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2 9

[原创] 有关张五常博士论文《佃农理论》数据造假的考证 [推广有奖]

  • 3关注
  • 8粉丝

博士生

56%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03 个
通用积分
1.5446
学术水平
37 点
热心指数
38 点
信用等级
29 点
经验
31234 点
帖子
178
精华
0
在线时间
294 小时
注册时间
2011-10-30
最后登录
2020-9-9

相似文件 换一批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摘要:在《佃农理论》中,张五常有关台湾土地改革的实证研究,完全是基于一个虚假的基础——三七五减租所限制的是实际产量而非标准产量。为了抓住这根“救命稻草”,张五常更是极力歪曲事实以误导读者:一方面,对于诸多不利的证据,他完全视而不见;另一方面,他还使用“移花接木”的伎俩,进行数据造假。

关键词: 张五常;佃农理论;台湾土地改革;数据造假;歪曲事实


张五常认为:[color=rgb(68, 68, 68) !important]统计学的巨大进步也带来了一种危机,即“为‘让事实说话’提供了某种巧妙的和表面上有说服力的方式。”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1]中更是感叹:“数之不尽的统计低手,舞数弄计,但求表演技巧,把简单不过的验证搞得一塌糊涂”;甚至指责“以电脑算出来的数字规律作结论……是以事实解释事实……鲁莽而又无耻。”

但在笔者看来,所谓“以事实解释事实”,不过就是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的“唯象”理论。诚然,与结构性理论比起来,唯象理论似乎是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层次上,然而并不可耻:实际上,经济学的需求定律,与著名的开普勒三定律一样,都是唯象的。真正鲁莽而又无耻的,其实是那些为“证实”自己的理论,竟不惜歪曲事实、甚至数据造假的人!

我们知道,按照张五常的理论,台湾三七五减租后,地主将“诱使”佃农增加“额外”投入,根据边际回报递减定律,这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而表1中佃农与自耕农人均耕地面积的对比,则被他看作是其“诱使”理论的决定性实验。不过笔者曾指出[2,3],由于张五常把地主也归于自耕农,表中自耕农人均耕地的增加,只不过是一个数字游戏。实际上,1948年的佃/自耕地比值要远小于1.29,而更接近0.81,真正“舞数弄计”的,恰恰是张五常自己。

表1  台湾三七五减租前后,佃农/自耕农人口、土地情况


年份


人口指数



佃农/自耕农



人均土地(公顷)



农业



自耕农



佃农



人口



土地



农民



自耕农



佃农


减租前


1946-48



-



-



-



(1.20)



1.29



0.210



0.202



0.218



1948



100.0



100.0



100.0



1.15



-



-



-



-



1949



102.6



103.3



103.6



1.15



0.81



0.204



0.242



0.171



1950



105.8



107.9



105.1



1.12



0.80



0.200



0.235



0.167



1951



110.1



119.7



103.8



1.00



0.68



0.193



0.228



0.155


注:表中“(1.20)”是笔者补加,计算方法如下(1.29/0.218)/(1/0.202)=1.20。

一个有力的直接证据,是刘进庆《战后台湾经济分析》[4]中如表2所示的数据,1948年的比值仅为0.79。一个比较戏剧化的间接证据,是于宗先《两岸农地利用比较》[5]中如表3所示的数据,在与表1对比后,笔者认为张五常很可能是把1939年的比值“移花接木”为1946-48年的平均比值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表2的资料来源为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6],表3的资料来源为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两者恰恰都是张五常《佃农理论》的重要参考文献。

表2  土改前后台湾耕地面积(1甲约0.97公顷)

年份


自耕地面积



佃耕地面积



佃/自耕地





%





%


1948


470792



55.9



370750



44.1



0.79


1953


717062



82.9



148130



17.1



0.21


1956


740811



84.9



131732



15.1



0.18


1959


751388



85.6



126624



14.4



0.17


表3  1939-52年台湾自耕地与佃耕地面积

年份


自耕地面积



佃耕地面积



佃/自耕地





%





%


1939


372763



43.7



480801



56.3



1.29


1949


450224



50.5



366934



41.2



0.82


1950


458539



51.1



364746



40.6



0.80


1951


492255



54.6



334189



37.1



0.68


1952


517059



57.2



311683



34.5



0.60


注:原表中1949-52年另有74531甲政府自留地。

再把表2与表3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尽管陈诚与汤惠荪对数据的选择完全不同,但佃/自耕地比值都是呈递减趋势,这会更有利于他们宣传土地改革成果的目的。也正是基于这个理由,笔者认为陈诚1948年的数据应该是可信的,因为如果他要造假的话,偏大的比值才更符合其动机。同时,1946-48年的平均比值也不太可能为1.29,否则的话,至少其中一年的比值应大于1.29,表3完全没有必要舍近求远(大概是意识到1939年与1949年的间距太大,后来的《汤惠荪先生言论集》[7]中,就只有1949-52年的数据了)。

据于宗先《台湾土地问题》[8]介绍:“光复初期(1945年),台湾的耕地约51%为自耕地,8%为公有地,41%为佃耕地。”因此光复初期(1945年)的比值为0.80,即使将公有地归为佃耕地,比值最大也只0.96。另据《汤惠荪先生言论集》之《台湾土地改革概要》介绍:“在实施土地改革以前,台湾租佃制度盛行,全省耕地中约有41%为公私有佃耕地。”而李国鼎《台湾的现代农业》[9]略有不同:“1949年在实行土地改革前,台湾45.3%的可耕地是由佃农来耕种的。”按更有利于张五常的后者计算,土地改革前的比值为0.83,即使考虑8%公有地,比值仍然小于1。

倘若上述材料均真实可信,佃/自耕地比值的大幅下降,应该发生在1939-45年间;即使1946-48年间有波动,比值大于1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减租后地主收回部分土地自耕的实际规模,要远小于张五常的预期,所谓“有20.9%的租佃耕作土地转变为自己耕种”,只不过是“移花接木”式数据造假的结果。更何况,据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介绍:“地主收回耕地后,少有自耕,大都暗中出租,……或出卖,或雇工耕种。”

更不幸的是,即使1948年的比值与1946-48年的平均比值恰巧都为1.29,张五常所谓的“诱使”理论也终将被证伪。实际上,张五常自己非常清楚其“诱使”理论所面临的困难:“根据几个学者的看法,台湾的减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而不是对地租比例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地主诱使佃农增加投入的动机将被消除。这种法律上的混淆需要加以澄清。”换句话说,这个声明实质上意味着:假如三七五减租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其“诱使”理论就不过是空中楼阁,所谓的“实证”更是扯淡而已。

张五常用来“澄清”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陈诚1951年谈到三七五减租时曾说:“几乎难以置信的是,该办法是那样平稳地得到了实施。……最重要的因素是,水稻的产量1949年比前一年增加了20%,……地主……获得了与从前大致相同数量的粮食。”二是,张五常认为:1951年法令中有关收获总量标准的第4条,“在1949年的条例中是完全没有的,……甚至使用了将来时态”;然而“有趣的是,1951年后出版的、讨论1949年减租条例的文献通常似乎都把1951年的法令当成了1949年的条例。”

张五常转引自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的1951年《三七五减租条例》第4条为:“耕地主要作物正产品收获总量之标准,由各乡镇公所租佃委员会按照耕地等评议。”实际上,该引文并不完整,但即便是查完整的条文,也没有哪一句“使用了将来时态”。

张五常转引自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的1949年《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第2条为:“地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前项所称正产品以已往习惯所缴之产品为主。”然而有趣的是,同样转引于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何保山《台湾的经济发展》[10]关于该条款的引文,却还多出如下一句:“总年产量的标准数额将由县或市的三七五减租运动委员会根据有关资料并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评定(1949年5月实行),评定结果将呈报省政府批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句被张五常漏掉的引文恰恰“使用了将来时态”!

张五常还特别澄清:“对耕地年产出量(不是土地的价值)的评估是在两年后才进行的,但主要是应地主的要求来做的,……期望评估的产量足够高,使他们获得与减租前一样多的地租收益。地主不应做这种蠢事,因为政府最终的评估是对佃农极为有利的。不管怎么说,1952年2月正式批准了进行这种评估,但后来却几乎找不到贯彻实施的证据。”照此说法,1951年法令的第4条,倒真应如张五常所说,使用将来时态。然而,如果地主的期望是“获得与减租前一样多的地租”,陈诚1951年的说辞岂不是有问题?假如陈诚1951年所说属实,地主的做法才真是愚蠢呢!

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自序》谈三七五减租,认为成功的因素有三:“一因地租规定合理,地主损失不大,而佃农所得增多。二因地目等则确实,正产物收获量之标准,公平合理。三因农民生产兴趣与生产能力提高,同时配合政府粮食增产百分之二十之政策,农地产量增多,故地主之实际所得,并未因减租而减少。”当然,通过其他文献可以知道,陈诚这里省略了一个事实上更重要的因素——武力恐吓。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94116767.jpg (263.3 KB)

294116767.jpg

294116767.jpg (263.3 KB)

294116767.jpg

292507036.png (11.04 KB)

292507036.png

292507035.png (14.4 KB)

292507035.png

292507026.png (23.94 KB)

292507026.png

291674526.jpg (309.65 KB)

291674526.jpg

292482708.jpg (313.48 KB)

292482708.jpg

292482705.jpg (259.37 KB)

292482705.jpg

292482704.jpg (270.5 KB)

292482704.jpg

291661998.jpg (399.73 KB)

291661998.jpg

回帖推荐

xidafuwa 发表于3楼  查看完整内容

这个。。。等拜读之后再做评论
要注意的是,因素三中“粮食增产百分之二十”只是政策,而1951年的说辞却把政策直接当作了事实。同时,从书中的具体描述看,因素二也言过其实了:“三十八年施行减租,地目等则,多依据旧有地籍簿册之记载,评定收获总量,以为减租后收缴地租之标准。惟簿册上之地目等则,事过境迁,已多有不符之处。故当时即有部分人士,认为地目等则在未经重行调整之前,不宜推行减租。此种说法,自亦言之成理。省政府因于三十九年,就全省登记地籍,举办区域性之地目等则调整。……地目等则,虽于三十九年已作区域性之调整,但以同一县市,同一地目等则之耕地,其收获量未必尽同,仍能引起纠纷”。
假如三七五减租真是按实际产出分成,因素三当然是可能实现,但这就否定了因素二的“收获量之标准”,地目等则纠纷也不应发生。要使因素二、三同时成立,似乎只有一种可能性,即“收获量之标准”并不是固定值,而是每年评估一次。这个折衷方案对张五常仍是有利的,但与他的“特别澄清”矛盾。
更糟糕的是,书中数据根本不支持陈诚自序说的“地主之实际所得,并未因减租而减少”,以致笔者怀疑该书多半是他人代笔。从表4我们不难看出:减租后地主所得明显减少了,“水稻的产量1949年比前一年增加了20%”更是夸大其辞。其中,陈诚的数据来源于其《台湾土地改革纪要》,是以桃园县九等则水田为例;另一组数据转引自刘兴建《台湾经济介评》[11],但水田等则不明。
表4   三七五减租前后地租比较(公斤)
年份
台湾行政院主计处
陈诚
公顷产量
地主净得
佃农净得
每甲产量
地租
佃农所得
减前
3894
1718
1829
4649
2557
2092
1949
4248
1231
2400
4860
1743
3117
1950
4822
1231
2754
5153
1743
3410
1951
4916
1231
2775
5320
1743
3577
1952
5216
1231
2955
5530
1743
3787
据《汤惠荪先生言论集》之《台湾土地改革概要》介绍:“收获总量不但每块土地不同,每年也有差异,苟漫无标准,随时随地评定,那末业佃双方,纠纷必多,推行不易。所以台湾在实施三七五减租的当时,……分别评定各等则耕地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标准。根据这标准,计算租额,简便而容易。……这项标准收获量,于民国三十八年一经评定,即行冻结,此后不问实际收获量如何增高,租额均按此标准固定不变。”该说法不仅合情理,与相关数据也一致。
当然,由于旧有地目等则“已多有不符之处”,纠纷仍然不可避免,原北大校长蒋梦麟《台湾之土地改革》[12]一文也曾论及此事:“等则问题,于实施减租之初期即已发生。……当作者实地考察农村时,经常有人提出调整土地等则之要求。……不久台省府即决定一地目等则调整办法。五O年六月,在农复会之技术及经费协助下开始办理。”并提到某一地主称:“减租前每年可收租米两万台斤,现则已减至一万三千五百台斤。”这也表明陈诚1951年的说辞是不确切的。
另外,蒋先生还谈到:“减租后之又一问题为小地主要求将土地收回自耕。……佃农虽拒绝地主之要求,但地主往往向法院提出诉讼而获得胜诉。……鉴于此一问题之重要,行政院已向立法院提出一减租法案,现正在立法院讨论中,不久可望通过,……(作者按:该项三七五减租法案,业于五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由立法院通过,同年六月七日由总统公布施行。)”之所以如此,主要因为陈诚1949年强行颁布的行政命令,并未在立法院通过,与当时的有关法令抵触。
从引文不难看出,蒋先生写作时《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尚未颁布,不至于产生张五常所谓的“混淆”问题。当然,该文末尾的日期是“1953年1月”,与引文存在矛盾:笔者认为,“1953年1月”可能是加“作者按”时才写的;也或许是“1951年3月”排版之误,这与最后一段中“台湾之土地改革,为期不过两年”的记述比较吻合。
时间上更不利于张五常的,是《汤惠荪先生言论集》之《台湾省土地改革与减租》一文,发表于1950年12月:“三七五减租实行后,接着就发生等则问题。等则是计算农产物收获量的标准,……为地主与佃农双方所最关切的问题。……许多中小地主以收回自耕为由实行撤佃。……撤佃与退佃的事件,如继续发展下去,足以破坏整个的三七五减租工作,……我们一方面须制定新的法令,并与司法机构取得联系,……。”
另据于宗先《两岸农地利用比较》介绍:为了解减租推行的实际状况,“农复会土地组组长与台湾省地政局长在1949年9月至全台巡视。另外,农复会还请美国土地专家雷正琪(Wolfladjinsky)于9月来华访问。……雷氏考察后之结论,认为台湾实施三七五减租过于匆促草率,……如……地目等则失实等,亟须改正加强。”此时间点同样对张五常不利。
当然,只有地目等则还是不够的,据王侃介绍[13]:各个等则土地的全年收获总量,是“以1948年的产量为标准,参照全省情形,……一经评定即永不变更,……这样‘三七五’地租在表面上是比例地租,实际是定额地租”。
那么,收获总量之标准是否如张五常所言,并未贯彻实施呢?台湾政治大学地政学系教授陈立夫如是说[14]:“该标准是1949年实施耕地减租政策之初,……参照日据时期1944年之地租调查资料及所评定之地目等则,重行评定;1951年‘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公布施行后,仍援采原评定之标准收获量,未再加以评定,六十年来虽耕地实际单位生产量已经增加甚多,但……地租额,绝大多数仍维持1949年当时之租金水平。结果事实上,法定三七五地租约仅为耕地实际总收获量之百分之十。”
为解决上述问题,台湾“三七五减租条例”的2009年修正草案,即采取了每年评定一次的折衷方案:“全年收获总量之标准量,由各乡(镇、市、区)公所参照农业主管机构已公布之该辖区最近八年平均产量,将各年平均产量依最高至最低排序后,取中间四年产量之平均值计算之,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请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评定后公告之。”
总之,除张五常之外,笔者所查到的资料都表明,台湾三七五减租实际上是定额地租。因此,不得不作出如下结论:张五常所谓的“澄清”完全是颠倒黑白,为挽救其“诱使”理论在刻意歪曲事实;否则的话,那就只能是其他人不谋而合地“组团”造假,专跟张五常过不去了!但更讽刺的是,比例地租这根“救命稻草”也无法挽救荒唐可笑的“诱使”理论,而且证伪该理论的一个判决性实证含义,恰恰可以由张五常的“澄清”引申出来。
据《<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介绍,张五常也曾被导师阿尔奇安质问:“我怎知道你文内的数据资料不是你自己制造出来的?”当他把搜获的资料原版给阿尔奇安看时,竟然又被问:“你怎知道这些资料不是台湾政府刻意制造出来的?”于是张五常再与台湾的有关机构联络,当他把细说收集资料方法的台湾回信拿出后,阿尔奇安站起来,望出窗外说:“我们早知你是可造之材,所以要严格一点。现在你知道学术研究是怎样的一回事了。”也是在该文中,张五常说:“道理是颇为明显的。验证理论……一定要先想出可以推翻理论的含义,要想得很详尽。”以此标准看,阿尔奇安那两问显然想得不够详尽,他至少还应该问:“我怎知道你的资料原版不是你自己特意筛选,并移花接木的呢?”
最后,我们再次强调:“让事实说话”只不过是学术研究的一条最低底线,既不鲁莽也不无耻!据张五常说,他曾追查庇古《福利经济学》的引用文献,“一路追到尽头,竟然发觉庇古之说全部毫无实据”。对于不同的人,由此得到的启示也许不同吧?笔者认为实在是好方法,于是就拿《佃农理论》来试了试手。可惜水平有限,不能一路追到尽头,只好恳请张五常公布资料原版,让事实说话:表1中的比值1.29是怎么算出的?1948年的比值是0.79吗?1949年与1951年法律上的混淆又是谁故意而为呢?
参考文献
[1]张五常.佃农理论[M].易宪容译. 商务印书馆,2001年
[2]黄汝广.评张五常的《佃农理论》[J].特区经济,2014(7),238-240页
[3]黄汝广.再评张五常的《佃农理论》[J].大众科技,2016(12),117-119页
[4]于宗先,毛育刚,林卿.两岸农地利用比较[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5](日)刘进庆.战后台湾经济分析[M].雷慧英译.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
[6]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M].台湾中华书局,1961年
[7]汤沈慧英编.汤惠荪先生言论集[M].精华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
[8]于宗先,王金利.台湾土地问题[M].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9]李国鼎.台湾的现代农业[M].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美)何保山.台湾的经济发展(1860-1970)[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
[11]刘兴建,黄文真.台湾经济介评[M].中信出版社,1993年
[12]明立志,吴小龙等编.蒋梦麟学术文化随笔[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
[13]王侃.略论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5(3),99-103页
[14]陈立夫.我国台湾地区农地权利之管制与权利保障——以“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对耕地所有权之限制为中心[C].第十一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使用道具

藤椅
xidafuwa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0-1 14:46: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等拜读之后再做评论

使用道具

终于查到汤慧荪的英文版,大家可以对比看看张五常是如何造假的!张五常的注3尤其有意思,那么长的句子视而不见,却对别人的一个用词斤斤计较。这是为了显示自己读书认真,好以此使读者更认同自己吗?这心理术!

IMG_E9456.JPG (576.77 KB)

IMG_E9456.JPG

旋转 IMG_E9457.JPG (1.99 MB)

旋转 IMG_E9457.JPG

使用道具

大家看看,张五常几年搞不出一篇博士论文,最后以造假的《佃农理论》得到博士学位,以及哥伦比亚大学的什么奖,并爆得大名!现在一把年纪还到处招摇撞骗,大吹特吹什么我的博士论文如何了不起,真是可笑啊。一旦明白张五常博士论文造假的实施,再看他的什么《佃农理论的前前后后》,不得不感叹世上还居然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而且通常而言,如果一个人论文造假,发表过之后他应该巴不得别人都不再看,免得露马脚。大概只有张五常这样厚颜无耻的家伙,才好意思专门发个什么50周年纪念的专栏来大吹特吹,也真是醉了。更神奇的是张五常这造假的博士论文还被评为世上最牛的博士论文之一,造假欺骗世人50年,也确实够牛的啊!!更有脑残粉丝说这一篇博士论文就可以得诺奖,这造假水平也确实够诺奖级别!!

292502856.png (124.37 KB)

292502856.png

微信截图_20181023173715.png (6.99 KB)

微信截图_20181023173715.png

使用道具

张五常的徒子徒孙们,真正看过《佃农理论》的有几个?没看过以及没有认真看过的不妨去看看,也向你们的张大屎学习下如何造假!你们的张大屎太不地道了,说要节省你们二三十年的时间,但他真正压箱底的本领——造假——却一点不向你们透漏啊。一笑,一笑。

使用道具

我靠,今天上新浪博客才发现我批张五常的博文全部被私密了。张五常批不得?张大屎还有这能量?

使用道具

8
dingsanxun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6-24 10:24: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放屁有益健康 发表于 2019-6-13 11:30
我靠,今天上新浪博客才发现我批张五常的博文全部被私密了。张五常批不得?张大屎还有这能量?
佩服楼主的精神!还没来得及学习。我还在看张五常的学说中。等我都看懂了,再回来看你这个考据哈。

使用道具

9
dingsanxun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6-24 10:24: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放屁有益健康 发表于 2019-6-13 11:30
我靠,今天上新浪博客才发现我批张五常的博文全部被私密了。张五常批不得?张大屎还有这能量?
佩服楼主的精神!还没来得及学习。我还在看张五常的学说中。等我都看懂了,再回来看你这个考据哈。

使用道具

dingsanxun 发表于 2019-6-24 10:24
佩服楼主的精神!还没来得及学习。我还在看张五常的学说中。等我都看懂了,再回来看你这个考据哈。
看看可以,小心中他的毒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19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