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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林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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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价值与DNA关系以及公与私和生与死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与统一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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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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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7-11-19 00:38:2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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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回曹新先生的另一答。
从自然的角度,人类群体并没有区别于其他动物群体,把人类当作地球主宰的思想实际是贬低自然环境过于强调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以高高在上人类主义的立场府视自然万物的态态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不错,做为人类我本应该偏私于人类立场,但如果这样我们就忽视了“人”的自然属性,忽略了自然选择的作用,这样就把人类的智慧置处全知万能地位,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常常把对自然环境的选择与交换看作主观可以随心所欲的“征服”过程,而貌视了劳动对象的“物自性”或需求而过于强调主体劳动者的目的性。这是违背了“辩证唯物观”的,主体对客体结合不是一个纯主观的改造或单方面的暴力征服,而是一个主(心)与客(物)是一个互动即相适与相择的过程,比如,在车的选择一定不变时,一个好的车手一方面要对车的功能或使用价值熟悉了解然后逐渐调整自身适应车的结构特性达到更好的“炼化”使人车合一!在车的选择可变时,另一方面也可以按自身的需求选车,在对比不同车的功能或使用价值时选择更能适应自身需求的车使车与人合一!所以价值主观判断只有以符合价值事实为依据时才是实事求是,才能才使主(心)与客(物)的交换结合体发挥出最大化的劳动生产力。




从自然角度人类能建立了人类制度,这制度里有法律、有国家暴力机关。并不能因此就把人类与其他生物绝对区分,许多动物也有自己的群体意识、也有自己的领地保护意识,也有对猎食享用的秩序,甚至分工,尽管这些相比人类社会而言更倾向于来之于对自然环境选择的潜移默化代代进化的生命基因传承所体现的本能反应,但并不能就因此否认其也具有主动适应自然与对自然选择的主观能动性,只是这些相对于人类要弱得多。

不错,除了人类也许自然界的其他生物跟人样有优胜劣汰和进化现象,但并不是没有类似于人类奴隶制度、私有制制度一样形式的法则。其它动物要想进入狮群的领地意识范围内捕猎,狮群是有敌意的,或许在它们看来领地意识范围内的食草动物都是它们圈养的备用食物。在狮群中雄狮
们还会发生争当老大。同样,这种情况在许多灵长类动物也发生,这不类似于人类的阶级斗争吗?

这段摘之【科学时间】: 蚂蚁喜食甜味物品,而蚜虫的分泌物是甜的(所以又叫它蜜虫),蚂蚁吃那个,还保护蚜虫。英语中蚜虫叫antcow,蚂蚁的奶牛。 不同种类的蚂蚁食性也不同。有一种红蚂蚁,喜欢捕食螟虫等类的幼虫。南美的行军蚁,也叫劫蚁,捕食他们遇到的所有动物。还有一些蚂蚁会养殖“蘑菇”。 植株上的蚜虫过密时,有的长出两对大型膜质翅,寻找新宿主。夏末出现雌蚜虫和雄蚜虫,交配後,雌蚜虫产卵,以卵越冬。温暖地区可无卵期。蚜虫有蜡腺分泌物。 所以许多蚜虫外表像白羊毛球。可用农药或天敌(瓢虫、蚜狮、草蛉等)防治。蚁保护蚜虫免受气候和天敌的危害,把蚜虫从枯萎植物转移到健康植物上,并轻拍蚜虫以得到蜜露(蚜虫分泌的甜味液体)。这好像正是类似于私有本能的体现。

我发现越是群居动物越有私有和等级萌芽,这可能正是能力差异引起维护竞争结果的行为所致,从物种进化的角度更强壮能力强的雄狮或猴王妻妾成群从而也子孙繁荣,这种选择更强壮能力强的雄性传適后代也许正是作为“公利”的物种的进化需要在DNA转化为本能上的体现吧!可见,个体事件的“私”又体现为整个物种进化需求的“公”。人类也然,在冷兵器时代或野蛮时期,女性更钟情于高大孔猛有力的人而对矮小懦弱但更有智慧的人也会不肖一顾,一方面是“安全感”,另一方面就是由DNA支配潜意识的需求从而影响满足这种需求的动机和行为,即使是在今天这个以科技智慧取胜的现代文明社会仍然是有这种“以貌取人”的感性认知冲动在影响人类的行为,直到相对的“理性”认识到智慧才能才是选择的重要标准,外貌一般过得去即可。可见,经济学的所谓效用与效率的背后有这个程序在支配着人类与其他生物的行为,这是“价值”更深一层次的本质根源,但它又不是绝对固定不变而是相对在进化中变化发展,但却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需要一代一代弱化或加强,除非未来有基因技术可修正或调节。所以,符合进化论的个体或群体私有行为只要其符合整体的进化的话,我认为它并没有反人类,反人类的是不符合整体进化或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个体或群体私有行为。这就是利已损人与利己利人的“私”与“公”的区别,实际此“公”并非“损己利人”的“公”,而是含有“私”的“利己利人”,它即是私也有公,即有超我实现的社会性也有本我实现的自然性。而有人从这只看到私,又有人只从这看到公,这都是不全面的。我的全息观和相对观不然。
正如你所说:“人类有劳动能力差异,为维护竞争结果建立了人类制度。所以人类制度首先有维护竞争秩序、竞争结果作用。在维护竞争秩序后人类往往又过度使用人类制度利用制度消除阶层的公平竞争。”所以,人类在认识到不利于公平竞争甚至反过来恶化社会的制度就应该纠正使其与社会生产力适应。制度是人为的,而人又是活的,只有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法律制度才是好的法律制度。人类社会生产力可持继进步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这也体现为是国学的“道”,而法律制度则是“法” 。法生于道,又服法于道。

从三大私有制社会来看,私有制的发展适应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适应了生产关系的发展。用今天的角度看奴隶制,是因为不符合当今社会生产力发展,所以毫无疑问奴隶制很反人类。但在当时利用制度奴役别人这是人类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发展适应自然界优胜劣汰的结果。
许多奴隶的来源本是从敌对国家或部落的俘虏转化而来,本是社专政的对象,从兵家的角度对敌人的慈仁就是对自己的残暴,但由于他们投降或训服于自己才不杀而相对以较善待的方式让其为自己人民或国家利益集团劳动,这实际也是一种发展国家或利益集团生产力的需要,当今社会
国家对犯罪分子以及一些敌对国的俘虏的待遇实际也并没有比那时的奴隶好多少,他们的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也被国家占有了,但我们能说这是对他们的剥削和压迫?当然不能,这就是说我们要为国家的安全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等社会秩序着想,就必然要以他们的牢役监禁或专政来实现。相对于民的民主就是对敌人的专政,相对于我方的生就是对于敌方的死!明此理即可用价值论证渗透生死唉!

所以,在当时奴隶制的发展也的确有促使了人类文明从部落走向国家的作用。而制度之所以是发展的需要,也会又导致是发展的障碍,正是制度跟不上生产力发展的缘故。

正是因为主体在诚善待人与物并解放发挥他(它)们的德性(即使用价值)从而劳动生产力的更大发挥,所谓“诚善待人与物”,就是在用心认识与理解的基础上,遵循主体与之合作的人的需求,对协作主体价值让渡,而对物的属性功能也应善用,只有这样人才可能更大发挥其才,而物才可能更大发挥其用,看看人类社会的发展,即使是在早期的奴隶社会,奴隶主们在铁这种能生产更耐用坚硬的耕作用的铁犁、铁耙等生产工具被逐步应用之后,可以耕垦的土地更广阔了,原来那些土质较坚硬和不太肥沃的山土,因为这些青铜和铁器耕地工具的应用使奴隶们耕作范围扩大了,原来相对没有多少耕种的使用价值的土地一下子变得相对有使用价值了,而另一方面奴隶的劳动力则大大节约了,使原来要耗费大量劳动力价值的耕种活动变得相对轻松有了剩余时间,于是,有些相对有远见的奴隶主为了将其管理的领土的使用价值得到进一步发挥其用,把奴隶们与奴隶主的人身关系由原来农场圈养,人身自由从属奴隶主私有产权形式的奴役劳动解除,以封建管制的土地租凭的形式释放奴隶们的劳动生产力,在人身自由的限制得相对解放和表面上有了上面分配的一分田地之后,劳动不再是集体大锅饭而是改为扣除上交的一部分田税(地租)之后的多劳多得,这样一部分先改革的国家由于奴隶们的身份得到与原来相比较的自由,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分配之后使用过程的“私有化”可以拥有扣除田税(地租)之后的产品剩余成了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再像以前农场圈养时即使多劳而产生的产品剩余也被奴隶主完全占有,而出现故意抬工的现象,从而发挥出为己之私有价值利益而劳动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奴隶主也不再像之前那样总是要派人去监视管理他们的工作而操心,这样从之前奴隶社会土地为奴隶主所有,奴隶是其私有财产,生产出的劳动产品全归奴隶主所有,奴隶没有任何权利;转变为以土地所有者(地主)将土地租赁给奴隶,奴隶的身份也改为有人身自由的农民,有些农民甚至因其勤奋而小有积累从而能购买部分土地,农民会按照约定加工收成的部分上缴地主,剩下的为自己所有,有效激发了生产积极性,这是社会根本性质的转变,旧的奴隶主阶层被新的地主阶层取代。
国家从局部到整体的生产力突飞猛进。同时,这种制度的实行也吸引了周边的国家的奴隶逃离甚至抗争本国的奴隶管制而弃向该国,这样,国家的土地使用率大大提高的同时,人口也得到增长,就像一个具有极大吸引力或凝聚力的“磁性黑洞”,日益壮大迅速发展起来。

这样,其它国家在看到这些先发展的得到的“甜头”之后,一方面来之该国对本国劳动力的吸引而劳动力流失引起人口减少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因奴隶们认识到待遇的不平,从而反抗的剥削压迫的烦恼,更主要的是要使他们建立的国家不被淘汰或倒台瓦解,在主动解放奴隶的劳动力自由和“私有化”从而社会劳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与被动不被在国家竞争中面临淘汱或倒台瓦解的双难选择中,不得不选择了前者。

使主体国家的管理层或领导者就是这样一步步从小我或从本我走向大我或超我甚至更高更大境界的物我即我称之“宇我”,即以宇宙万物维度来观“我身”及“我心”,从而找到一个相对合理正确“经济优化”的定位。而这时被管理或领导者也得到了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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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7-11-19 10:24:15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哈哈哈,答我开贴却忘记通知我,行为不当奥。
      奴隶两大来源,战俘,被法律贬斥的国内百姓。奴隶与罪犯,两者之间比较其实大有问题。你说的罪犯往往是说当今的罪犯,现在的法律制度与古代的法律制度可大不一样。我说过,奴隶是符合奴隶制的法律的,但是今天我们不认为那是应当的人类制度。我们今天可以强制罪犯劳动改造,但是我们可以体罚罪犯、给予罪犯肉体惩罚么?很显然,这是法律禁止的。奴隶是什么?奴隶等同于我们家养的牲畜,可以自由宰杀。
      自然界也有领土意识、等级私有,但是这是个体能力的差异,而非制度的差异。狮王之所以成为狮王,是因为狮王的能力。一个继承父辈的大地主、大资本家是因为他的能力,还是因为制度?显然财富的代际传承是人类制度。代际传承是人类最区别与自然界的制度。
      我说过制度有两面,一种是适应进化发展的一面,一种是反发展进化的一面。在马克思运动上,实际是政治家高估马克思、高估马克思理论家的能力。政治运动是短期行为,而社会形态进化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政治家的信仰不一定能代替理论界对新制度的公共进步认知。比如说社会主义有了马克思思想的启蒙,如何建立符合马克思思想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如何建立一种以劳动者为中心的经济建设秩序?这些都不是政治家拍脑袋就可以想出来的。
      当前中国的改革就适应了发展的束缚与促进。任何改革先询问智库的意见,在改革中坚持党的信仰追求。虽然信仰有被经济改革冲击的危险,但是有信仰的追求对改革更能做出适当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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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7-11-19 18:12:5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曹新 发表于 2017-11-19 10:24
哈哈哈,答我开贴却忘记通知我,行为不当奥。
      奴隶两大来源,战俘,被法律贬斥的国内百姓。奴 ...
呵,不是不通知,纯属系统原因,没办法。
当然,你要从战俘来源的奴隶与犯罪分子去区别也没不可,但我主题是从大方面的兵家与法家谈正与奇和民主与专政对价值或利益的问题,有其相对性或辩证方法,就比如上面主题的个体差异与人类生物学共性的DNA,如果从更宏观上把人类物种DNA程序作参考参与其他生物物种的DNA进行差异对比,我们还可以称人类物种的DNA是自私的呢?事实上,也确实有国外一个生物学家写了一本好像是论证《自私的基因》这类书,我虽无看但从逻辑上分折,我可肯定其应该是这种思路,这是把相对性绝对化了,我一向对这种思维很谨慎,因这种思维正是佛道等所认为的“言之过”,容易“一说就错,多说多错”的根源。这正是他们“执着”于从单方角度看世界,这自然就会产生因片面性导致的“不确定性”,我相信如果一个问题总是长久相持而不决,而各方又都有其可证实的依据,那么,肯定是各方过于孤立的学派鸿沟形成相互的对立,而事实上世界是系统的差异与整体的世界,各自相对并相互纠缠在缘起缘落中变化,人的理论思维也应与时俱进,彼刻的世界已非此刻的世界,而我心却总在寻找真正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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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7-11-20 08:43:3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林汉扬 发表于 2017-11-19 18:12
呵,不是不通知,纯属系统原因,没办法。
当然,你要从战俘来源的奴隶与犯罪分子去区别也没不可,但我 ...
      呵呵,我的意思对奴隶的强制劳动剥削与罪犯的劳动改造不可以同等视之。今日要求罪犯劳动是首先要求罪犯自己承担自我生存的社会责任,不是简单的压榨。今天对战俘也多数会审判入邢或者遣返。
     你的视角极为宽广,常人不能及也,有一种世事洞达的风范。正所谓事情总有正反两面。你论述的时候夹在各种思维、各种学科,只是某一科的学者而言,可能阅读很难。比如你说的DNA与自私的基因,比如你把生物学与人类制度相连。当然,这是随想不是论文不必那么严谨。不过我建议,还是尽量用科普化的科技知识来论述科技与制度的联系。
      “从逻辑上分折,我可肯定其应该是这种思路,这是把相对性绝对化了,我一向对这种思维很谨慎,因这种思维正是佛道等所认为的“言之过”,容易“一说就错,多说多错”的根源。这正是他们“执着”于从单方角度看世界,这自然就会产生因片面性导致的“不确定性”,我相信如果一个问题总是长久相持而不决,而各方又都有其可证实的依据,那么,肯定是各方过于孤立的学派鸿沟形成相互的对立,而事实上世界是系统的差异与整体的世界,各自相对并相互纠缠在缘起缘落中变化,人的理论思维也应与时俱进,彼刻的世界已非此刻的世界,而我心却总在寻找真正的世界!”---------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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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7-11-22 11:57:2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曹新 发表于 2017-11-20 08:43
呵呵,我的意思对奴隶的强制劳动剥削与罪犯的劳动改造不可以同等视之。今日要求罪犯劳动是首先要求 ...
谢谢,曹先生的鼓励!
是的,正如你所说事物具有两面性,两面性既有事物之间相互纠缠过程中系统空间层次结构的两面性的体现,也有演化中顺序的时间关联的两面性,比如,你所说的对待战俘和罪犯的态度古代奴隶社会与现在是不同就是时间关联的两面性中的“异”,但尽管有“异”然而其“同”还在,那就是对待战俘与犯罪我己说过的从兵家敌我区分与法家民主专政的空间结构性形式上,这种形式往往是零和或负和搏弈,对待战俘我在《阴符经今译》一书十五章“明悟生死之道”中写道:“可见,认识宇宙万物不仅仅要了解事物俱有时空阴阳的两面,而且要了解时空中阴阳两面各占多少、大小的状态,最终目的就是通过阴阳多少、大小的分析来进行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使主体变害为利、转弱为强、避死趋生建立一种新的上升平衡的有序。
   “生者,死之根。死者,生之根。”正是“阳者,阴之根。阴者,阳之根。”的体现。阴阳是相对的,并非绝对不变的,此消彼长,相对不同的参照系阴阳的生死、息灭是互为转化的。在《孙子兵法》的第二篇“作战篇”中,这位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孙武说:“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侯乘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矣。故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故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
  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粮不三载,取用于国,因粮于敌,故军食可足也。国之贫于师者远输,远输则百姓贫;近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财竭,财竭则急于丘役。力屈、财殚,中原、内虚于家,百姓之费,十去其七;公家之费,破军罢马,甲胄矢弓,戟盾矛橹,丘牛大车,十去其六。故智将务食于敌,食敌一钟,当吾二十钟;杆一石,当吾二十石。故杀敌者,怒也;取敌之利者,货也。车战得车十乘以上,赏其先得者而更其旌旗。车杂而乘之,卒善而养之,是谓胜敌而益强。
 故兵贵胜,不贵久。故知兵之将,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
     在本篇,孙武认为:①分析战争中维持军队强大的战力需要军需物资的大量消耗;②时间拖得越长消耗越多,所以,提高战斗效率非常重要;③战争是一种人类之间你死我生的零和搏奕,对敌人的慈仁就是对自己的残暴;④要置对方死地要懂得夺取或消耗对方的物力(军需物资)和人力(俘虏敌军并善待)为我所用,及时从鼓励将士在掠夺对方的物资中“按劳分配”使积极的士兵得到个人战力的奖励补给,同时,也要善待战俘补充兵力,使军队的战斗力得到修复、甚至进一步扩张强大!⑤对己方灌输有利于内部团结、提高凝聚力,提高士气,对敌则反之。使以上五点此长彼消。从而表达了统帅如何掌握敌我之间生死、恩(利)害、强弱转化的机制,使我方形势变害为利、转弱为强、避死趋生!这可以说是兵家的生死观了”。
老子《道德经》第五十七章也谈到这种观点,但以孙子的对待敌人的手段“兵道诡奇”为主,有所不同的是,偏于“正”为主【原文】: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以正治国指治理内政要开诚布公,以道德为根本,仁义礼智信为用。

在这里“正”就是诚信对待提倡内部正和搏弈,是指合作互利、良性竞争、帕累托改进的共赢状态,对内部要公平与效率,在经济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上,生产供给要依据社会合理的消费需求生产,不过度产生供给不利符合大众利益、不利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只供小部分人享受的奇巧的奢侈品,因为这样为了生产供少数人的猎奇或奢侈需要而满足的消费,会把社会资源过多的浪费从而使大多数人的百姓或基层的刚性需求的生活物质资源降低,从而甚至引发生存危险,也就是所谓奇技淫巧,这不是要阻碍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应把过度的“有余损之”,使基本建筑的“不足补之”,使整体回归“中正”之道运行。。所以,以“正”的方法可以使系统内部人与人的信任,越来越团结凝聚。
而奇是以正相反的方法,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使敌方或竞争对手内部不团结、不互信,从而整体上削弱、分化对手,使彼消我长,以致敌弱我强,最终达到战胜对手。
法家、兵家是用“奇”的手段为达到“正”的目的,这是清异已和除敌害而用的手段,但对待价值共同体的利益集团内部的人民则不可这而应用“正”了,但对谁该用“正”,对谁该用“奇”这就应区别了。

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中,不符合道德不公不平的不“正”行为,比如,商业资本家如不是以科学技术这种通过向人类外部的自然、宇宙环境之中获得摄取人类社会有用的物品使用价值,来达到超额利润的话,而是仅仅通过人类内部的政治制度优势以权力照顾、以压倒性的生产资料占有、以信息获取便利等优势造成的让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现象,这就可以以明面的盗、抢、欺诈、愚弄等相持并论了,或者说,有些之前提过的虚假广告、拖欠压低或不给工资、“老鼠仓”、“权力寻租”等就是暗盗、暗抢、欺诈、愚弄的行为了。
下面这段取于《阴符经今译》~(以“正”为根基道现之)一章:
故阴符曰“奸生于国,时动必溃”【唐】 张果 注:“由人之性静,动而生奸,不觉奸成而乱其国。夫明者见彼之隙以设其机,智者知彼之病以圆其利,则天下之人,彼愚而我圣。是以生者自谓得其生,死者自谓得其死,无为无不为,得道之理也。天生天杀,道之理也。”
以小利弃大义愚弄他人与能被他人愚弄的人,其实都是知与行不“正”的体现。前者可以称为“短视”,而后者则是“不足”。能愚弄他人的人有可能智商比人高,但其顾眼前小利不与人共赢的“独夫”与小人心态,使他反而行为上难以实现效用最大化,有这种小聪明的人实是“伪智慧”,故“道不同不相与之为谋”,应敬而远之,免得要想着处处防着他,心反受其乱。而被他人愚弄的人,正是俗称的“纯朴”心性,也许虽认知和智慧有所不足,但却不担心其伪诈和愚弄而可以为“我”行道时放心所用。这就是两者之别。

如果他的行为不符合道德即心性不正,就算再有高智慧也是个祸害。而这句话的“正”,还是《大学》的“正”都是符合“道”的行为与思想(自我意识),一个人的思想加何才称得上为“正”呢?不外有二,对内:对己符合“身与心”丶“精神与肉体”、“自我与本我”价值一致;对外:对人对物符合“心与物”、“主观意识与社会意识”、“自我与超我”、“自我与宇我(物我)”价值相交、互补!行为顺应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

所以说,在同一具有共同价值交集的社会系统中,想与人一起共同协作生产、抵御外敌或征服宇宙自然时,只有行为符合大道追求共赢的公平与效率才是人与人和人与物相处相安并得以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如果,总是只考虑个人“小我”的私利而不顾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共利”,而不惜以采用愚弄和欺骗以及伪诈的手段来达到小投入快速带来超额利益的行为,这其实是只顾眼前和小我利益的短见和狭隘心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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