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级别:市级
企业成立年限:1年
主要扶持行业:软件和信息服务, 医药卫生, 其他行业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支持方式:评选认定
归口部门:厦门市科学与技术局
结 束
预计下次申报时间
2018年3月1日
摘要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等多个领域的企业申报。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思明、湖里区企业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各区政府一次性补贴等。
主要申报条件
(一)第一批
1、申报对象:
(1)拟重新认定的高企(2014年通过认定今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
(2)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非高企。
(二)第二批
1、申报对象:符合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非高企。
二、第二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扶持重点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为准,具体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支持方式
(一)15%优惠税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新认定);
(二)“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厦门岛内思明、湖里两区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二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所有向税务机关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企业,可申请上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则可按250万元予以补助。
(四)区级认定补贴:厦门市各区政府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思明区10万,集美区10万,湖里区15万,海沧区20万,同安区25万,翔安区20万(含翔安火炬企业);
(五)落户支持:对高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实施国家863计划项目和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投资者等给予落户支持。
①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高科技型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有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具体可登陆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网站查询“投资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办事指南。咨询电话:5325827)
(六)政策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倾斜支持;
(七)其他:享受科技服务专员的专业服务,将由科技服务专员全程跟踪、辅导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国家/省/市科技研发资金,协助办理科技优惠政策兑现手续。
申报材料及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提示:具体申报流程及材料请点击《关于开展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下载附件查看。
联系方式
1、第一批截止时间:7月1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第二批截止时间:9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受理咨询: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
咨询电话:2025913、2032126、2108271、2025955、2053981、2053362、2052826、2052969
咨询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交流中心405、406、407室
纸质材料受理:厦门市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一楼
受理窗口电话:2025377
责任处室: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电话:2661606、2028502;
另外,企业还可咨询各区相关受理部门:
集美区财政局 6065689
同安区经信局 陈建树 7093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