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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怎样形成的?(图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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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形成.bmp

上图说明:
1、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由卖者和买者的意志共同决定的;
2、卖者和买者在价格决定上的意志是由他们各自的利益决定的;
3、卖者和买者各自的利益是由商品交换当事人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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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价格 价格决定 社会经济 商品交换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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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钱学森64 发表于 2018-1-24 10:16:2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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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1337032317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24 10:17:5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精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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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1993110 发表于 2018-1-24 11:00: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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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8-1-24 13:05: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怎样形成的?
这个问题正是当年“市场调节理论”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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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由卖者和买者的意志共同决定的

价格是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

在一个实行贸易自由原则的市埸上,即一个没有国家强制力量干预的市埸上,各种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交换当事人,即卖者和买者双方的共同意志决定的。在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商品价格必须是买卖双方的共同意志的产物,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都是违反市埸交易原则的,也为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容。

商品价格的具体形成方式大致上有这么几种:
(1)议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讨价还价方式;
(2)卖者定价。即由商品的卖者给自己的商品规定一个售价,潜在的买者如果接受这个售价,即可向卖者购买该商品;潜在的买者如果不能接受这个售价,可以选择不买;
(3)拍卖。在一个特定的埸合或潜在买者范围内,卖者给欲出售的商品规定一个较低起拍价,让潜在的买者在这个起拍价以上竞争报价,与其中报价最高者成交;
(4)招投标。买者(招标人)向一定范围内的潜在卖者(投标人)发出邀请,请潜在卖者(投标人)各自提出商品出售的报价和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条件,与其中报价最低及相关交易条件最优者成交。
以上不管是哪一种价格形成方式,最终的商品成交价格都是由卖者和买者意志一致(法律上称为“合意”)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具体的商品交易中,卖者对其有意向出售的特定商品,必有一个可接受价格的范围,卖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有下限而无上限,卖者可接受价格范围的下限,就是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
在具体的商品交易中,买者对其有意向购买的特定商品,也有一个可接受价格的范围,买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有上限而无下限,买者可接受价格范围的下限,就是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
如果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交易不可能成功;
如果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交易可能成功,成交价格即等于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
如果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大,成交价格介于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之间的区间,至于最终的成交价格落在这个区间的哪一个点上,则取决定买卖双方的商务谈判技巧。

在重大的商务谈判中,卖方和买方都要将自己方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最高可接受价格”作为商业机密,进行严格的保密。如果其中一方不慎将自己方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最高可接受价格”泄需给了对方,将使自己在商务谈判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在卖者定价的方式中,卖者对自己商品规定的售价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卖者必须使自己的售价能够为足够多的潜在买者所接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商品能够顺利地全部销售出去。
在拍卖方式中,卖者为欲拍卖商品通常会规定一个“起拍价”,而这个“起拍价”,一般就是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
在招投标方式中,如果潜在卖者(投标人)中标的意愿强烈,为了加大中标的可能性,其报价会尽可能接近乃至等于其“最高可接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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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上述价格的具体形成方式还有一种:(5)集合竞价。在大量同质商品的交易中,将许多卖者和买者集合在同一个埸合(或同一个交易系统),让每一个买者和卖者申报自己愿意的买入价或卖出价,由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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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8-1-25 13:37: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1-25 11:57
补充:上述价格的具体形成方式还有一种:(5)集合竞价。在大量同质商品的交易中,将许多卖者和买者集合在同 ...
市场原则,不仅仅只有自由原则。你这一贴又无意中添加了“竞优原则”。很好,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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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8-1-25 13:37
市场原则,不仅仅只有自由原则。你这一贴又无意中添加了“竞优原则”。很好,请继续!
这是集合竞价中的交易原则:在有众多卖者和买者报价的情况下,首先是哪个卖者所报的价格最低,或哪个买者所报的价格最高,就优先撮合成交;在几个卖者所报的价格相同,或几个买者所报的价格相同时,谁在时间上先报出价格,优先撮合谁成交。在股市和其他一些交易所里,都采用这种方法。
例如:卖者张三卖出5000股某股票,所报价格为12.30元/股,卖者李四卖出8000股某股票,所服价格为12.29元/股。同时有买者王五买进10000股,所报价格为12.30元/股。因为卖者李四报价较低,所以,优先将李四的8000股卖给王五,同时,再将张三的5000股里的2000股卖给王五。如果张三和李四所报的卖出价相同,则谁先报,就优先卖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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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者和买者在价格决定上的意志是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

市埸理论的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市埸上的商品交换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他们在交换中都尽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价格决定问题上,卖者和买者的意志都是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

(1)从客观“利益”到主观“意志”的中间环节——“利益评价”

对卖者和买者来说,他们各自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而他们的“意志”则是一个主观的范畴,从客观的“利益”到主观的“意志”,这里面有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他们对各自利益的综合的“利益评价”。

“利益评价”是卖者或买者对他们各自“利益”的主观估计、评价和判断。“利益评价”不一定与客观的“利益”完全吻合,甚至有时候,“利益评价”与客观的“利益”会有较大程度的偏离,因为在“利益评价”时,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多种多样外来的或自身的、社会的或心理的因素的影响。

一种情况是可能发生“利益误判”,例如,某些老年人受到不良商家的“忽悠”,化了很高的价格买了许多实际上对他们没有多少效用的所谓“保健品”,等等。造成“利益误判”的因素很多,如卖者与买者关于商品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买者作为对交易对象的商品缺乏必要的知识,商品广告的夸大宣传、购物现埸的氛围以及其他买者的行为所产生的心理影响,等等。

一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买者发生“利益误判”的机率要比卖者大得多,所以,有一句老话,叫“只有买错的,没有卖错的”,但是,实际上,卖者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利益误判”。

另一种情况是“利益让步”,即卖者或买者的一方有意识地向对方在价格决定上作出利益的让步,甚至是利益输送。产生“利益让步”的原因可能是:一方为了长远利益而向另一方在短期利益上作出让步,或一方为了全局的利益而在局部利益上向对方作出让步,或一方为了其他方面的利益在经济利益上向对方作出让步(例如,在国与国的贸易中,一国常常可能为了政治利益而向另一国作出线济利益的让步),或一方为了情感的原因向对方作出利益让步,等等。

综上所述,卖者和买者在价格决定上的意志固然是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但这中间也会受到其他很多社会的或心理的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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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25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