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规定模糊 按规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果任期届满后,不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是哪方面的责任?对于不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有没有处罚责任人的规定,如果没有,有关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求和规定就形同儿戏了。 这是党内制度没有建立健全的原因,从而因在党的基层组织没有明确选举的规定和应该承担责任的规定,组织方面对党的基层组织应该有的约束力从而就大打折扣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又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 那么,“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党的基层组织什么地方、什么时期进行选举或者不选举就全凭上级党的组织或领导的意志决定了,而不是制度的规定决定了。2018-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