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帖这里,不使用通常的术语。是用新的术语,复述一下马克思经济学的有关观点,如下。
人们的劳动,分别是个别劳动,即个别的具体的劳动。
例如张三制作面包,李四也制作面包,这分别是个别的劳动,也是具体的劳动。
例如这个企业生产丝绸,那个企业生产汽油,这分别是个别的劳动,也是具体的劳动。
个别劳动,就是各个生产单位的劳动。
具体劳动,就是具体生产过程的劳动。
那么,个别的劳动们,会有一个总量,叫社会劳动,即总劳动。
社会劳动=张三制作面包的劳动+李四制作面包的劳动+这个企业生产丝绸的劳动+那个企业生产汽油的劳动+。。。。。
社会劳动=个别劳动之和
那么,平均化来看,有平均化的社会劳动,即均匀混合的总劳动,此时,呈现为无差别的社会劳动,均质总劳动。
任一的个别劳动,不是社会劳动,不是均质总劳动,但,参与形成社会劳动,参与形成均质总劳动。
任一的个别劳动,有自身的个别劳动量,在社会交换当中,能分取平均化的社会劳动,分取均质总劳动。
那么,个别劳动量,与分取到的均质社会劳动量,在数值上是充满差异的。
但是,交换双方之间,在交换当中,是等价格的,也是等社会劳动量。即,买卖双方在分取的社会劳动量上是等同的。
这也就是说,
在生产当中,人们分别提供了个别劳动量,形成一堆的个别劳动,即均质总劳动,即平均化社会劳动。
在交换当中,人们分别再分取社会劳动量,针对一堆的社会劳动,即均质总劳动,再分取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