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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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其它] 同样是偷税,为什么范冰冰不用负刑责,而当年刘晓庆却坐了几年牢?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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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讨论为什么范冰冰不用负刑责,而当年刘晓庆却坐了几年牢?这里借用专业人士之话给大家解惑一下。


其实原因是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作出了修改,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只要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受到行政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范冰冰逃税的数额肯定算是巨大的了,但由于属于首次被发现偷逃税款,只要范冰冰交纳了约8.84亿元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可以不用坐牢,这不是法外施恩,而是新税法的规定。如果范冰冰下一次再被发现有类似行为,哪怕数额要小于这一次,恐怕就要坐牢了。


09年的刑法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是相当高明的修改。09年的刑法修改让偷税者缴清罚款就可以免于处罚。可以说,这是在重税负的环境下,给了偷税者一次自我救济的机会。


从“偷税罪”到“逃税罪”,修改后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即如果初次逃税,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滞纳金、罚款等)后,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算犯罪;以前一旦发现逃税行为,公安部门就可以直接介入抓人。

分析人士称,在涉税案件中,首先判断性质,再判断情节。范冰冰案中她只是偷逃税款,补缴齐税款及高额罚金后,可以减轻危害程度,保证公共利益,因此可以不予追责;而如果存在伪造票据、甚至抗税行为,则性质严重得多,很有可能会被追刑事责任

作为对比,新华社的文章提到,范冰冰经纪人牟某广在税务机关调查时,“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因此,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在刑法上有销毁会计凭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刘晓庆当年逃税为什么坐牢了?


因为刘晓庆逃税一案发生于刑法修改前的2002年,适用1997年《刑法》,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以前的偷税罪,当时没有首次违法免罪规定,只要查到是偷税漏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便刘晓庆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她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是否与范冰冰“合谋”偷逃税?

范冰冰案牵出的不仅是影视行业人士,地方税务部门也难逃其咎。

新华社引用中国税务局及江苏省税务局称,因范冰冰案,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被问责。

“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因为扶持地方某个产业,而对企业纳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分析人士解释,此前影视行业流行工作室包税制的潜规则,通过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少缴税,然而这种“包税制”是税务部门对财务核算困难的个体户实行的简易征收方式,将工作室算入此列,显然有疏漏。


新华社文章中援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警告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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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nziranfen 发表于 2018-10-5 18:17:20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杨明凡 发表于 2018-10-5 17:25
都在讨论为什么范冰冰不用负刑责,而当年刘晓庆却坐了几年牢?这里借用专业人士之话给大家解惑一下。
其实 ...
确实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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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INGLIU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0-5 18:55:12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杨明凡 发表于 2018-10-5 17:25
都在讨论为什么范冰冰不用负刑责,而当年刘晓庆却坐了几年牢?这里借用专业人士之话给大家解惑一下。
其实 ...
相当于香港的拿钱抵罪。补缴偷逃的税款,取得受害者即政府部门的谅解,当然不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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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osn 发表于 2018-10-11 07:36:1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陈中华: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陈中华.jpg

我认为:范冰冰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片酬的巨额税款,名下的企业长期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范冰冰常年逃税漏税怎么能叫初犯,她这么多年一直在逃税,只是初次被查而已,叫初犯完全是在偷换概念,范冰冰逃税案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定性和量裁也不应该是由税务机关作出,应该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庭审判决才能下结论的。刑法虽然对于偷漏税做了修改,但是限于初犯,范冰冰是初犯吗?我觉得她是明知故犯。

一个老百姓拿走了银行取款机多付的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一个空姐从韩国带回来一些化妆品在淘宝上卖,一审以逃税罪判刑11年!一个13岁小女孩偷拿了超市一袋食品,被逼跳楼自杀!可是一个明星偷漏税(含罚)涉案8亿,却仅仅是补交税款和罚款!请问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此时此刻去了哪里?法律规定初犯者可不逮捕法办,可是此案却是长时间多次偷漏巨额税收,还能说是初犯吗?难道一个常年杀人犯在杀第100个人时被抓住,就能算是初次杀人吗?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一封道歉信,接近9亿元的补缴罚款税款,税务机关不将范冰冰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网友说崔永元昨晚发了一条微博“我哭了,”我想哭的不仅仅是崔永元吧,是很多大众,有人说法不责众,难道娱乐圈问题严重到人人逃税都有这么多吗?要在30年前估计范冰冰即便不被枪决也会把牢坐穿,即便十年前补缴罚款也会坐个五六年吧,可是如今却一天也没坐,这是不是间接'纵容富人犯罪呢?

“放纵的肉体,迷失的灵魂,”这是范冰冰在《苹果》里的宣传词,我不知道范冰冰是不是放纵的肉体,但是绝对是迷失的灵魂,或者她根本没有灵魂,但是可怕的是她这种迷失是会传染的,有人说舆论可以左右法律,比如宝马龙哥案,开始检察院说最好的正当防卫就是跑,当无论一边倒时,最后又出来解释说完全是正当防卫,可是范冰冰为何又无法顺从民意呢?难道逃税款比杀人轻吗?影视明星范冰冰是个公众人物,她一言一行的示范效应极大。要知道从形态意识角度来说范冰冰偷漏税以及其他事情加起来比宝马龙哥案影响更加恶劣,因为她会影响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对于三观的迷茫,难道我们真要说一套做一套吗?老百姓依法纳税,可是明星偷逃巨额税款,还有旗下公司做假账,销毁证据却免于刑事处罚,这不是人为的把社会中的人分了三六九等,花钱买自由,这是怎样的影响,这是给国家抹黑的行为。

“首次犯法”和“首次被税务机关认定违法”哪个更有法律的正义性?如果范冰冰或其他人犯了100次同样性质的逃税罪,如果税务机关人员官僚腐败缺乏职业操守,那不是鼓励明星逃税漏税吗?只要没查到,就反反复复地犯,直到“首次”出现,在查了以后,再补交认罚,若无人举报,就平安无事。大家想想看,在这样的执法逻辑下,一般人是愿意选择违法还是愿意选择守法?

目前的刑法201条完全是在纵容人们逃税漏税,中国全国人大应该尽快修法,把“首次认定”改“首次违法”,重复违法不能按“首次”处理,有人会讲,违法者不懂法导致了重复违法。这是不成立的,任何公司的成立,都有相关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规范,税务机关提供给公司的纳税要求清晰明确。另外,公司自身也有学法守法的要求,“不懂法”不是反复违法和逃避执法的理由。在严惩范冰冰同时,税务员渎职也要严惩。必须追究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范冰冰这样的明星,一举一动都在“狗仔”的镜头里和公众的注视下,而她名下的“明星企业”,竟然在职能部门的鼻子下面偷逃税款数以亿计,执法者怠于履职显而易见,对相关税务机关的责任人也应依法严惩。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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