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价值论。
有人说,我拥有某事物的产权,它就有“价值”,因为你要付钱我才愿意给你(向你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
这种说法是把事物可交易的必要条件当作了事物有“价值”的充必条件。
诚然,一事物若无所有者,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人付费去购买它,因为没有收费主体。
但是,一事物有所有者,该事物也未必有人付费购买之。比如众人认为其无用,因而无人问津。又如主人定价较高(也就是他人可以更低代价从其他渠道获得,或者不消费也不至于饿死冻死因而干脆不消费它),以致于众人都认为购买不值得。后一种情况有时是由于主人并不愿意出售造成的。
总之,事物有所有者只是它有“价值”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它有了主人便立刻有了“价值”。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所有权价值论无法回答的。被人拥有的一块金子,为何此时值八百元,彼时值五百元呢?
2、效用价值论。
有人说,事物因有用而有“价值”。
这种说法也是把事物可交易的必要条件当做了事物有“价值”的充必条件。
那么,(1)有些有用的事物并无“价值”,也就是不值钱,没人买它。(这是最主要的问题)(2)效用价值论说,卖者对所卖事物的效用估计值低于买者的效用估计值。但是,效用是主观的,而人们的收入才是客观的,需求是有能力的需要,而非无条件的需要。因此,效用价值论的说法是倒果为因的:即人们交易了,效用价值论把这说成是买者的效用估计值大于卖者的效用估计值,根本就没考虑卖者成本和买者收入这些因素。
3、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说,生产一事物的劳动即其价值。
这就更加无厘头了。
生产一事物的劳动,不过是生产该事物的成本的一种原始的说法。
一事物是否有“价值”,即能不能换回钱为一个标志,并不以是否通过劳动生产它为充必条件,甚至必要条件都不是。
天然的物或力,一定条件(诸如所有权条件、效用条件、相对稀缺条件)下可以出售,可以值钱。
可见,劳动价值论是诸种价值论中最是装神弄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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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价值论是:在所有权条件和效用条件下,成交价格决定成交价值—— 一事物可换回的它种劳动(量),它是无需计量的,因为成交价格已经够用了。随成交价格的变动,成交价值变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