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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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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A股并购重组视角下涉及划拨用地的关注点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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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7-21 18:28:38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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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用地是我国政府批复特殊项目使用土地的特殊方式,主要的特点是无偿、年限长期有效直至供地本级政府依法收回、用地用途受限。早期我国广泛通过划拨用地的方式无偿提供地块给特定经营单位作为建设用地,近年来随着这些单位逐步走进资本市场,划拨用地导致的问题开始凸显,再加之近十年房地产市场泡沫越吹越大,很多城市集中出现了用地供需的矛盾,不少政府也开始想收回划拨用地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开发。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A股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股权资产所在经营实体下涉及有划拨用地,往往会引起审核层面的关注。具体而言,划拨用地目前涉及的关注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划拨用地取得时的批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者违规。

    目前规范划拨用地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其中《土地管理法》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规定了取得划拨用地应用于的开发用途,是判断取得划拨用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此外,还需要检查划拨用地是否有对应的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划拨批准文件,对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的用途与目前地块的实际用途作比较,判断用途是否发生了改变。

    关于划拨用地用途是否改变,往往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出具文件确认。一般来说,擅自改变划拨用地用途已经构成了违规。若出现这样的情况,需要视乎违规使用的实际性质、是否受到处罚以及处罚的性质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划拨用地本身的用途没有改变,但是企业在历史沿革中转让了土地使用权的,需要关注转让手续的合规性。因为根据《房地产管理办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的时候,需要报主管人民政府批准。主管人民政府可视情况让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或不办理出让手续,由转让方把交易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因此,若并购重组中拟购买股权的公司存在这样的交易行为,就需要尤其关注当时交易的合规性。

    二、划拨用地是否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用于本文背景中提及的情况,划拨用地的被收回风险是不可忽略的。若是生产经营使用的划拨用地,如果不能保留使用将极大地影响在该用地上生产经营的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由于划拨用地的主管部门始终拥有依法收回的权力,我们关注的重点就是目前的主管部门是否能够根据当地的用地规划依旧出具同意该宗划拨用地保留原用途使用的批复。同时,鉴于未来依旧存在主管政府部门换帅、改变用地规划等情况而导致划拨用地被收回的风险,需要目前使用划拨用地的企业股东(也就是重组中的交易对方)承诺兜底。      

    三、当地是否存在对划拨用地实行的具体规定

    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开始探索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的有偿使用。本通知至今虽已有10年,但有些地方尚未出台当地对于此原则性通知的具体配套政策。换而言之,如果所涉及的划拨用地所在地主管部门还未出台这类的配套政策,那么可以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划拨用地,无需承担有偿使用所需要的支出。当然,最终仍需要就此事让使用划拨用地的企业股东承诺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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