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醉客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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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经济学] 汪庆华 :数据权属和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保护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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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这样的活动,大数据特别的热,这一周我连续参加三个活动,都跟这个有关,我自己的研究主要在公法这一块,我之前在美国,看看特朗普借助网络平台的力量怎么一步步的当选,像马克思说的那样“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这个主题特别的好。从法律的角度,第一单元盛洪老师和周子衡老师都提到它是否是所有权,或者产权,从法学的角度面临一个问题,不止是对数据的权属的确定,整个的互联网兴起到现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出一个根本的问题,什么样的新业态是传统的法律没有办法解决的,什么是可以通过传统的原则、规则来解决的。现在有很多的讨论,表面上轰轰烈烈,我们怎么在虚中求实,热烈中保持冷静,这是我们面临的基础性的问题。

回到数据本身,首先要问的是“谁的数据”,还没有到大数据,从基础数据说起,在法学界里面有两种界定,一种认为是它是财产权,还有人认为它不止是财产,还是一个人格权,是专属于个人的,比如身份证号码一样,是专属公民个人的。我们的姓名是我们自己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和我们的身份联系在一起。身份证号码是国家分配给你的,从你的号码来源上和传统的姓名权有非常不同的地方,我个人认为像身份证号码是有一种人格属性的权利。在这样的所谓的大数据或者人工智能时代,我们要重新思考什么样的概念可能是一些基础性的法律概念,像个人数据是这样的概念。这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接着吴绪亮老师介绍的,大数据获得的时候,因为成本特别的低,是否是接近于无成本的,这可能有一个视角的问题,现在所谓的大数据的采集者或者拥有者,像大的平台公司,它们拥有这些用户的数据是因为用户在使用平台的时候产生的。我们现在从法律上看它,把它定义成合同关系,比如说使用腾讯或者使用淘宝的时候会签一个用户协议,我们点击一下也不会真的签字,已经电子化了,是电子化契约的模式,这本身可能是有问题的。我们要重新思考消费者作为个体和平台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契约关系,这些平台所有的信息或者数据的生产,其实我们是它的劳动者,如果这样界定这个关系,可能就颠覆了现在的法律框架。因为现在的法律框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打造一个免费的平台,消费者可以在这里购物,在这里交友,在这里直播,平台提供免费的服务,同时搜集用户的相关信息。但是换一个角度思考消费者是它的数据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平台利用这种数据加工出售或者交易的时候,我们对这个大数据可以主张一定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什么?在法律上可以进一步的讨论,但这个界定非常的关键。

另外就是平台采集我们数据的时候,我们采用什么样的默认规则,现在采用的默认规则就是推定你同意它可以自动的搜集你的信息,也许要考虑的是不是应当采用默认不同意。如果它需要我们同意的时候要提示我们,如果要提示这可能会增加平台的成本,但它反过来会更好的保护用户的隐私。很有意思的比较一下腾讯、阿里巴巴、推特等大的社交用户平台里面的信息和隐私,还有数据和交易等做了一些分析,你会发现推特的用户协议里面会说满足监管的要求,在中国这一块几乎没有监管,中国所谓的大数据产业的兴起跟之前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兴起相关。上海财经大学胡凌教授的概括非常准确,说这一块法律的管制程度非常低。所以在传统的法律框架里面有合法性的问题。现在大数据产业面临同样的生态,在初始数据采集上,这个规则有没有调整的可能。还有一个就是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的保护的概念,从数据的采集,到数据的加工,数据的流通、交易,到最后是否存在数据的销毁?整个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的立法都处于滞后的状态,所谓的个人信息立法的动议有民间的版本,但是到国家立法还有相当的时间。

在这个过程中,要促成全生命周期的数据保护的立法,有两个基本的原则必须要贯彻,是无论从产业的角度、个人的角度,还是国家的角度,都可以达成共识的两个原则:第一必须对个人的隐私侵害最小化;第二它必须实现安全的最优化。这是非常原则性的东西,要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从采集到加工到流通交易,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里面它的重心可能是不完全一样的。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点不一样,讲到权属的问题,产业界比较注重采集者和真实数据的生产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追本穷源这个真实数据初始的来源,原始数据属于谁?它是属于个人的,这个原始数据所有权是个体所有,我们使用这些平台的时候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了我们的所有权。我们是平台的数据的生产者,是它的信息的提供者。在原始数据基础上进行数据增值产生的收益的分配都是在法律上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些!


汪庆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文为作者2017年12月8日在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新经济沙龙——“谁的大数据”上的演讲修订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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