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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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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探讨] 别人关于否定之否定之规律的一些看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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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磊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8-4-24 18:10:05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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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关于否定之否定之规律的一些看法

自人思维之初始,任何观点都是在不断地说服与其相反的观点的道路上不断检验己方的观点的合理性中得到飞跃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亦是如此,在不断的不同声音中走向世界最本质规律。所以,对马克思主义中的经典理论进行不断的揣摩和反思,就是在发展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就是一个十分值得细细品味的规律了。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的眼中,否定之否定规律主要是认为:首先,在事物内部包含着两种对立的因素,即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肯定因素是促进事物发展的新生力量,是保持事物存在的因素,是决定事物性质的因素,是事物的正面;至于否定因素,李达在《唯物辩证法大纲》中认为事物的否定因素具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事物的否定因素代表着新的更高级的事物,这样的否定因素,在事物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新生力量”,它是必然要战胜旧的肯定因素的,当其战胜之时,就意味着事物又前进了一步。其二是“事物的否定因素代表着已被战胜但未被彻底消灭的旧事物的残余。这样的否定则自始至终都是阻碍事物发展的腐朽力量”。

其次,事物内部的肯定因素与否定因素总是在不断地斗争着。并且这场斗争中,否定因素总是活跃的、革命的,因为只有不断地否定才能使事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使新事物代替旧事物。这里说的否定是质变,是旧事物的毁灭和新事物的诞生。从对立统一的角度来看就是矛盾主次双方交换位置,就是合理的一方代替原来旧的一方。亦即是说“新事物只能在旧事物的废墟中诞生”;同时否定也不是对前一阶段的一味否定,而是将旧事物中对新事物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加以改造,作为新事物的有机成分保留了下来”。

再次,就是经典的“两次否定三个阶段”的表现形式了。也即是由肯定到否定,由否定到肯定的螺旋式前进运动。它表明事物总是由肯定因素占矛盾主导方面的肯定阶段,向否定因素战胜肯定因素居于主导方面即是发生质变的否定阶段发展,再向由否定阶段中的否定其所在阶段的否定因素否定它自己而成为新的事物的否定之否定的一个过程。事物发展总是这样循环往复进行的,以至于列宁在《哲学笔记》中说“仿佛是向旧的东西的回复”。

最后就是新生事物的不可战胜性。为什么新生事物会具有这般“顽强的”生命力呢?这是因为,新生事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历史前进的必经之路。新生事物是对旧事物的根本否定,是否定旧事物中与历史发展相违背的一面。在社会历史中来讲就是新生事物是对过去与人民利益不符合的一面进行否定。综上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以上基本就是传统的对否定之否定规律主要论述,那么否定之否定规律自康德将其引进思维领域到“黑格尔自觉而明确地把思维发展、世界发展的过程描绘为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1]再到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继承黑格尔的这个思想,再到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否定之否定的推进,再到几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否定之否定的剖析与反思,产生了不少的成果。所以,今天我就我所知的几种我认为有一定价值的反思与大家共同品味。

首先,第一种观点是“否定之否定规律适合于事物的自我完善运动,是事物自我发展的一般规律。但不能作为事物发展最普遍的规律”[2] 这是一种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普遍性进行的反思。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发展并不只是一个自我完善、自我生成的过程,而是内在与外在共同作用的结果,外在的因素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是能够改变事物发展的过程的,比如自然界中的煤矿,原先只是作为地球上的一种物质形态存在,当人类把它用于取暖或其他人为活动时,就已经改变了他的存在形式了,这种巨大的变革并不是简单地依靠煤矿自身的矛盾运动就可以完成的。况且,谁又能准确定义煤矿自身本质的内在矛盾的两大基本因素何在呢?

持这种理论的人还发出这样的疑问:“发展仅仅表现为事物的自我完善过程吗?任何事物的发展是否都要经过自我完善的过程?”[3] 他们认为自我完善是事物发展的一种途径,一种不是事物发展的最高的形式,这里的最高形式我个人姑且理解为事物发展最朴素、最本质的形式。他们给出的原因是事物发展的自我完善过程是一个有界限的历史范畴,并不是一个永恒的无限的转化运动。它最终会被其他别的事物所否定、所代替,并且每一个具体事物的历史都是有限的并不是永恒的。只有根本的质变才是绝对的、无限的,比如“一种物质运动形式向另一种运动形式转化的能力使绝对的、无限的”。[4]

同时,他们也认为完成自我完善的过程是需要一定的与之相适应的条件的,没有这些条件自我完善过程是不太可能实现的。这些条件其一是独立于该事物的外部条件包括物质世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世界,都有利于该事物按照自己发展的规律来完成它自身的发展周期。其二是事物必须拥有本身质的稳定状况下,拥有继续发展的动力,也就是说该事物的肯定因素与否定因素,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永恒斗争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一样的。但是现实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物质变化都符合这些条件。不同的事物在不同的外部条件、不同的空间都会导致事物向不同的形态发展、向不同的事物转化。这就表明事物在发展形式上、途径上、方向上是多元的,是多样性的统一。至于事物发展最终走向那种形式、途径和方向取决于该事物内部两大矛盾的运动与外部条件的一致性或协调性。

其次,第二种观点是不完全同意辩证法的所有规律都是事物发展的这个规律。只有否定之否定规律才是关于事物发展的的规律,而对立统一和质量互变规律是它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并且对立统一规律是关于事物运动的规律的,质量互变规律是关于变化规律的。

主张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有各自对应的规律,而不是同一个规律。但是同时他们也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的把辩证法定义为关于发展的科学也是有合理性的,他们是这样说的:

运动是物质存在的方式和固有属性,是一般的变化;“变化既包括实物量的变化,也包括是物质的变化。它可以是上升的、前进的运动,也可以是下降的、倒退的运动;发展则是变化的高级形式,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新东西的产生和旧东西的衰亡”[5]

为了准确说明该观点我在此引用傅昌漳同志在《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在认识》一文中的原话:

“一切变化都是运动,一切发展都是变化。但一切运动不都是变化,一切变化不都是发展。·······变化不同于运动,是由于在变化中多了一种‘方向’的属性。发展不同于变化,也是由于在发展中又多了一种‘方向’的属性。就是说运动是多向的或者说是无向的,变化是有向的(但不是定向的),可逆的,对运动加以特定限制就形成了变化的范畴;对变化加以特定限制就形成了发展的范畴。······在这个意义上的把辩证法定义为关于发展的科学,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究竟这三个范畴之间到底是不是同一个规律呢?他们是从这三者同其物质主体之间的关系来探讨的。

首先是运动对于其对应的事物来说,运动自始至终都只是该事物的属性,该事物运动的始终点都是原来的事物,并没有因为运动该事物就由一个事物变成了另一个事物。依据傅昌漳的说法就是“某物在运动时,运动主体与它物的关系,还不是外在的同一,而是内在的同一,即是它物还是作为一种潜在因素共处于运动主体的自身中。”

其次是 变化同与之对应的事物的关系,变化的始终点已经不再是同一物了,即终点的事物已经不再是起点时的原事物了,而是他物。并且两物是相互对立而又相互联系的,也就是基于这个对立而又相互联系的的特性上才明确了变化的。既然质量互变规律是关于事物变化的规律,那么从量变和质变的角度来理解始终点已经不再是同一物会立体些。首先,量变只是该事物自身某个属性在程度上的改变,此时量变依然是寓于该事物的内部的。质变则是一个飞跃、突破不再局限于原事物这个“母体”,成为了他物。由此可见,“变化是主体和他物的外在同一,这种同一是在主体存在期间,就视他物为异己、同自身对立的东西。这是运动中主体所包含的矛盾的暴露、展开和外在化。质变的实现、完成,变化主体同其对立的他物实现外在的同一,则是运动内在矛盾的解决。因此,如果说运动的源泉在事物内部包含着自身与他物的矛盾(运动就是这种矛盾的活跃、搏动),那么变化的根据就在于这种矛盾的暴露、外化和要求解决的趋势,变化就是主体对于实现和自己对立物同一的追求。”(傅昌漳)这里的他物,准确来说是该事物的另一种存在形式也就是说这里的变化只是改变了该事物原本的存在方式或形式,并没有改变原有事物的最根本的东西,他可能是该事物的前进,也可能是该事物的倒退。

再次,是发展同与之对应的事物的关系。发展是前两种范畴的一个综合,它他首先同运动一样并没有对该事物的本质性的改变东西,是事物的自我发展而不是变成他物,这里的他物区别于上述变化中的他物,这里的含义是,发展是不会将小麦变化成钢铁的,只会将小麦变成麦株。同时,它也是变化的一个方向,但这个方向是上升的、积极的,是与倒退的、消极的相对立的。“两方面统一起来看,只有把作为变化主体的事物和作为发展所追求的目标的他物,都看做发展的主体,也就是把他们视为同一发展主体的不同存在形式。·······在变化哪里外在化了的,即原来运动主体中的矛盾,又在发展中内在与主体自身,矛盾双方由最初的直接同一(内在同一)经对立(外在同一)又达到了新的内在的同一。”(傅昌漳)

由此可知,运动、变化、发展各有各自相应对应的规律,他们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

由于笔者能力有限,只能认为这两种观点,在我看来,对于我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有一定的思辨价值,所以就只说这两种观点了。

第一种观点认为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自我发展的规律,不是所有的事物发展都是必须经过自我完善,也即是说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普遍性是应该再商榷的。就这种观点,我在此不做合理与否的评述,但我想说说我的看法是,首先,应该肯定这种关于权威理论的思辨、这是一种做学问应该有的态度。其次本观点的内容来看,他强调的是外部条件与内部条件的和谐统一,才是事物发展的关键,只是一味强调内部的自我完善就可以发展,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事物的发展在自身的改变中确实是能够得到发展的,但是外部条件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当内部因素的作用小于外部条件之时显然事物会朝外部条件所引导的方向变化。

第二种观点认为否定之否定规律只是事物发展的规律,而对立统一规律和质量互变规律分别是关于运动和变化的规律。这种将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在传统上视为同一规律即发展的规律,进行分解,认为他们各有各自之作用,对立统一和质量互变只是否定之否定的前提和基础。这种看法在当时看来是被批评的,但是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发展阶段性的观念,也许在逻辑推理或举例论证中还有不足之处,但这应该视为一种思辨性的思考,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有益无害的。

【注】文观点主要是对以下文章的部分观点阅读后写的,本文没有什么创新部分,只是对这些文章的观点的叙述。《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再反思》(南京大学沈晓珊)、《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在认识》(傅昌漳)、《要辩证地理解否定之否定规律》(南京大学沈晓阳)、《马克思主义哲学纲要》(韩树英)等。



[1] 《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再思考》.杨耕.北京师范大学


[2] 《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再反思》.沈晓珊.南京大学


[3] 《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再反思》.沈晓珊.南京大学


[4] 《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再反思》.沈晓珊.南京大学


[5] 《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再反思》.沈晓珊.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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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浪 发表于 2018-4-29 12:06:4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否定之否定规律适合于事物的自我完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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