运动过程,我们推而广之到所有生物系统将会发现一个同样也适应生物学中物种进化的经济学法则:即生命能量或劳动力无序耗费最小化与有序进化效率最大化。生物的生存过程无有不以能尽量用最小的无序耗费来获得最大的有序进化,能更好体现这个的在自然选择中将会获得优胜,体形宠大的恐龙之所以灭种不正是可能因为在外部(可能流星)引起地球生态环境变化导致食物链破坏,从而有序能量摄入不足以满足抵消其生命体能无序耗费才逐渐灭绝的吗?当然,也可能有些恐龙在改变不了环境就改变自己的基因进化中,使更有利于有序能量摄入与无序能量的耗费抵消过程动态平衡的DNA程序得以保存,一代又一代之后进化成现在我们看到的某些与原来宠大的恐龙好像牛马不相及的动物也不是没有可能。哈,扯的有点远,但人类社会进化与生物世界的进化尽管内容不同,而形式上却是相同的,那就是有序能量摄入与无序能量的耗费抵消过程动态平衡的DNA程序变化是否与环境与时俱进?DNA是人类社会进化的生物遗传深层化的先天生命密码,但它也不是绝对不变的,而是随自然环境选择变化与人类意识的主观能动性对更有利生存和可续发展的有序能量摄入与无序能量的耗费抵消过程动态平衡的DNA程序内因与外因综合影响的结果。达尔文进化论因过度强调外因被动的自然选择必须以内因主动的人类选择给矛补充,而主动的人类选择的本质正是为了维护人类DNA有序
进化,而使用价值或效用最大化与劳动力耗费的最小化追求正是这种体现,这个在物理学中著名物理学家薛定鳄在其《生命是什么》一书中总结为“生命以负熵(熵减)为生”,可见,劳动力耗费的本质也一种人类生命能的熵增。所以说,劳动力这种耗费与产生的主观能动性体现的劳动生产力的比例是评估一个个体甚至一个国家民族的进步进化标准,在地球生态环境日益严俊的当下,在人类支配的自然资源耗费日益递增的当下,谁能更高效利用支配资源能耗谁就能得到优胜。
今天我用这种分折把他未说透或不愿说透的也一并补上说清,这不正是还一个相对完整的价值论吗?
资本的本质是人类劳动累积或可支配、可控制、具有确定性的生产资料及资源,一个国家最大的资本就是人口(劳动力)以及领土资源,至于地球之外或不可控的自然宇宙环境则可看作为“运气”!它可能有正、无、负的“价值流”,关于这个我在十来年前时写过《价值流》的贴,说的就是作为“真正赤条条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如不借助外物,就是“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不可能创造大于自身劳动力的耗费的价值,使用价值的增殖或劳动力价值的节约是来之于“假借于外物”的利用,而这个利用就是价值事实与主观价值判断是否符合的过程,也是系统论、控制论以及信息论所说的系统的控制过程是否符合信息对称的过程。
从人类社会人人平等都是主体的角度,人类从原始社会对自然环境物质的不确定牲、不可控性到转化为相对确定性、可控性的人类私有的生产资料使用价值,这是人类社会以整体协作为主一致对外(自然生态环境)的结果,上述这个对外相对于其它物种的人类侵占地球自然生态以及矿产资源是人类的私有过程,而相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系统立场又可以看作为是公有,但从人类社会系统中人类内部不同国家或种族之间为了对地球自然矿我以及生态环境物质资源的瓜分、掠奇以及交易又从公有性转向私有性,对公有的分配是以整体立场,对私有的交换则是以局部立场,在同一国家或种族中内部的不同阶层(比如奴隶与奴隶主、封建地主与农民、资本家与工人)在价值分配与交换也会产生有公有观和私有观的区分,这就是以利己(不管是否利人)为立场的理性人与近年出现的以利人利已为立场的“互惠人”,甚至即使家庭也是如此。公有观实际是求同观使然,而私有观是求异观使然,可见,公与私都是相对(于劳动服务对象与劳对目的而言),这是价值立场或价值参照系不同所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