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包括潜在的新生产关系)
政治制度
普选权和委员会制度:公社设立10个委员会(执行、军事、财政、司法、治安、劳动与交换、粮食、教育、社会服务、对外联络)作为新的政权机构。实行普选制,组织广大人民管理社会,实行有利于人民的各种措施,对政府人员实行民主选举。
公社议会:地方议会通常也在当地工人的指导之下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革命倾向表现为蒲鲁东主义,布朗基主义,以及更多的自由主义共和派。表现了政治趋向的多样性,高度的工人控制和不同革命派别之间的紧密合作。
改造专政机关:公社解除资产阶级常备军,取缔旧警察机构,根本改造司法机关,实行法官选举制。
废除官僚制度:公社通过全体公职人员需经选举始得任命的决议,颁布废除国家机关高薪法令,规定最高年薪6000法郎,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工资水平,以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
经济制度
公社在所有制、分配、管理和劳动立法方面实施某些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
工人合作社 通过将逃亡业主遗弃的工场转变为工人协作社法令,改变薪金收入高低悬殊现象,实行保持合理差别的劳动报酬制度,并着手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试验。
劳动保障 公社还制定若干保护工人直接利益的劳动法令,如取缔面包房夜班制、禁止任意罚款和克扣工资法令等。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社先后通过若干减轻人民负担和解决生活困难的法令。
减免债务 其中有一切债务延期在3年内分批无息偿还法令、无偿发还典当金额不足20法郎低档典押物品法令、免收3个季度房租法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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