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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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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资料] 深交所就《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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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4-15 16:44:52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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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交所就《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指引》起草事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自2015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相较于前些年明显增多,市场、投资者、上市公司对股权变动相关规则的关注度明显提高,能否介绍一下《指引》起草的主要背景与考虑?


    答: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而影响上市公司价值,历来倍受市场关注。近年来,证券市场举牌行为频繁,经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深市分别发生483起、490起、322起举牌事件。举牌行为频繁,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引导资本合理流动;但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股权之争、公司治理冲突等问题,出现违规交易、信息披露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直以来,本所高度关注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便利性。一方面,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行为。自2015年以来,因权益变动违规,对96名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处分。另一方面,不断完善股份权益变动披露平台。2016年底,率先推出“股东业务专区”,为上市公司股东自行披露权益变动信息提供直接渠道,提升股东披露效率,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是平衡市场效率和公平的重要机制,有助于明确投资者预期,发挥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随着市场不断发展,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机制凸显局限性和适应性问题。为适应现阶段资本市场发展需要,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明晰披露标准,传递从严监管要求,本所起草了《指引》。在《指引》制定过程中,为遵循“开门立规、民主立规”的原则,广泛凝聚市场共识,形成《指引》初稿后,先后向深市全体上市公司、100多家会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予以完善。其后,本所对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机制反复论证、修正完善,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形成了本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问:能否介绍一下《指引》的起草思路?


    答:《指引》秉承 “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理念,指导信息披露,规制市场乱象。一是紧紧围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指引》全面梳理细化了其所规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情形,明晰相关监管要求。二是以“提示性公告”为抓手,聚焦决策有用信息,突出重点内容,提高权益变动披露信息的可读性。三是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近期市场上权益变动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规范,明晰“新问题、新现象”的监管标准。


    三、问:近期市场有“蒙面收购”,也有上市公司拒不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指引》是如何规范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答:针对权益变动信息,投资者应尽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尽关注和核实义务,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工作。一方面,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披露,也可以通过股东业务专区进行自行披露。投资者通过股东业务专区进行披露的,也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将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场所。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具有关注、核实和配合披露义务。当上市公司发现投资者已触及披露义务但未按规定公告,或者出现媒体报道或者股价异动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相关投资者询问、核实,并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上市公司在收到投资者通知或出现上市公司应知悉的关于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时,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


    四、问:《指引》围绕“提示性公告”展开规范,请介绍一下提示性公告的具体披露情形?


    答:《指引》规范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情形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起到突出重点内容、提高信息的可读性的权益变动信息简明化公告,以方便投资者快速、准确地获得所需信息,此类提示性公告的披露情形为投资者触及《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披露简式权益报告书、详式权益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情形。第二类提示性公告涉及虽未触及《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情形,但对上市公司股权信息构成较大影响的事项,强化了持续信息披露,一是实践中已在执行但尚不明确的情形,比如,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虽未达到5%但成为第一大股东、产权结构发生较大调整等情形;二是为了提高披露及时性,借鉴境外经验新增需披露的情形,比如,5%以上股东拥有权益增减变动1%需披露等。


    五、问:《指引》规定了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情形的需配套发布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是否可以代替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义务?两者有何区别?


    答:不可以相互代替。两者的披露内容和披露依据均存在区别,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是依据《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等进行编制;而提示性公告主要强调突出重点信息,旨在提供简明化信息,方便投资者快速、准确地获得所需信息,并未覆盖报告书的全部内容。


    六、问:近年来,合伙企业、金融产品持股上市公司的现象越来越多,能否介绍一下《指引》对规范该类主体持股的具体考虑?


    答:合伙企业、金融产品等类似主体的内部利益关系和控制关系较为复杂和多变。针对此类主体持股,《指引》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规范,一是明确金融产品持股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归属主体,即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如无相反证据,应当按照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合并计算;二是细化了上市公司股东产权结构中出现合伙企业、金融产品等时信息披露要求,从协议的内容、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认定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强化协议中相关主体控制人认定的明确安排。以解决此类主体在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时往往存在的“无人认领”或者“随意认领”现象。      

                    

    七、问:《指引》规范的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的情形,是否涉及停止买卖要求?


    答:《指引》紧紧围绕《收购管理办法》,不涉及对投资者停止买卖的要求,仅涉及对具体披露情形的梳理、披露内容的细化,以更好指导实践。


    八、问:《指引》在原权益变动报告书格式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产权结构的全面展开披露要求和资金来源的穿透披露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举牌或者收购中存在产权结构层层叠加的现象越来越多,目前相关规则对杠杆结构或资金的展开披露要求有限,实际杠杆率不清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向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传导,影响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度和资本市场运行的稳健性。《指引》针对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要求进行两方面的穿透披露,一是资金来源穿透披露,要求直至披露到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二是产权结构全面展开披露,要求直至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的某种协议或者安排。


    九、问:如果投资者在收购上市公司的公告中称未来12个月内会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是否构成《指引》所规范的承诺?


    答:是的。针对目前存在的股东披露的持股目的、未来增减持计划、未来对上市公司的调整计划等内容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等情形,《指引》强化承诺监管,要求投资者应当以承诺方式披露前述计划的具体内容,如披露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无调整计划的,则应当承诺未来具体期限内不对上市公司资产或者业务进行调整,且不得使用“暂无”、“不排除”等模糊用语。


    十、问:对于被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形,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一般情况下,仅因被动原因而导致构成《指引》的任一披露情形的,只需披露提示性公告即可,但如被动导致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相关投资者应当履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的披露义务。


    十一、问: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有上市公司20%股份,B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现A投资者将其所持2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B,如何适用《指引》规定的表决权出让人和受让人为一致行动人的要求?


    答:B因接受A的委托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为25%,根据《指引》,A和B因委托表决权事项构成一致行动人,即两者合计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为25%,需共同遵守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要求,共同适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减持和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规则。


    十二、问:《指引》明确了在达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比例提前或者延后披露的,均不能免除强制披露义务,应如何理解?


    答:对于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行为,《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达到5%的,在披露前不得再行买卖;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变动5%的,在披露前和公告后两日后不得再行买卖等等。《指引》结合司法判决案例和监管实践,对投资者需履行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予以强调和提示。比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持股达到6%时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此种情形为延后披露,该投资者下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10%(5%+5%)时而不是11%(6%+5%)时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再比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持股达到4.9%时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此种情形为提前披露,但该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5%时仍应当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


    十三、问:本次起草《指引》主要有哪些重要意义?深交所下一步计划是什么?


    答: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披露制度,是本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市场新情况、新问题,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指引》对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进一步规范,一是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充分发挥市场的共同监督作用,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回归理性,遏制过度投机行为;二是有利于督促收购行为回归产业逻辑,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防止“脱实向虚”。


    下一步,本所将继续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大对收购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本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充分论证,尽快完善并发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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