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研究选取了保荐制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 10 家 IPO 企业作为分析对象,结合 COSO 发布的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 1998-2007》 虚假财务报告中所列的常见财务造假手段,将这 10 家 IPO 企业涉及到的财务造假手法总结为虚增收入、虚增资产、虚减成本、费用和负债、通过关联方实现自有资金体外循环、挪用资产等 5 大类型。
中国证监会针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原因主要包括未尽职履责、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两大类。
保荐机构未尽职履责事实认定中最多的是未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身份、 购销合同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事实认定,
共发生 6 次,涉及 5 家保荐机构;其次是未向主要客户、供应商独立、充分实施函证事实认定,共发生 5 次,涉及 5 家保荐机构;未对主要客户进行充分的实地访谈事实认定,共发生 4 次,涉及4 家保荐机构。另外,未重点核查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事实认定, 分别涉及 3 家保荐机构;未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未对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核实, 未对有关联关系足够关注, 未能独立从第三方获取核心证据, 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事实认定, 分别涉及 2 家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地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未对现金交易给予充分关注事实认定, 分别涉及 1 家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缺陷主要体现为保荐机构业务流程的相关环节缺乏监督和制约, 内控薄弱,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质量和风险控制制度。 或者虽然在形式上已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保荐业务制度,但实际上相关质量控制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再加上目前保荐机构对质量控制投入资源有限等种种因素制约,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没有形成有效的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