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18-3-20 21:06
地租和资本参与进来只能说明它们影响了价格,但不能证明它们创造了价值。
中世纪影响价格的还有教会的 ...
地租和资本参与进来只能说明它们影响了价格,但不能证明它们创造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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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逻辑很简单:
1、谁参与影响了价格,谁就是价值,至少是与价值相关的重压因素。
2、退一步讲,谁参与影响了供求平衡或者说市场均衡状态下的价格(价格波动中心),谁就是价值。
中世纪影响价格的还有教会的什一税,那是不是还可以说上帝也创造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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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不一样啊,教会的十一税,是含在人们收入里面的,也就是含在商品价格里面的,并不是在三基本收入形成的商品价格上面加10%。
比如你一个月挣了1000元工资,那么其中教会抽走100,它是工资里面的一部分。
比如地主一个月收了10000地租,那么教会抽走1000,它也是地租的一部分而已。
总之,这是二次分配的范畴,是价格之后,基本收入之后的事情。关于税收,斯密在国富论中都讨论过了,它是在三个基本收入内扣除的。
当然了,如果你能证明十一税是在三收入之外的,另外的一种基本收入而非对基本收入的扣除,那么也可以说教会创造了价值,神权创造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