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8-8-20 22:53
既然有一个供求,那么供求决定利息就只有一个意义,你翻不出什么浪花来。
我们现在这样设想:
有甲乙丙三方,甲方是资金借出方(储户),乙方是资金借入方(企业),丙方是资金代理方(银行)。
假设丙方代理劳务费2%。
甲乙双方拆借100元。
有三种收费情况:
1.资金供求平衡。代理费甲乙分摊,丙方从甲乙各收取1%费用。我们把这种情况看做贷款利息率1%,存款利息率-1%。
2.需求大于供给,代理费由乙方负担,丙方从乙方收取2%费用。甲方发生费用为0。这种情况是贷款利息率2%,存款利息率0%。
3.供给严重不足,代理费不仅不从甲方收取而且甲方还会从丙方得到回扣1%。这种情况是贷款利息率3%,存款利息率1%。
以上三种情况,在现实中就是银行存在下表现的利息率情况。
这种现实情况,概括为“利息是资本供求关系决定的资本价格”。可见,这是基于劳动价值论的概括。银行支付或收取利息,完全基于劳动报酬,对企业和储户都不存在敲诈勒索。储户也没有对银行敲诈勒索,因为存款利率无论正负还是0,储户都是自愿存款的。企业贷款支付利息,也不是被哪个储户敲诈勒索,而是由于社会资金供给不足,银行并不是一个储户的代理人。
在马克思那里,银行收取的2%费用,被看做利息,是来自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在此基础上,这里分析了1%,-1%,3%,0%这些利息率是如何发生的。
在这个例子中,平均利息率高于2%,则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形成银行剥削率。
至于银行资本家对银行内部员工是否存在剥削那就看员工的工资水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