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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续10)——“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是“荣辱与共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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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续10)——“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是“荣辱与共”的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使用价值,事物使用价值,商品使用价值

十、“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是“荣辱与共”的

关于使用价值,马派只注意马克思关于事物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方面的论述,没有注意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论述。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使用价值有三种含义:

第一种含义的使用价值是指由事物的固有的自然属性或物体属性所决定的自然的具体的可能的有用性,可称之为“事物使用价值”,如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26(Ⅲ),326]但这种意义的“事物使用价值”对于主体的人来说,它并不就是现实的能够满足需要的有用性。政治经济学关注的不应是“事物使用价值”。

第二种含义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体本身。这是马克思赋予商品使用价值一词以有别于前人的通常理解的全新独特的含义。如马克思说:“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23,48]马克思说的是商品体就是使用价值,而不是说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在这里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一种实体范畴(有用的财物),可以把它看作是商品(体)的同义语。虽然商品体和它所提供的事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毕竟它们之间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许多不同点。诸如同一个商品体可以提供多方面内容的事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多种商品体又可以提供同一方面内容的可能的有用性,现在更有许多无形商品并无“体”的存在。因此,马克思的第二种含义使用价值的特指的用法,并不增加重要的新意,倒容易犯下偷换概念的错误。

第三种含义的使用价值就是指商品的社会的抽象的但又是能满足现实需要的有用性。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25,206]这是指事物要具有能现实满足社会需求的使用属性(又称为商品的效用)才能用于交换并转变为商品的有用性。这种意义的使用价值是事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与人们现实的需求相结合的结果。人们现实的需求是可变的,因此商品使用价值(商品的效用)是一种随人们现实的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属性。第三种意义的使用价值强调的就是,所有商品都具有的已经现实满足社会需求的这一共同的随人们现实的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属性,而不再是指它的固有的自然属性。对政治经济学有意义的是“商品使用价值”。

大家知道,除了天然的事物以外,要想满足一定的需要,人们就必须付出劳动去生产或进行交换。所谓商品能满足需要是指人们愿意付出代价(可以用由市场决定的全社会统一的有效社会劳动量的大小或直接以货币来表现)以获得该物。人们愿意付出代价越高,则该商品就具有越大的使用价值,即商品使用价值(商品的效用)是有大小并可比较的,实际上也就是“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是可以用其“商品价值”的大小来表现的,即“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其实是“荣辱与共”的!

劳动和需要的满足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即通过劳动来获得需要的满足,而不是通过偷或抢等非法手段)。这是不同于流行的劳动价值论所认为的不同的“商品使用价值”是不可比较的新的认识。这也就是非劳动产品的商品“具有等效劳动量”的含义。欢迎挑错、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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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马克思 劳动价值论 使用价值 事物使用价值 商品使用价值

沙发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0 17:31:4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商品使用价值”注重的是商品现实的,而不是可能的社会功能。马派往往只注视了容易引起误解的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第一、二种含义的使用,而忽视了对政治经济学最有意义的第三种含义的“商品使用价值”的深入研究与发展,造成了一些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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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1 17:4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要区分通常所说的自然属性的事物的使用价值和社会属性的商品使用价值(或商品效用),它们并不是同义的!社会属性的商品使用价值(或商品效用)可以有量的含义,是可以计量和比较的;而事物的用途(使用价值)只有广泛与狭小之分!并无精确的可比较的量的内涵。政治经济学发展到现在,都没有说清楚事物的使用价值的大小或高低是如何衡量比较的,但却常常说某某的使用价值很大,某某的使用价值很小这样的含糊其词的语句,诸如通常所说的水、空气的使用价值很大,但交换价值却很小甚至没有;钻石的使用价值很低,但交换价值却很高等等昏话。可是言者并没有给出上述事物的使用价值大小的衡量比较标准,而交换价值的大小在现实中却是有比较标准的。马克思所说的:“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就包含着人们愿意付出某种代价以获得该商品这样的重要内涵,这是关键的认识!人们愿意付出代价越高,则该商品就具有越大的使用价值,即商品使用价值(商品的效用)是有大小并可比较的,实际上也就是“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是可以用其“商品价值”的大小来表现的,即“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其实是“荣辱与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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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2 17:27: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马派通常都只强调商品价值才是商品的社会属性,而错误的认为商品使用价值只是商品的固有的自然属性,片面地强调了商品使用价值的自然基础方面,淡化了商品使用价值的重要的社会属性。典型例子如马克思说过:“……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23,48]马克思这句话的本意应该只是想表明商品体的物的固有的自然属性绝不是人类劳动所能创造的,它是与人类劳动无关的自然属性,也仅仅在这种意义上这句话才是正确的。但是,有人却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曲解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同取得这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有  林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45—46页]他们误把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当作就是商品使用价值了,这是不正确的。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只能说是商品使用价值的自然基础,并不就是商品使用价值。马克思说:“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23,54]“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23,60]这说明了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是劳动生产出来的,是人的有目的的劳动赋予的,是对社会有用劳动的表现,并非指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马克思明确说过:“产品的好坏程度以及它实际上所具有和包括的使用价值(它在劳动过程中应当获得这种使用价值)的程度取决于劳动的质量,取决于劳动的完善程度以及劳动合乎自身目的的程度。”[47,63—64]而劳动的质量和劳动的数量具有某种互补的作用,因此,不能说商品使用价值(注意,并不是指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同取得这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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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3 17:09: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马派根据马克思所说的“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这一句话,[23,50]就断定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量的表现或决定毫无关系。其实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使用价值的原子”仅仅是指商品体本身的物质构成,是指马克思的第二种含义的使用价值,丝毫不涉及政治经济学所要着重研究的社会的抽象的现实的商品使用价值这一内涵。就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来说,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25,716]没有商品使用价值的事物,即不能现实的满足社会需要的事物根本上就不可能进入交换过程并具有交换价值量或商品价值量。马克思清楚的说到:“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力量,人类劳动的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49,186]这里的有用劳动也就是有效的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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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4 17:10:5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从恩格斯的“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观点来看,商品价值是明显与效用(也就是社会使用价值)密切相关的。恩格斯指出:“物品的价值包括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1,605]晚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又重提早年关于价值决定的论断:“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的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20,335]恩格斯把早期使用的“生产费用”一词修改为“劳动花费”,把早期的“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修改为“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如果我们从恩格斯观点的上下文联系来看,“效用”一词在质和量上就有下述特点:它是可以和生产费用相比较的。再根据《反杜林论》中的有关修改,又可知“效用”是可以和“劳动花费”相比较的,这说明“效用”与“劳动花费”在量上是可比的,是同质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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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5 16:44:3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J]。经济评论,2001,(5)。12—15。》一文从比较利益出发,全新定义了“效用”的大小也是可以用生产商品的劳动耗费量来表示的,即生产者1生产的XA份产品A的劳动花费所产生的“效用”表现在生产者1若亲自生产用它(指XA份产品A)所交换来的XB份产品B时所需付出的劳动花费上,也就是“效用”是指自己原有的劳动花费在交换时可以实际上等效于自己的多大付出的劳动花费。若双方商品的效用都大于生产费用,也就是交换双方通过商品交换都有比较利益可得,就满足了人们对比较利益的追求,交换得以进行。只要有一方商品的效用小于生产费用,商品交换一般是不可能进行的,就更谈不上商品使用价值了。上述关于效用的新认识是很重要的有别于流行的关于“效用”是纯主观的认识,值得深入研究。这样,商品的效用就成为客观的、可以把握和计量的概念,并具有恩格斯观点中所说的效用的重要特点。综上所述,就不能像马派那样说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的表现或决定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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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6 16:55: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从有效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有效劳动价值论[J]。江汉论坛,2000,(2)。5—8。],马克思的商品价值量是指商品中所凝结的抽象人类劳动(有效的社会劳动),即[劳动]凝的量。[劳动]凝是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耗费[劳动]耗经过社会评价后的对社会有效用的社会劳动量的表现,即有效的社会劳动量。[劳动]凝是和商品使用价值大小成正比的,这才是真正地体现出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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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9-8-3 21:07:0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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