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侵害六亿用户权益
破坏基金市场竞争
01
境外巧遇“支付宝”
2017年1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区域培训学院(IMF-Regional Training Institute)邀请金融反垄断学者李震参加“国际金融组织法律事务(Lega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Institutions)”研讨会。
李震,多年来从事金融反垄断研究。2013年3月,理论联系实际跨境起诉美联储量化宽松,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2015年7月,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状告美联储——金融反垄断的崛起》;2016年7月4日,专著被大英图书馆收藏。
在境外参加研讨会期间,李震见到不少商店都可以使用“支付宝”结算。后经查询得知,“支付宝”用户达6亿,业务已延伸至国际市场,覆盖十多种主流货币,中国用户可以使用支付宝在国外购物。
经过多年的经营,“支付宝”不但发展成为中国第一大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且已经跃升为全球最大的移动在线支付平台。
回国后,他对“支付宝”的兴趣未减,从金融反垄断的角度进行研究。
02
惊人的“发现”!
经过两个月的体验,李震惊讶地发现,尽管“支付宝”为用户带来诸多便捷,但与此同时,“支付宝”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6亿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嫌严重破坏基金市场公平竞争。
李震进一步发现,马云、“支付宝”公司、蚂蚁金服公司、阿里巴巴(中国)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服务有限公司以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之间关系复杂。例如:从股权关系上看,马云与支付宝和蚂蚁金服没关系,但是根据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阿里巴巴集团招股说明书(补充)》,马云才是“支付宝”公司和蚂蚁金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03
实名举报垄断
鉴于支付宝用户高达6亿,且涉案机构和人员关系复杂,出于维护我国竞争性金融市场以及6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考虑, 2018年3月底,李震锁定好证据后,写了《关于对马云、支付宝、阿里巴巴、蚂蚁金服等垄断侵害6亿用户权利以及破坏基金市场竞争的举报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金融反垄断学者的身份,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实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
举报分为两份,“举报一:垄断侵害6亿用户权利”,以及“举报二:破坏基金市场竞争”。他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章的规定,调查被举报人涉嫌垄断行为。之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针对被举报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18年3月30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顺利收到《举报信》。
04
启动维权诉讼
2018年4月,作为遭受“支付宝”及相关当事人垄断侵权的6亿用户之一,他写了两份《起诉状》,根据《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份《起诉状》:针对《支付宝服务协议》的“代收代付款项收益所有权”以及“以‘支付宝’名义存放在银行的账户余额”等两个条款提起反垄断诉讼。
《支付宝服务协议》第二份《起诉状》:针对支付宝禁止用户使用账户余额购买基金但可以使用余额宝及银行卡购买而提起反垄断诉讼。
基金购买方式起诉当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收下了两份《起诉状》(含6份副本)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但由于案情复杂,未当场决定是否立案。
尽管如此,李震认为:第一,本案是信息网络垄断侵权,被侵权人(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具备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二,关系密切且复杂的六名被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六名被告均独立,但被告之间通过股权方式环环相扣,另外,对于支付宝公司从以原告为代表的6亿用户获得的非法利益,其余被告通过不同的股权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
敬请关注本案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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