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折旧是不是新增价值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千万不能把价值与货币形式混为一谈。固然,在货币流通的情况下,价值一般都是以货币单位来计量的,但并非只有货币才是价值的存在形式,生产资料、消费品等等实物也可以是价值的存在形式。因此,价值形式的变化,并不等于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更不能以为价值的实物形式转变为价值的货币形式、从而形成了货币收入就是新增价值。
例如,某企业用100万货币购买了价值100万的固定资产,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绝不能说企业的价值减少了100万。因为企业虽然减少了100万的货币,但却增加了100万的固定资产,价值本身并未增加或减少,而只是价值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所以,会计在记账的时候绝不会把100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记为0。
同理,如果企业卖出了100万的产品,获得了100万的货币,对于这个过程,我们只能讲企业获得了100万的(货币)收入,而不能说企业新增了100万的价值。因为100万的(货币)收入仅仅讲的是货币这样一种价值的存在形式增加了,而不是讲价值本身增加了。
然而我们的石会计却不这样认为。在他看来,“增加值或新增价值可以表现为新增加的收入。”
这句话首先就把“增加值(实际是毛增加值)”和“新增价值(实际是净增加值)”混为了一谈。但从逻辑上来看,这句话本身还没有问题,因为“新增加的收入”讲的只是增加了“货币这样一种价值的存在形式”,而不是讲“新增加的货币这样一种价值的存在的形式”一定是“新创造的价值”。
但是,我们的石会计马上就把这句话倒了过来,变成了“新增加的货币这样一种价值的存在的形式”就是“新创造的价值”——
“劳动者得到劳动者报酬这是劳动者收入,ZF得到生产税净额这是企业收入,企业得到营业盈余与折旧这是企业收入。这些收入都是生产前没有的,是在生产中新创造的新增加的。”
这就是典型的把价值本身与价值的货币形式混为了一谈,用货币形式的增加来偷换价值的新增。
实际上,我们只要看一看会计记账时常用的“固定资产净值”就可以知道折旧仅仅是价值形式的变化,而绝不是什么新增价值。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这个公式告诉我们,企业每计提一次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净值就要作相应的调减。如果没有估值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以上公式就是恒等的。
因为固定资产原值就是企业已经拥有的价值,所以,折旧虽然采取了货币收入的形式,但其实际上只是企业已有的固定资产消耗掉的价值,或者说,折旧就是企业已有的固定资产消耗掉的价值转化而来的货币收入。因此。折旧根本就不是什么新增价值(新创造的价值)。
石会计既然是会计,当然不会把买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直接记为0,因此,他当然应当知道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就是企业已有的价值;也当然应当知道上述公式,应当知道折旧实际就是企业已有的固定资产消耗掉的价值转化而来的货币收入。但他却把偏要把折旧说成是新增价值(新创造的价值),如果他不是在故意编造谎言,那只能证明他根本不懂价值与价值货币形式的区别,把价值的货币形式当成了价值本身,因而根本就是个不够格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