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有制、产权理论的历史性突破》(中国改革论坛-改革专题2004-4-26)一文中,陈伯君认为::
“《决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确立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将极大地改变中国现有经济成分的结构和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使‘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得以落实,突破了传统理论筑起的瓶颈,开辟出国企改革发展的新天地。”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选择了突破传统公有制理论,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确立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建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奠定了新的理论支点。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确立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能够在保持现有经济总量不变、改革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极大地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从而使责难改革方向的言行失去了理论根基,为加快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破除了传统理论设置的体制性障碍。由此可以预见,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建设和思想认识方面最难的一关已经闯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将有更大的发展。”
对此看法,本人实在不敢苟同。
现在我们要问的是:
首先,社会主义所以要实现公有制,就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试问,建立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能体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社会主义要求吗?
其次,诚如陈伯君先生所言,“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市场体系。”我们既然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有一个关键问题必须解决,那就是要使国有企业和其它公有制企业能够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那来的“以公有制为主体”?没有“事实上的公有制为主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所谓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质只是避开了国有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关键问题,而没有真正解决国有企业和其它公有制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问题。试问,我们建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能作为规范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吗?
第三,“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能保证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规范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吗?
第四,现代产权制度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相结合的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产权制度。产权制度,不论是传统的产权制度还是现代产权制度,都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经济制度,分明是体现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基本制度,这种制度与要体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能相适应吗?如果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怎么称得上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五,既然我们建立的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那么,所谓的国有企业也就在建立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消失了,又怎么谈得上“支撑和激活做强国企”呢?在这里,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第六,“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市场活动的主体。产权不明,意味着市场主体不明。”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首先,所有制的核心不是什么产权,而是某种利益主体。产权,只是一种权利,而权利总是某种生产主体的权利。所有制的主体应该是人,而不是某种权利;而且,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体现,它消灭了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也消灭了产权赖以产生的基础。因此,公有制所体现的权利就不是什么产权,恰恰相反,它的存在是为了消灭产权,而且事实上由于它消灭了人格化了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而消灭了产权。其次,市场活动的主体是规范独立的经济实体,是作为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是作为某种生产主体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工具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归根到底是以生产主体的形式出现的经济人――或者是以资本家或股东形式出现的资产所有者,或者是以员工形式出现的劳动所有者。“民营经济为什么在市场角逐中充满活力”?这并不是因为“产权明晰”,而是因为民营企业不仅存在着规范的资产所有者,而且也建立了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资产所有者利益要求的产权制度,也就是说,民营企业的企业制度与民营企业的特点性质是相适应的。“国有企业,为什么在市场经济的角逐中缺乏竞争力?”不是什么产权不明,而是因为国有企业根本就不存在资产所有者,不存在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要求,而我们却偏偏在国有企业建立了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者利益要求的企业制度。国有企业不存在资产所有者,我们却偏要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产权制度,能不产生“主体缺位”的弊病吗?一个没有主体的企业缺乏竞争力,不是很自然吗?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根本原因不是产权不明,恰恰相反,就是因为建立了与国有企业不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自从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开始,事实上就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实体,一种新的企业形式――没有资产所有者、只有劳动所有者,不存在资产所有权利益要求、只存在劳动所有权利益要求的企业,但是,人们的观念却始终局限在旧的经济实体、旧的企业形式――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以资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企业圈子里。于是,出现了新企业(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以劳动所有权为核心的企业)与旧制度――与资产所有者为主体、以资产所有权的体现为核心的企业制度相结合的错误模式。这才是“国企缺乏活力的症结所在”。
第七,“在经济发展势头、改革开放势头很好与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尖锐复杂同时存在情况下,推进产权制度建设无疑会给那些腐败收入、灰色收入趁机混入法律保护范围的机会。”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坚持产权思路的改革,就必然会导致严重的腐败,导致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什么“推进产权制度建设,的确存在巨大的政治风险”?原因不是因为市场经济“还存在缺陷”,而是因为产权制度本身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根本对立的: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体现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而产权制度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是与广大劳动人民利益要求相对立的。产权制度作为经济制度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资产所有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表现劳动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产权制度的结果是从根本上否定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从而也必然会使共产党政权失去自己的群众基础。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灭亡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点。
第八,“国有企业产权归属不明”,不是“源自计划经济的体制性弊端”。恰恰相反,“计划经济的体制性弊端”倒是源于“国有企业产权”(产权制度)。在十月革命之后,为什么苏联人要建立“国有国营”的计划体制呢?原因就在于国有企业建立了产权制度。国有企业顾名思义就是国家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事实上已经消灭了资产所有者;又由于国家所有制本身同时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而所谓的产权在这里已经失去了意义。国有企业不仅没有资产所有者,而且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从国有企业基本特点出发,建立产权制度是没有必要的。相反,由于国有企业只有劳动者是唯一可能的生产主体,而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者在劳动投入和消费需要方面是存在着差别的,能不能全面体现这种差别并在分配上体现出来,决定着劳动者能不能在生产中正常发挥作用。因此,在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如果从国有企业基本特点出发,我们建立“谁劳动谁经营”的企业制度,就会形成“国有劳营”的模式,就不会产生诸多弊端的计划体制。然而,苏联人没有建立与国有企业特点相适应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反而建立了与国有企业基本特点不相适应的产权制度。而按照“谁投资谁经营”的原则建立国有企业模式,则必然会产生“国有国营”的计划模式。由此可见,所谓的计划经济模式不过是陷入产权误区形成的错误模式,国营企业一系列弊端的根源在于产权制度,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
第九,“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这种看法是根本错误的。为什么国营企业缺乏活力呢?首先是由国家经营的计划体制决定的。由于计划经济体制规定了国营企业的一系列重大活动,从而使国营企业丧失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其次,从企业内部来看,国营企业所以缺乏活力,是由国家计划规定的工资决定的。工资是直接的货币量,是一种预定的收入形式。工资的多少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是没有联系的,甚至与职工本人劳动状态也是没有关系的。一般来说,你只要进了厂门,无论你是干多干少,还是干或不干,与工资的多少也是没有关系的。既然是干多干少、干或不干都是同样的收入,企业职工当然不会有生产积极性,这就使国营企业失去了不断发展的动力,一个缺乏动力的企业怎会有活力呢?同样的道理,由于大家都是拿的工资,当有人去损害企业利益时,职工,甚至管理人员也不会有实质性的损失。因此,官僚主义、瞎指挥及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等腐败现象虽然危害国营企业,但却没有人来管闲事,这便是所谓的“全民所有、全民负责,实际上是谁也不负责”了。一个没有人负责的企业,没有人管事的企业,又怎么会有活力呢?由于计划体制的产生也是由产权制度的建立形成的,因此,国有企业之所以缺乏活力,其根源不是因为“产权不明”,而是因为错误地建立了与国有企业基本性质与特点不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的结果。
从三十多年的改革过程中看,国有企业之所以不能走出困境,就因为我们始终没有认清国有企业和其它公有制企业的基本特点。国有企业明明没有规范的资产所有者,我们为什么偏要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明明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基本要求,我们为什么偏要建立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国有的生产资料明明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以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为基础企业不可能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我们偏要建立适合企业作为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这种违背企业特点,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做法,怎么能使国有企业改革走出困境呢?
本人反对在国有企业建立产权制度,但并不表明我国没有必要建立产权制度。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在世界经济处于一体化条件下,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一国两制”(产权制度和劳权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但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要根据各种企业的特点建立相应的企业制度,要能够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私营个体企业,只能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当然应该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而公有制企业只有独立的劳动所有者,没有独立的资产所有者,只能作为独立的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
私有制企业必须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公有制企业则必须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因此,在民营企业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产权制度,私有制企业才能正常发展,在公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劳权制度,公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才能正常发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谁违背这个规律,谁就会受到惩罚。为什么国有企业改革了39个年头仍然不能成功,仍然不能完成?从根本上来说,就因为我们在国企改革中违背了公有制企业要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建立劳权企业制度这一基本要求!
钟建民 2017.3.6作于价值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