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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阅读内容:《单读18》、会计、公众号
3、阅读摘录:
企业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可能同时向客户提供该产品的质量保证。合同中的质保条款可能是生产商家的保修、标准质保或延长质保。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质量保证条款区分两种类型,并分别规定了会计处理方法。
①向客户保证所销售产品符合既定标准的质量保证(“保证类质保”)
保证类质保条款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客户免遭产品在销售时就已经存在的瑕疵,企业为修正这些瑕疵的任何后续维修或更换实质是其销售产品的追加成本,与企业销售产品的履约义务相关,客户并未取得单独的服务。因此,对于保证类质保,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在向客户转让产品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费用。
②向客户保证所销售产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单独服务(“服务类质保”)。
对于服务类质保,企业可能单独出售、或者与客户单独协商,从而客户能够选择是否购买此类质保保障。某些情况下,尽管企业没有单独出售、也没有与客户单独协商,但相关事实和情况可能表明企业的商业惯例是提供服务类质保的。服务类质保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对该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律要求。如果法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则通常表明企业所承诺的质量保证不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因为此类法律要求通常是为了保护客户免于承担购买不合格产品的风险。
第二、质量保证的期限。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所承诺的质量保证就越可能是一项履约义务,因为这更有可能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
第三、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如果企业在向客户提供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时必须履行特定的任务,则这些任务可能不会构成单独的服务,例如收回瑕疵产品的运输服务。
4、阅读感悟:
这段时间比较迷糊。发现自己的学习总是零零散散,效率比较低下,有的时候还会偷懒。看来打卡还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