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农村土地确权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我这篇文章就来谈一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的一点个人看法。
一、土地确权的法律意义: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契约权利转变为财产权利
别看这个简单的确权,它意味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巨大变革,通过确权,我国农民原来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契约权利变成了财产权利。
那末,契约权利和财产权利有什么不同呢?我下面来说明一下:
1、契约权利是依附于合同的,而财产权利则是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产权证来确认的。
我们这里所说的契约,就是指合同。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农民普遍是通过与所在的生产大队队委会(人民公社解散以后,改为“村委会”,下同,不另作说明)所代表的“集体”签订“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而取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在法律上,契约权利通过合同的签订而产生,也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合同可以因为到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者因为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可以因为签订合同的某一方未履行或未合格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还可以因为签订合同的某一方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其他法定事由,而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合同还可能由于合同内容违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由人民法院宣布无效。一旦合同因为某种原因而终止,或被解除,或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无效,与合同相关的契约权利也就不存在了。
财产权利(简称“产权”)就不一样了。财产权利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来确认的,它不依附于合同,它是产权人私有的一种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产权人可以任意使用或处置属于他的财产,不象契约权利那样是要受签订合同的另一方牵扯制约。所以,一旦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以后,农民原来与村委会所代表的“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形同废纸了。
2、契约权利是与契约义务相对应的,而财产权利则是独立存在的,无对应的义务
合同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我们这里涉及到的是双务合同,因为当初的农村签订的“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含义之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之权利,即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之义务;反过来也是这样,合同当事人一方之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之权利。含义之二,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也都有义务,而且,履行合同义务是享受合同权利的前提,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如果拒绝履行他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格,就不能享受合同权利。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上世纪八十年代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种官方媒体,都努力强调:实行承包制不是要改变土地公有制,承包制只不过是农业经营方式的一种改变,只是把耕种集体土地的“生产任务”承包给了农民,而不是把土地分给了农民,也就是说,在当时的形势下,必须在理论上划清“包产到户”与“分田单干”之间的界限。“包产到户”中,农户所“包”的“产”就是指“生产任务”。
所以,在农户与以村委会为代表的“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农户一方的基本义务就是:完成生产任务。同时,农民还要承担其他一些义务,例如,向国家缴纳各种农业税费的义务、向“集体”交“提留”的义务。当时有一句顺口溜,叫“缴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给集体交的“提留”,一是用于支付村委会管理干部的报酬;二是用于各种集体公共开支;三是用于兴建或维护各种集体公共设施;四是增加集体储备。我们都知道,现在,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费的义务已经不存在了,给集体交“提留”的义务也绝大部分不存在了。
既然农民在承包合同中的基本义务是:完成生产任务,所以,如果某个农户的劳动力都已经进城打工或经商,无法耕种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了,那末,村委会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将土地收回来,承包给其他农户,或者另作他用。
但是,经过土地确权,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变更为财产权利,这就不同了。财产权利是不依附于合同的,而是通过产权证来确认的。一旦农民握有产权证,即使他全家所有的人都进了城,村委会干部也无权处理他的承包地。事实上,中央已经下了通知:不得因为农民进城而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这次农村土地确权的对象,除了农民的承包地以外,还有农民的宅基地。宅基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是由村委会(人民公社时期是生产大队队委会)无偿划拨给村民,用于解决村民居住问题的土地。在过去,如果某家农户由于家庭人口增加,或者由于子女长大成家后要分家单过,可以向村委会申请拨给新的宅基地;如果某家农户由于主要成员进城当了工人或干部,或迁居到其他村去,全家搬离该村,村委会也可以收回其宅基地。但是,现在就不同了。土地确权以后,农户即使全家离开该村,进城打工或经商,村委会也无权收回其宅基地,因为该农户拥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他对这块宅基地拥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