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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独家发布】【朝花夕拾-教科启智】-公平、平等与效率:吊诡与常识 ?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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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平等与效率:吊诡与常识

        一

今年夏天去山东济南,转了转山东大学的洪家楼校区和中心校区,看到洪家楼校区的“宪法”、“自由”、“公平”、“正义”等路名,得知为徐校长2010年主政时期所拟定。以宪法路名统领自由,学理上没有问题,但自由、公平、正义并列,似乎不妥,校方似乎并没有真正厘清、准确使用自由、公平、正义等词语。

事实上,这几个概念的含混、纠结不只体现在山东大学路名上,而且长期、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学术研究中和政策制定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频频遭遇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这个恼人的政策多变的老大难问题,其实是我们把居民收入、财产的结果均等长期误作了公平,而公平的本质和本体应当是公民的充分且平等的权利。

呵呵,不好意思,公平、平等与效率的概念及其关系问题,似乎太陈旧,太正经,太抽象,太枯燥。但是,这个问题,自上而下,提纲挈领,从理论和政策上全面持续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质量。每片雪花与雪崩、每只蝴蝶与风暴之间都存在着联系,我们回避不了,也离开不了。

按照国内传统的说法或解释(可参见教科书或媒体),对公平、平等与效率关系问题也可以娓娓道来。不过,这些说法或解释似乎总和常识和实践轩轾不一,换言之,在公平、平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上的重大舛误引发了多方面、一系列的发展问题。

关于效率,经过1978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讨论和4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学界或社会大概没有太多的争议,是指产出与投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最小投入最大产出当然最好了。当然,这儿的投入、成本和产出、收益,不应当是最近半个世纪流行的新古典经济学所谓的个人的主观评价结果,而应当是指人类客观的社会经济活动现象,应当是从全面的、长期的角度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反映和计算,是全员、全要素的效率,包括可以用货币指标计算和难以用货币指标计算的,是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概念。由此,诸如污染、诈骗等损人的外部负效应,损人者或社会最终要承担责任,而搭车、助人等利人的外部正效应,利人者或社会最终也要获得收益。当然,最好是排污者、损人者最终负责,助人者、利人者最终获益,这才能全面、持续地激励每个人做利己利人、长治久安的事,而不作损人利己、急功近利的事,这才是真正的家国情怀、时代精神。

麻烦的是关于公平、正义、平等这些概念的定义,这些概念实质上都是关于人们在资源的占有、生产、交换、分配上的标准和结果问题。国内主流理论却长期从收入、财产的分配结果的角度来解释公平等概念,认为财产、收入在人们之间的分配结果大致均等或差距不大就是公平。不过,这种从结果定义的公平,不仅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定义,而且是一种张冠李戴的定义,其实质是平均、均等或平均主义的概念,而不应该称之为公平、正义。显然,如果是从分配结果均等的角度来定义公平,而不是从如何才能够推动知识创新、技术进步、经济增长或猫抓老鼠、三个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角度,不是从什么才是推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手段和方法、知识和技术、观念和制度的角度,不是从人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条件、过程和结果的效率性角度而定义公平,脱离了个人投入、经济增长、社会进步而定义平等,不懂得做大蛋糕是分配蛋糕的前提条件、分配蛋糕是为了做出更大的蛋糕的道理,那么这种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必然陷入矛盾或困境。


比较而言,国外学界,特别是近现代的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等领域,经过长期的争鸣和发展,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大致形成了共识,很少发生争论。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第一,学界在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时,首先要确立几条必备的规则:明确研究的对象和内容,界定所使用的概念和命题、程序和方法,在语言、逻辑、方法、过程等方面统一学术研究和交流的规则。这样,研究和交流就有了共同的前提、对象和平台、规则,而不是鸡同鸭讲,不是你讲法律平等他讲道德优先,你讲结果好他讲动机坏,不是逻辑和中国式逻辑之间的对抗。

第二,学界所说的公平和平等是容易混淆,但内涵并不相同的两个不同概念。下面对公平、平等从理论到实践上稍加展开,具体讨论。



先谈公平。在国外学术文献如在英语文献中,“justice”常常被翻译为汉语中的公平、公正、正义、正当等概念,英语中与“justice”涵义相近的概念还有“fairness”、“equity”,罗尔斯还提出了“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思想。

具体而言,公平首先是指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或前提、条件、环境、资格)的充分且平等,即所谓的社会自由、起点平等,前程为所有人、每个人开放。公平其次是指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遵循统一的行为标准、规则,即所谓的均等起点、平等机会、公平竞争、法定程序和统一标准,在经济活动中就是遵循自由、开放、统一、平等的交易和竞争规则,这也是改革开放、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应有含义。第三,公平是指能够按照每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真实贡献,即按照每个人的投入,按照每个人投入的数量和质量,按照每个人投入产生的结果或效果,分配给相应的报酬或收入,分配上的个人贡献和收入差别是统一的。由于人们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即经济活动是人们其他的知识(文化、精神)活动、政治活动的基础,对经济活动成果的分配被称为初次分配。

如果这样,公平就是每个人、全体人能够从起点、过程到结果的长期的、普遍的自由发展行为,而且是理性的发展行为,就能够形成并保障了个人的自主选择,自主发展,各尽所能,全面创新,公平竞争,最终按照投入、贡献分配资源,制度、政策上的公平成为社会经济有效运行发展、个人合理分配成果的前提条件或制度基础。

对于公平的进一步思考是:哪种文明或制度是公平且有效的制度?从社会经济活动上看,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人的思想、知识和手脚活动或行为的规定,所谓的人身权利问题。由此,社会运行是每个人的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自由行为,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分工、竞争和合作,还是个体服从领导、权威、集体的统一、计划行为,即大一统、计划化、螺丝钉的体制?二是对人的行为的环境、条件或资源的规定,主要是经济或财产权利(所有制)、政治权利的问题。由此,在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体制上,是单一的私有制、混合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还是单一的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是开放竞争的市场经济还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是民主政治、威权政治还是君主政治?

这两方面的内容或问题,在中国近代历史上曾经首先表现在1840年《中英南京条约》上:“第一条,自今以往大不列颠•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与中国皇帝陛下以及两方臣民之间和平敦睦,两方臣民各在对方疆土之内得享人身、财产之完全的保障与维护。”即“ARTICLE I. There shall henceforward be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nd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Subjects,  who 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 within the dominions of  the other.”在我国的宪法上就表现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机构的权力,在民法上就表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物权法或财产法上就表现为有关公私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制度。概言之,公平、正义、公正等概念与自由、权利、人权等概念,在本质或内涵上是等价的、同一的概念。

经过长期的实践,特别是前30年和后40年的实践,理论上的答案正如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公民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句话,建立在充分且平等权利的、开放竞争基础上的个人、市场的方式应当是资源配置、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决定性方式。或者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规定的:自由为本,法治保障,一切齐活!更一般地,个人是其利益进而也是人类利益的基本、直接、敏感的判断者即最佳判断者,构成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唯一真实本位或基础就是个体的人,个体的利益之和就是社会、国家和人类利益,公共利益只是一种特殊的、集合的个体利益,每一个人都自愿、自主、持续、最大化地追求其利益就导致了人类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从实践上看,公平的实现或效率的提高,正是我们人民中心、人民本位、人民主体、人民参与和创造的结果,是改革开放、放权让利、权利平等、市场竞争的结果,而不公平则是改革开放不力、权力不约束、权利不平等、市场不竞争的结果。




再谈平等。英语“equality”被译为平等、均等、平均,主要是指居民的财产占有、收入分配的一种标准和状态,平等是指在财产占有、收入分配上的人人结果均等、无差别状态。在衡量分配结果的基尼系数这一统计指标上,基尼系数为0意味着人人均等无差别,基尼系数为1意味着极度不均等,绝大多数人赤贫而极少数人巨富。从理论和实践上看, 平等即分配结果上的均等,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状况,或两种涵义的概念。

第一,平等是指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人人相同,是指全体公民平均占用资源、平均分享利益的绝对平均主义。具体而言,对所有人不加区分,特别地是指对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自不同的投入、贡献不加区分,在经济领域、初次分配中坚持或强调绝对平等,不考虑人们的劳动、资本、知识等投入和使用上的差别,而一味要求和实现分配结果上的均等,比如古代社会的均贫富、等贵贱,比如打土豪、吃大户,比如要官兵、干群平等,比如要缩小以至消灭各种差别。这种涵义上的绝对平等,这种小农平均主义的、空想共产主义的平等,在资源极其稀缺的灾难、危机、战争等极端情况下,在短时期内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人口如果能够公平使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或公平性。

但是,资源是稀缺的,劳动是辛苦的,好逸恶劳是人的天性,当期的收入和累积的财产归根结底是通过人类的经济活动(劳动)创造的,是在一定时期的一部分人创造的,是一部分人各尽其能、贡献不一地创造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如果不顾投入、贡献,而长期、普遍地推行分配结果的平等,这种人人平等是事实上、实质上的不平等,是奖懒罚勤,是损人利己,这种平等与效率之间显然存在着根本性的冲突,显然不利于激励投入、贡献和创新,最终必然降低效率,阻碍发展。奥肯、弗里德曼、黄有光等人对这一涵义的平等(不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性已经做出清晰、有力的解释。奥肯1975年出版的书名就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equality and efficinency,the big tradeoff),即每个人的投入、贡献不同,分配的收入也不同,与个人的投入、贡献相应的收入差距或收入不平等正是激励有效、经济发展的正常的、公平的现象,社会是在平等(而不是公平)与效率之间面临着重大而艰难的抉择。这第一种涵义的平等,可称为不公平、无效率的平等。

第二,人人平等不是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分配原则,

不是指对全体人口不分投入产出、不分勤劳掠夺,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均等分配,而是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的投入产出状况的分类管理,在社会经济活动的领域即价值创造领域坚持效率原则,在非社会经济活动的领域即再分配领域坚持平等原则。

对具有社会经济活动能力、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实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多种所有制+市场经济+开放经济+民主政治的效率性性原则和制度,包括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制度,包括家庭养育、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制度,这实际上就是前述的从起点、过程到结果的公平概念和公平制度,我们把这一现象归并到公平的范围,不视为平等。

对于丧失或没有社会经济活动能力的人口,建立政府主导的、全覆盖、基础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个人自愿的社会慈善制度,将一部分经济成果向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的无收入、低收入人口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的救助和保障;对于全体人口,除了通过私人的、竞争的市场提供充分的私人消费品,通过社会保障提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还要通过公共治理而对全体人口提供基础的、必要的、平等无差别(非歧视)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立法、行政管理(包括治安和国防)和司法上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服务,包括不收费的中小学、大学、科学院、公路、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公共医疗等公共服务。显然,这种平等主要是在人们经济活动之外的知识、政治等领域的分配平等,是对经济成果的再分配、二次分配,这种平等是对公平的扩展和救济,是从长期、整体上保证社会经济稳定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和政府合法性。如果使用平等的概念,那么社会保障、社会慈善等公共、公益行为是第二种涵义的分配结果的平等,这种平等是基于人的同理恻隐心、边际效用递减(土豪的钱多到、花到一定程度,就带不来幸福了)和人类利益共同体原则,那些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投入、贡献、收入较多的人口,将其一部分收入和财产通过税收、捐赠等主动的或被动的劫富济贫的方式,提供公共、公益服务。这第二种涵义的平等,可称为公平的、有效率的平等。

从理论上看,公平(自由、权利)的概念、平等的第二种涵义的概念,大致对应于罗尔斯、诺齐克的公平(justice)第一、第二两个原则。或者说,广义的公平,应当既包括作为自由、权利的公平概念,即每个人、所有人的充分且平等的权利,又包括第二种的平等概念;而第一种的平等概念,实际上是不公平、反效率的平等。显而易见,国人长期、普遍使用的“公平”,实际上往往是指“平等”(equality),特别是指平等的第一种概念,却既不是真正的“公平”(justice),也不是公平的平等。如果这样误用公平,将公平等同于第一种平等即结果均等,国人在所谓的“公平与效率关系”上肯定纠缠不清,无所适从,政策和宣传上只好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了,只好在“公平与效率兼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上颠三倒四、混乱不清了,其结果只好是政府政策多变、人们无所适从、行动急功近利、投机取巧了。反之,如果在罗尔斯、诺齐克的意义上使用公平概念,那么公平与效率之间就不存在重大的冲突或抉择了。

简言之,公平是指每个人的充分且平等的权利,是指每个人自由、平等地参与分工、生产、交换、分配等经济活动以及知识、政治、社会等其他活动,以及通过社会保障、慈善、公共服务等平等措施而对公平的扩展和救济,公平且只有公平才是实现和保障知识创新、分工扩展、技术进步、效率提高、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条件和基础,而效率是公平的实践目标和归宿。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公平是效率的条件,效率是公平的实现,公平是人类的权利本位和效率取向的制度安排及其实现过程,公平与效率之间呈现共生互动的统一关系。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8年的宣言中就明确提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确如马克思所说,他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而是自由主义的古典经济学、政治学的继承者和创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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