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价值公式的劳动力价值(V),我认为它其实是资本家作预付资本一部分预付给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格,而这个价格是以雇佣工人对自我的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判断为依据来与资本家进行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而v+m(雇佣工人创造)才是合理的分配,但双方的由于信息对称问题和未来把劳动力投入商品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商品成品后实现的价格或商品社会价值有不确定性,故双方以预先谈判的价格成交,这个一般在计时制上较多,但以计件或效绩为主的则以个别劳动生产力以及折算为商品的价值比例来分配其中m的部分份额,甚至一些合作工作性的由于因为产品不能交换出去成为商品而实现不了它的社会价值,甚至因为这些产品过了保质期或销售成本递增的量与因为递减降价之后收回的价值量连当下的投入都收不回,致使投入的作为活劳动的劳动力和时间以及作为过去劳动的生产资料价值也成为沉没成本,这就是共负盈亏。而不是以计时工资制即使是上述那种情况也必须按劳动合同支付。当然,这些,在马克思时代由于马克思思本人考察的对象绝对大多数是以工业制造业为主,而作为中介业务或销售性质工作的雇佣和合作劳动则忽略了,其实,这里的分析有管理学的倾向。这也导致了马克思的局限。
但我们还可以另一个角度,即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资本占有多数的资本家阶层与几乎没资本积累的雇佣劳动者之间在社会地产关系中的强势,从而使处于较弱势的雇佣劳动者在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容易被不平等或公平对待,从而使雇佣工人的成交价格低于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力价格不能以明里拿到的实际货币工资为计量,还应该以各种暗地里的生活补贴的总和计量,比如,分配职工房、企业帮劳动者支付的公积金、社保费以及退休后的养老金和待遇。。。等等,这些也是暗里和预期的价格回报,如果理解这些就明白为什么每次机构单位招人都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抢“铁饭碗”了,于是出现一些本来文盲也能做的类似“厕所所长”的职位也有研究生甚至可能去争!这样,是不是就有浪费人力资源而没有人尽其才呢?而深入这个角度研究被当代称之为是制度经济学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