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4008 38

[创新发展]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与失误(续11)——疏漏了“剥削”一词的其它重要内涵 [推广有奖]

31
zhengyr 发表于 2018-8-8 17:10:2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在生产领域中反对垄断,使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充分互相竞争。这种充分竞争会使全社会的成员普遍享受到社会性潜劳动的恩惠。这是一条可行的降低资本家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的方法;在社会领域中,国家运用公共权力让资本家把从全社会中得到的东西合理的返还给全社会(特别是要用于保护好生态文明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这一条也是有可能做到的。但无论采取怎样的方式,对资本家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的降低都只是有限的、暂时的。因为每个生产者都总在努力改进自己的生产技术,以避免被淘汰出局并求得能够更多地获得开发利用社会性潜劳动的恩惠。最先改进生产技术的生产者就能最先享受社会性潜劳动的恩惠——产生新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如此周而复始,资本家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不断地降低又不断地新生,生产力也因此得到不断的发展,人类对被“抛荒”了的社会性潜劳动的开发利用也就不断地增多。这种情况是发生在人们对于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均的基础上的。这种不平均最终反而使人们得到好处。当然,人类生产力的疯狂发展,大量消耗资源以获得日益增长的享受,这对人类到底是福还是祸,是值得细细考量的。有人指出,一个地球的资源不足以维持地球上现有的人口都过上美国式的生活享受!

使用道具

32
zhengyr 发表于 2018-8-9 17:25:4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主帖中谈到:劳资关系不是等价交换!而是按比较利益原则进行的交换!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是指:在一般商品交换中,人们是拿自己所提供的产品的劳动花费等等生产费用,与交换来的另一商品可以等效于自己的多大的劳动花费等等(即效用,想象的或现实的)进行比较。只要效用(即等效于自己的劳动花费等等的量)大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的生产费用,他就能在交换中获得比较利益。商品交换的内在原因是比较利益驱动,即自己用于交换的商品比自己生产交换来的商品要经济得多、合算得多,否则还不如自己生产(自己不能生产的相当于劳动花费等等极大)。在劳资交换中,遵循的也是比较利益原则。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为购买自然资源和生产技术等等而付出的代价(生产费用),远远小于所购的资源或技术等等所带来的“效用”(因为它们包含了无偿的巨量的社会性潜劳动),因为有利可图才进行投资;对劳动者来说,劳动者有限出让劳动力使用权的劳动所得到的消费品中也包含了实际上比他付出的劳动花费更多的“效用”,节约了自己的劳动(即如果个人孤立进行的劳动),否则,他可以选择做自由职业的劳动者(所有人的行为都是一种考量机会成本大小的选择,即“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小”)。当然,马克思说过:工人“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23,192]但是,原初的工人是如何自由得一无所有并不是资本的罪过!对劳动者剥夺的历史是用血与火写成的,是暴力的结果!

使用道具

33
zhengyr 发表于 2018-8-10 20:07: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自愿交换双方一般是互利的,一方在交换中得到好处,并不一定就是剥削了对方(可以是双赢的结果)。双方从交换中得到的“效用”不均等这是由双方博弈过程决定的,影响因素是复杂的。有一方得到的较多,另一方得到较少这是正常的,并非剥削(不受约束的权力的介入除外)。只有侵犯了别人的自然合法权利的时候才是剥削(不受约束的权力的介入就是如此),当然,国家保护弱势群体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是必要的。

使用道具

34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10-2 18:25: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hengyr 发表于 2018-8-10 20:07
自愿交换双方一般是互利的,一方在交换中得到好处,并不一定就是剥削了对方(可以是双赢的结果)。双方从交 ...
经济剥削即所谓的剩余价值剥削不是剥削。

超经济剥削即少付劳动报酬才是剥削。

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把真正的剥削掩盖了。

使用道具

35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3 08:57: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10-2 18:25
经济剥削即所谓的剩余价值剥削不是剥削。

超经济剥削即少付劳动报酬才是剥削。
谢谢关注与评论

使用道具

36
qi509 发表于 2018-10-3 09:47:3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当年马克思使用“剥削”一词时明显疏漏了阐述这种“技术性”含义的内涵。马克思只是把雇佣劳动者的“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称为“必要劳动”;另一部分则用于“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称为“剩余劳动”。——————生活资料可有标准?

没有标准何来”剩余“?

再者,就算生活资料有标准。货币=劳动时间可有这个度量衡的换算?

马克思满篇都是在胡扯!

如果你不同意我的说法。请回答:你的工资=多少劳动时间?

使用道具

37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3 10:51:1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qi509 发表于 2018-10-3 09:47
“当年马克思使用“剥削”一词时明显疏漏了阐述这种“技术性”含义的内涵。马克思只是把雇佣劳动者的“工作 ...
“请回答:你的工资=多少劳动时间?”你老是从会计学的角度解读政治经济学的问题!我有许多系列帖子表达的是:“商品价值是关系范畴;商品价值不是创造出来的(当然,劳动创造的也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价值);不能用自然尺度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量;……。”你提的对我来说完全没有意义的问题还需要回答吗?

使用道具

38
qi509 发表于 2018-10-3 19:15: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3 10:51
“请回答:你的工资=多少劳动时间?”你老是从会计学的角度解读政治经济学的问题!我有许多系列帖子表达的 ...
”我有许多系列帖子表达的是:“商品价值是关系范畴;商品价值不是创造出来的(当然,劳动创造的也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价值);“那好。你用你的劳动价值来回答一下:你家的打气筒的使用价值是多少?

使用道具

39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4 11:52:5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qi509 发表于 2018-10-3 19:15
”我有许多系列帖子表达的是:“商品价值是关系范畴;商品价值不是创造出来的(当然,劳动创造的也只是使 ...
你老是从会计学的角度解读政治经济学并提出会计学的问题!鉴于你时不时地关注过我的帖子,我仍然愿意给予诚恳的回答,虽然你都是漫不经心的自以为是的认为读懂了我的帖子。
第一点先纠正你说的“你用你的劳动价值来回答一下”的说法。我本人没有“劳动价值”的提法!而且不支持“劳动价值”的说法!我认同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上正确地用劳动只是作为评定或表现商品价值的一种尺度的观点;是在马克思那里把李嘉图错误的观点在歧途上变异为劳动创造商品价值。这时劳动就是商品价值而不再是用劳动来表现商品价值了。当然,不能否认马克思关于劳动与商品价值关系有过两种说法——“劳动创造价值”和“劳动表现为价值”以及有两种劳动价值论思想,是主流马派进一步演变成脱离市场交换的在生产领域中的单方面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这就越来越远离劳动与商品价值的关系最初由市场供求决定,并且劳动只是用于表现商品价值大小的原意,因而马派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还是有鱼目混珠之嫌!要加以辨析!详见《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续1)——劳动价值论是分支发展着的》
第二点就是回答具体物品的使用价值是多少的问题。我在2015年的“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的系列帖子中的(24)专门谈“商品使用价值(有用性)可以统一计量”的问题,下面引用一段(略有改动):
每一个物品都有两种属性的使用价值——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使用价值(或“有用性”、效用)。政治经济学关注的是社会属性的商品使用价值。为获得某商品使用价值,人们必须付出一定量的劳动代价(对于非劳动产品的物品则为等效的劳动代价,都可以用货币统一来衡量)。流行的政治经济学发展到现在,都没有说清楚什么是物的使用价值的大小或高低以及其大小或高低是如何衡量比较的,但却常常说某物的使用价值很大,某物的使用价值很小这样的含糊其词的语句:诸如通常所说的水、空气的使用价值很大,但交换价值却很小甚至没有;钻石的使用价值很低,但交换价值却很高等等浑话。可是人们并没有给出上述物的使用价值大小的衡量比较标准,而交换价值的大小却是有现实的比较标准的。实际上马克思所说的“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25,206]这里所谓的商品能满足需要就包含着人们愿意付出某种代价(即货币)以获得该商品这种重要的社会属性内涵。人们愿意付出的代价越高,则该商品就具有越大的使用价值,这样一来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或高低就是可以衡量比较的,也就是可以用为获得该商品使用价值所必须支付的货币衡量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实际上也就是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是可以用其商品价值的货币大小来表现的,即商品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是“荣辱与共”的)。劳动和需要的满足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即通过劳动来获得需要的满足,而不是通过偷或抢等非法手段)。这是不同于流行的劳动价值论所认为的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不可比较的新的认识。这也就是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的物品“具有等效劳动量”的含义——人们为获得它们愿意付出的代价。关于货币与社会有效劳动量的关系要另外讨论!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25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