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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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最全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事项(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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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监事任期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法律解析:监事的任期法定为每届三年。这点与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且每届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不同。同样注意,监事任期是按届算,而不是按监事个人的任职期限算。这点在监事的增补或改选时要特别注意。

    原监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是法定义务,但作为保障监事会的效率,公司还是要及时改选或增补。

    实操策略:监事的任期法定为每届三年,不容更改。注意原监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是法定义务,章程并不能把这项义务免除或另作规定,但可规定具体的职责或履职方式。


    (十八)监事/监事会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解析:监事/监事会负有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对督促高管合法履职,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具有一定作用,并且也是中小股东实现某种权利的途径。因此,监事/监事会的职权越大,越有利于对董事、高管形成某种制约,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实现。

    实操策略:在中小股东在公司职权的争夺中,最容易得到的职位就是监事。为了有效加强对董事、高管的制约,应当在章程中增加监事/监事会的职权,这有助于中小股东通过监事/监事会层面来制约一般由大股东指派或控制的董事、高管。

    (十九)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法律解析:监事会也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而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律规定的至于召集和主持,其他如出席人数、通知方式、通知时限、表决的程序和方式等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实操策略:如前所述,监事会的主要功能是监督和制约董事和高管,也是中小股东实现和维护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的一个重要方式。要根据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情况,来确定监事会议事方式,特别是要求出席人数的规定,如要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才有效等。而表决程序主要包括表决的方式(如举手、无记名投票)和程序(具体表决的程式),都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既有助于提高会议效率,也有助于决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二十)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解析: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权转让即意味着股东的变更或股权结构的变动,对维持公司股东的稳定、和谐有重要影响。为确保股东关系的稳定,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没有限制条件。如对外转让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是指人数而非股权比例。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做好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工作,并且该通知要送达转让人以外的全部股东,而非只要达到过半数后其他股东就可以不通知。

    法律虽然对对外转让股权作了限制,但仍保证股东自由处分股权的权利。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其他股东需作出答复,未按时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股权,否则也视为同意转让。通过这种对其他股东设定积极义务,消极行为视为默认的规定来保障股东最终能自由处分股权。

    同样由于股东的人合性特点,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实操策略:公司股东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对转让公司股权条件从宽还是从严。特别是在公司初成立时,创始股东就要确定公司是趋于封闭性还是开放性。如果封闭性的,可以对股权转让制定更多的限制条件,反之亦然。章程能自主规定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通知、同意、甚至包括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等。需注意的是,诸如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因为限制股东权利,是无效的。

    (二十一)股权/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解析:该规定首次在法律上将股权继承和股东资格继承做了区分,之前的法律及实务均未将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分离。由于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如果不将股权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区分,在发生继承时,继承人(可能一个,也可能很多人,可能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成为股东,很容易打破原先股东的平衡,破坏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征不符。本条规定,将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做了区分,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但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实操策略:创始股东应该在章程中对此早作规定。如果为家族式企业的,可以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如果非家族式企业,建议尽量规定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毕竟,继承人是什么人具有不可预测性。公司章程既可以粗线条式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也可以详细规定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如未成年,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在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时,应当就继承的股权如何处理,包括处理的方式、作价等。

    (二十二)累计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法律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往往股权分散,中小股东数量极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作用极大。公司的控制往往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而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如果纯粹按股权比例表决,中小股东往往很难将自己的权利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公司法》创设了累计投票制,但该制度只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采用该投票制度需要由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的规定。所谓累计投票制就是每一股东的投票权可以放大至与应选董事人数一致的倍数,并且可以集中使用在一人身上(例:公司董事会由九人组成,某一股东持有1万股股份,如该股东使用累计投票制投给某一董事,该董事就能取得9万票)。累积投票制使得中小股东可以将投票权累计到同一候选人身上,使得其推选的董事当选的可能性大增。

    实操策略:累积投票制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有助于股份公司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推举代言人,以维护其权益任。《公司法》规定是否采用该制度需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比股东大会的决议,章程的规定无疑更具稳定性,能有效防范大股东为自身利益随意决定是否采用累计投票制。因此,中小股东应当在创立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时就应注意到该制度,要求采用,以免在事后陷于不利境地。


    (二十三)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法律解析:与《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规定进行对照,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会举行需由过半数董事参加,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等都有明确规定。

    实操策略:由于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职权极大,监事的作用也更加重要,所以法律赋予了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可以自由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指定高效、合理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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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xieqingwu 发表于 2018-7-12 13:30:5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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