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科斯在这篇文章中只是对其定理的应用——对外部性问题的实质的探讨——中,引入了交易费用分析。科斯定理,不是人们认为的交易费用定理,而是交易的必要条件定理。这在他于前一年(1959)的文章《联邦通讯委员会》中,反映出来。
下引科斯的原文:
尽管这些论点(无线电频率不得通过市场配置,只能由公权力机构进行使用权配置——罗注)已被普遍接受,而且为其辩护的当局声名显赫,但刚才所引用的观点却是基于对该问题性质的误解。法兰克福特法官好像相信联邦管制是需要的,因为无线电频率数量有限,人们的需求超过了它的可供量。但是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几乎所有在经济系统中使用的资源(不单是无线电和电视频率)数量都有限,因而都是稀缺的,人们的需求总是大于供给。土地、劳动力、资金都是稀缺性资源,但其本身并不要求ZF管制。当然,有些机制确实被用于在众多提出权利要求的人中确定应允许谁使用这稀缺资源。美国经济制度中的常用方法是使用价格机制,这样分配资源给使用者无需ZF管制。
西普曼教授好像把ZF进行管制之前存在的混乱归因于私人企业和竞争制度的失败,但问题的真正原因却是没有在这些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从我们的一般经历可以知道,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不需ZF管制。但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占用一片土地,那末显然将发生很大的混乱,价格机制不能起作用,因为没有可供购买的产权。如果一个人用一块土地种庄稼,另一个人可以接着在种庄稼的土地上建房,随后又来一人拆掉房子用作停车场,毫无疑问,将这种状况称为混乱是恰如其分的。但将此归罪于私人企业和竞争制度却是错误的。不建立资源的产权,私营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产权建立以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钱。这样,混乱就消失了。ZF除必须以法制来确定产权和调解争端外也得这样做。但我们现在在美国无线电业和电视业看到的这类管制却实在毫无必要。(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不建立资源的产权,私营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产权建立以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钱。”
建立产权是交易的必要条件之一,这就是科斯定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谈到了他的第二定理:即便建立了产权,若交易费用高于交易惠利,则交易停止;反之,交易则进行下去。这是科斯的又一贡献。
前一定理,可称为科斯产权定理;后一个定理,可称为科斯交易费用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