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佃农理论》中,张五常有关台湾土地改革的实证研究,完全是基于一个虚假的基础——三七五减租所限制的是实际产量而非标准产量。为了抓住这根“救命稻草”,张五常更是极力歪曲事实以误导读者:一方面,对于诸多不利的证据,他完全视而不见;另一方面,他还使用“移花接木”的伎俩,进行数据造假。
关键词: 张五常;佃农理论;台湾土地改革;数据造假;歪曲事实
张五常认为:[color=rgb(68, 68, 68) !important]统计学的巨大进步也带来了一种危机,即“为‘让事实说话’提供了某种巧妙的和表面上有说服力的方式。”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1]中更是感叹:“数之不尽的统计低手,舞数弄计,但求表演技巧,把简单不过的验证搞得一塌糊涂”;甚至指责“以电脑算出来的数字规律作结论……是以事实解释事实……鲁莽而又无耻。”
但在笔者看来,所谓“以事实解释事实”,不过就是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的“唯象”理论。诚然,与结构性理论比起来,唯象理论似乎是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层次上,然而并不可耻:实际上,经济学的需求定律,与著名的开普勒三定律一样,都是唯象的。真正鲁莽而又无耻的,其实是那些为“证实”自己的理论,竟不惜歪曲事实、甚至数据造假的人!
我们知道,按照张五常的理论,台湾三七五减租后,地主将“诱使”佃农增加“额外”投入,根据边际回报递减定律,这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而表1中佃农与自耕农人均耕地面积的对比,则被他看作是其“诱使”理论的决定性实验。不过笔者曾指出[2,3],由于张五常把地主也归于自耕农,表中自耕农人均耕地的增加,只不过是一个数字游戏。实际上,1948年的佃/自耕地比值要远小于1.29,而更接近0.81,真正“舞数弄计”的,恰恰是张五常自己。
表1 台湾三七五减租前后,佃农/自耕农人口、土地情况
年份 | 人口指数 | 佃农/自耕农 | 人均土地(公顷) | ||||||
农业 | 自耕农 | 佃农 | 人口 | 土地 | 农民 | 自耕农 | 佃农 | ||
减租前 | 1946-48 | - | - | - | (1.20) | 1.29 | 0.210 | 0.202 | 0.218 |
1948 | 100.0 | 100.0 | 100.0 | 1.15 | - | - | - | - | |
减 租 后 | 1949 | 102.6 | 103.3 | 103.6 | 1.15 | 0.81 | 0.204 | 0.242 | 0.171 |
1950 | 105.8 | 107.9 | 105.1 | 1.12 | 0.80 | 0.200 | 0.235 | 0.167 | |
1951 | 110.1 | 119.7 | 103.8 | 1.00 | 0.68 | 0.193 | 0.228 | 0.155 |
注:表中“(1.20)”是笔者补加,计算方法如下(1.29/0.218)/(1/0.202)=1.20。
一个有力的直接证据,是刘进庆《战后台湾经济分析》[4]中如表2所示的数据,1948年的比值仅为0.79。一个比较戏剧化的间接证据,是于宗先《两岸农地利用比较》[5]中如表3所示的数据,在与表1对比后,笔者认为张五常很可能是把1939年的比值“移花接木”为1946-48年的平均比值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表2的资料来源为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6],表3的资料来源为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两者恰恰都是张五常《佃农理论》的重要参考文献。
表2 土改前后台湾耕地面积(1甲约0.97公顷)
年份 | 自耕地面积 | 佃耕地面积 | 佃/自耕地 | ||
甲 | % | 甲 | % | ||
1948 | 470792 | 55.9 | 370750 | 44.1 | 0.79 |
1953 | 717062 | 82.9 | 148130 | 17.1 | 0.21 |
1956 | 740811 | 84.9 | 131732 | 15.1 | 0.18 |
1959 | 751388 | 85.6 | 126624 | 14.4 | 0.17 |
表3 1939-52年台湾自耕地与佃耕地面积
年份 | 自耕地面积 | 佃耕地面积 | 佃/自耕地 | ||
甲 | % | 甲 | % | ||
1939 | 372763 | 43.7 | 480801 | 56.3 | 1.29 |
1949 | 450224 | 50.5 | 366934 | 41.2 | 0.82 |
1950 | 458539 | 51.1 | 364746 | 40.6 | 0.80 |
1951 | 492255 | 54.6 | 334189 | 37.1 | 0.68 |
1952 | 517059 | 57.2 | 311683 | 34.5 | 0.60 |
注:原表中1949-52年另有74531甲政府自留地。
再把表2与表3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尽管陈诚与汤惠荪对数据的选择完全不同,但佃/自耕地比值都是呈递减趋势,这会更有利于他们宣传土地改革成果的目的。也正是基于这个理由,笔者认为陈诚1948年的数据应该是可信的,因为如果他要造假的话,偏大的比值才更符合其动机。同时,1946-48年的平均比值也不太可能为1.29,否则的话,至少其中一年的比值应大于1.29,表3完全没有必要舍近求远(大概是意识到1939年与1949年的间距太大,后来的《汤惠荪先生言论集》[7]中,就只有1949-52年的数据了)。
据于宗先《台湾土地问题》[8]介绍:“光复初期(1945年),台湾的耕地约51%为自耕地,8%为公有地,41%为佃耕地。”因此光复初期(1945年)的比值为0.80,即使将公有地归为佃耕地,比值最大也只0.96。另据《汤惠荪先生言论集》之《台湾土地改革概要》介绍:“在实施土地改革以前,台湾租佃制度盛行,全省耕地中约有41%为公私有佃耕地。”而李国鼎《台湾的现代农业》[9]略有不同:“1949年在实行土地改革前,台湾45.3%的可耕地是由佃农来耕种的。”按更有利于张五常的后者计算,土地改革前的比值为0.83,即使考虑8%公有地,比值仍然小于1。
倘若上述材料均真实可信,佃/自耕地比值的大幅下降,应该发生在1939-45年间;即使1946-48年间有波动,比值大于1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减租后地主收回部分土地自耕的实际规模,要远小于张五常的预期,所谓“有20.9%的租佃耕作土地转变为自己耕种”,只不过是“移花接木”式数据造假的结果。更何况,据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介绍:“地主收回耕地后,少有自耕,大都暗中出租,……或出卖,或雇工耕种。”
更不幸的是,即使1948年的比值与1946-48年的平均比值恰巧都为1.29,张五常所谓的“诱使”理论也终将被证伪。实际上,张五常自己非常清楚其“诱使”理论所面临的困难:“根据几个学者的看法,台湾的减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而不是对地租比例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地主诱使佃农增加投入的动机将被消除。这种法律上的混淆需要加以澄清。”换句话说,这个声明实质上意味着:假如三七五减租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其“诱使”理论就不过是空中楼阁,所谓的“实证”更是扯淡而已。
张五常用来“澄清”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陈诚1951年谈到三七五减租时曾说:“几乎难以置信的是,该办法是那样平稳地得到了实施。……最重要的因素是,水稻的产量1949年比前一年增加了20%,……地主……获得了与从前大致相同数量的粮食。”二是,张五常认为:1951年法令中有关收获总量标准的第4条,“在1949年的条例中是完全没有的,……甚至使用了将来时态”;然而“有趣的是,1951年后出版的、讨论1949年减租条例的文献通常似乎都把1951年的法令当成了1949年的条例。”
张五常转引自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的1951年《三七五减租条例》第4条为:“耕地主要作物正产品收获总量之标准,由各乡镇公所租佃委员会按照耕地等评议。”实际上,该引文并不完整,但即便是查完整的条文,也没有哪一句“使用了将来时态”。
张五常转引自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的1949年《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第2条为:“地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前项所称正产品以已往习惯所缴之产品为主。”然而有趣的是,同样转引于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何保山《台湾的经济发展》[10]关于该条款的引文,却还多出如下一句:“总年产量的标准数额将由县或市的三七五减租运动委员会根据有关资料并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评定(1949年5月实行),评定结果将呈报省政府批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句被张五常漏掉的引文恰恰“使用了将来时态”!
张五常还特别澄清:“对耕地年产出量(不是土地的价值)的评估是在两年后才进行的,但主要是应地主的要求来做的,……期望评估的产量足够高,使他们获得与减租前一样多的地租收益。地主不应做这种蠢事,因为政府最终的评估是对佃农极为有利的。不管怎么说,1952年2月正式批准了进行这种评估,但后来却几乎找不到贯彻实施的证据。”照此说法,1951年法令的第4条,倒真应如张五常所说,使用将来时态。然而,如果地主的期望是“获得与减租前一样多的地租”,陈诚1951年的说辞岂不是有问题?假如陈诚1951年所说属实,地主的做法才真是愚蠢呢!
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自序》谈三七五减租,认为成功的因素有三:“一因地租规定合理,地主损失不大,而佃农所得增多。二因地目等则确实,正产物收获量之标准,公平合理。三因农民生产兴趣与生产能力提高,同时配合政府粮食增产百分之二十之政策,农地产量增多,故地主之实际所得,并未因减租而减少。”当然,通过其他文献可以知道,陈诚这里省略了一个事实上更重要的因素——武力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