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个问题:我国历史上的均田制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关系?
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种称为被“均田制”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最初是北魏孝文帝统治时期创始的。后来,隋朝的隋文帝时期和唐朝李世民的贞观时期都颁布过“均田令”。尤其是在唐初,均田制对恢复和促进唐朝前期的经济发展起过很大的作用。
北魏孝文帝时期的均田制内容是:(1)男子年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那个时代“亩”的面积比现在小得多,下同),妇人20亩。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买卖,人死后交还官府,新增加的人口到规定年龄后也由官府授田;(2)均田令颁布以前老百姓原有的土地可作为桑田。桑田每人限额为20亩,如有多余部分可以卖出,不足部分可以买进;(3)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4)地广人稀之处,如果民有余力,官府可另行借田给民,任民超额耕种;(5)官吏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离任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唐初时的均田制内容是:(1)18岁以上的男子受田100亩,其中,有20亩称“永业田”,人死后可以留给自己的子孙;其余80亩称为“口分田”,人死后要交还官府。永业田和口分田一律不许买卖。(2)贵族和官吏则按级别授给相当数量的“永业田”和“职分田”;(3)受田男子每年要向官府交纳名为“租、庸、调”的赋税,其中,“租”为每年谷2石,“庸”为每年服劳役20天;“调”为每年纳绢2丈、绵3两,或布2丈2尺,麻2斤。
我国过去的教科书很少解释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但这种生产关系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国历史上被称为“封建时代”的时期。如果仔细分析这种土地制度,似乎比民国时孙中山提倡的“耕者有其田”还要理想,比邓小平改革开放后搞的“包产到户”还要优越。那么,在我国的封建时代(唐朝初期颁布“均田令”时,离现在已经有1400多年),那个时候的生产力远远不如现在,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土地制度?建立在这样的土地制度基础上的生产关系又是什么样的?有人能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