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
近期办理一重大货物海运业务,委托国外某知名海运公司。
对外支付准备过程中,地方税务提出应代缴该国外公司在国内营业的税费。
经查相关税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公告》中,要求承租人代缴运输公司在国内业务的相关税费(地税局反馈是25%合同价格),但根据中国与某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我们提交海运公司的相关支持文件后可以申请免税。
现在我们向地方税务局提交了相关支持文件,地方要求证明该运输公司不是代理商,亦可以证明。但,地方提出15年营改增以后,可以减免营业税但不能减免增值税。我们反馈,因对方是国际运营船舶,我们只是租船业务,无从谈起增值税。地方税务无法答复确认,进而尚未确认免税申请问题。
该国外运输公司反馈,通过同样的手续和法理,在上海帮助租船人成功实现免税费。
请教各位高人,
1. 营改增后,是否仍能依据现行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申请该笔运输费用的税费免除?
2. 如能,如何or依据税费哪些条款,可以向地方税务机构解释(俺们这里地方税务第一次做相关业务)在上海能够成功申请免税的问题在小地方也能适应?
补充: heavycon合同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