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开石 发表于 2018-12-5 05:25
你似乎知道固定资产折旧的真正意义,既然你说我不知道,是说我说的不对吧?你认为固定资产折旧的真正意 ...
人类历史上,在没有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人类就已经生产了几千年。
而要生产,就要有生产资料。随着生产的发展,为生产产品而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就越来越多。其中有些生产资料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一次性消耗了(如原料),有些则要经过多次生产才会被消耗掉(如绝大部分的生产工具、设备、厂房等)。
但不管何种生产资料都是生产产品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耗费在生产资料上的成本必然包括在消耗它们所生产的产品的总成本中。这与会计制度显然是无关的。
因为成本一般都是以价值来计算的,所以经济学术语就把这种现象叫做“价值转移”。你可以不喜欢这个术语,但你否定不了这个术语所反映的客观事实。
当需要对产品的成本进行计算的时候,一次性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成本直接就可以计入产品的成本,而多次生产才被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成本则被平均地计入其所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成本。
例如,一件生产资料生产了10件产品后就报废了,虽然生产完前9件时它的功能依然存在,只是在生产完第10件产品后它才丧失了功能。但是,这件生产资料的功能是发挥在全部10件产品上的,而不是仅仅发挥在最后1件产品上的。也就是说,耗费在这件生产资料上的成本是为生产10产品而付出的代价,而不是仅仅为最后1件产品而付出的代价。
所以,在计算产品的成本时,耗费在这件生产资料上的成本必须平均地计入这全部10件产品的成本,而不是只计入最后1件产品的成本。
(下面把耗费在生产资料上的成本叫做生产资料价值)
如果上述10件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需要10个月的时间,每个月只生产1件,但是每个月又都要进行一次成本核算,那么每个月就要把那件生产资料价值的1/10计入当月生产的那件产品的成本中。
假设上述产品不是10件,而是1万件等等,或者,时间也不是10个月,而是10年等等,那么那件生产资料价值中总要有(使用寿命/核算周期)分之一被计入该核算周期的产品的成本中。
上面讲的是理论上的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上往往会遇到两个困难。
一是有些生产资料使用寿命虽然很长,但价值很小,因而很难被计入全部使用寿命中所生产的全部产品中。因而,在习惯上,人们就把它们的价值一次性或分两三次地计入(分摊到)相应的核算周期的产品中。
二是另一些使用寿命很长、价值较大,而它们的使用寿命在其报废之前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因此,在开始进行核算之前就需要按照经验对它们的使用寿命进行预估,并且只能按照预估的使用寿命来把它们的价值计入(分摊到)每一个核算周期中。
使用寿命既然是预估的,与实际的当然会有差异。并且,为了保证在它报废之前能够收回它们的价值,人们往往会适当地把使用寿命预估得短一些。因此,当按照核算周期它们的价值全部被分摊完以后,它们的使用寿命仍未结束也就不足为怪了。
以上第二种情况的价值分摊叫做“固定资产折旧”。
以上的这些计算最初都是各个生产者自己进行的,社会并没有统一的原则规定。因此,产生这些计算的原因也是与会计制度无关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上述计算的统一规定便有了必要,于是才有了会计制度的规定。不仅如此,当会计制度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误差时,这种规定就必须作出调整。例如,当货币发生了较大贬值以后,关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就必须相应提高。
这就像历法上对年的规定一样。原来规定一年为365天,后来发现这一规定与地球围绕太阳旋转一周的时间并不一致,于是便通过设立闰年来作出调整。这说明,年的真正意义不是立法上的规定,而是地球围绕太阳旋转一周的时间。
同理,固定资产折旧的真正意义也不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而是耗费在固定资产上的成本本来就是耗费其所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成本一部分,因而必须分摊到其所生产的全部产品中去,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不过是分摊的技术方法而已。
所以,会计学上讲,“折旧是指将资产的成本在其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分摊进入各期费用的过程。”“折旧是收入的减项,它是在资产的使用期限内对其历史成本的分摊。”
并且,在讲了“预付费用是指为在未来取得的一项利益(或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它也将随着利益的取得而被耗用从而转成费用。……一般这种例子有预付租金、预付保险费、预付定金等”之后,专门讲了“长期资产的取得其实也是预付费用的一种,只不过它们表现的价值更高一些,所跨会计周期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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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折旧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是固定资产成本在当期的分摊,与预付费用一样,是预付的历史成本的一种转化。从本质上来看,就是按核算周期计算的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所生产的全部产品总成本中的那部分固定资产的成本。
因此,你所谓固定资产折旧的真正意义是新增价值一部分根本就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