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每一天 发表于 2018-9-6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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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政治秩序的起源》至68%
最深刻意义上的法治意味着:社会产生共识,其法律是公正和既存的,能够约束其时统治者的行为;享有主权的不是统治者,而是法律;统治者的正当权力只能来自法律,方才享有合法性。
欧洲的法治植根于基督教。欧洲国家出现之前,罗马就有颁布权威法律的基督教主教(pontiff )。欧洲关于婚姻和遗产的规则,最初不是君主所规定的,而是来自像教皇格里高利那样的个别人士。他的特使奥古斯丁带着他一清二楚的指示,远赴不列颠岛,以说服异教的埃塞尔伯特国王皈依基督教。
11 世纪晚期,天主教开始独立于政治权力。领衔带头的是一位名叫希尔德布兰德的修道士( Hilderbrand ),后来他成为教皇格里高利七世( 1073—1085 年在位)。 [4] 他在教皇派中凝聚了一帮人,包括彼得 · 达米安( Peter Damiani )、红衣主教汉伯特( Humbert )、教皇帕斯卡尔二世( Pascal Ⅱ )。他们认为,教皇应对所有的基督徒和政治当局行使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力,并有罢免皇帝的权利。他还宣称,任命主教的唯一机构是教会,而不是世俗当局。其时背景是神圣罗马皇帝亨利三世( Henry Ⅲ )的阴谋诡计。为了出席加冕典礼,他抵达罗马,马上罢免作为对手的三位教皇,以推举自己的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