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再加以补充:第一,抽去了商品的具体的使用价值,不等于抽去了抽象的使用价值,例如,我可以抽去苹果、桔子、桃子等产品的特殊性质,我还剩下抽象的“水果”所具有的共性。抽象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效用,它是由人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并对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有影响,至于如何影响,这儿不谈。如果说“抽象的使用价值”是一个荒谬的概念,那么“抽象的劳动”也具有同样的性质。第二,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也不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它可能有劳动产品的属性,也可能有资本产品及土地产品的属性,更有可能有劳动土地、资本共同产品这样的属性。只有在不存在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资本产品的性质和土地产品的性质,才在生产功能和分配功能两方面转入劳动产品中去。
当把此物品的物体给抽调,抽调了此物品的物体,抽调了此物体的物体,那它还有吗?对它的使用过程还有吗?
那它还剩下了什么?物体的物体被抽掉后,物体还剩下什么?对物体的使用过程还剩下什么?
那就什么都没有了。一个大苹果放到小李子的面前,小李子马上想到了吃,想到了以往的吃苹果,想到了1秒钟后的吃苹果。可是,忽然,此苹果的苹果被抽调了,那么,次苹果还剩下了什么?小李子1秒钟后的吃苹果还剩下什么?
其实,全没有了。
只剩下一个历史:此苹果曾经存在,是从苹果树上结出来的。
2,设想一种极端情况:奴隶张三,给奴隶主李四搞苹果生产。
请问,奴隶主李四的苹果,是谁生产的?
是奴隶主李四的土地、苹果树、水力、肥力、水桶、剪枝刀、锄头、牲口等等它们生产的吗?
或者是奴隶主李四的奴隶张三他生产的吗?
或者,是奴隶主李四的应有尽有的各种生产资料其中包括张三,它们和他联合生产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