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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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 受处罚审计机构突出问题汇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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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

一是被审计单位合并报表层面预收账款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余额为1,608亿元,占全部资产的17.48%,发生额及余额均较大,作为现金管理的储值卡业务易产生错误与舞弊风险,但会计师在内控测试程序中未将储值管理认定为关键控制点,仅实施了穿行测试,未针对储值卡申领和领取、写磁和销售、保管等环节实施控制测试,未对储值卡写磁密码管理等相关安全节点进行控制测试,也未对储值卡管理系统权限分配及相关职务分离情况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二是在储值卡穿行测试中,未获取与储值卡相关财务部、团购部人员岗位职责说明书,进而检查岗位职责分离及实际执行情况。穿行测试描述的测试方法包括询问、观察检查,但底稿未见相关记录;《穿行测试过程中获取的资料清单》未见“储值卡(空卡)统计表”和财务部储值卡(空卡)盘点表及核对记录;未询问、检查集团财务中心对门店储值卡库存状况随机抽查方式及结果并作出记录。此外,在公司ERP系统用户和权限管理系统应用内控测试中,会计师发现了职责不相容缺陷,但未见与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沟通的记录,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是针对风险评估程序识别的风险,审计师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风险评估程序底稿中,将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减值风险评估为特别风险并详细描述了审计程序,但底稿中并未见减值测试程序;同时审计总结底稿显示未对审计计划作出修改,且评估的特别风险、应对措施及结论均为无。

四是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对公司违反行业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大量现金、本票等非常规结算方式结算信贷业务的情形保持合理怀疑,未对现金结算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保持执业谨慎的态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销售与收款流程内部控制中,未记录应收账款管理与减值计提、市场推广费、返利结算及账务处理相关控制了解过程,也未对其进行控制测试。在薪酬与人事流程内部控制审计中,会计师将“工资计提“认定为关键控制,但未获取业务提成表并对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六是执行贷款业务循环控制测试时,未发现获取的贷款人申请材料信息存在前后矛盾以及公司部分贷款审批业务内控执行不到位的情形。


二、资产类存在的问题

1.存货。一是会计师发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但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二是底稿中未见存货发出计价测试和其他核对记录。三是存货监盘汇总表中的实盘数均为空白,且该表账面结存数额与盘点数额不一致,未见会计师关注上述差异并实施审计程序。

2.往来款。一是被审计单位期末转让债权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会计师未执行检查、函证、期后回款测试、减值测试等审计程序,也未核查款项发生的原因、性质等。二是被审计单位在应收、应付主体不同的情况下,将大额往来款予以抵销,并以对抵净额计提坏账准备后在报表中列示,会计师未对上述往来款抵销保持合理关注,也未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三是预付账款明细账显示公司存在大额预付关联方款项,未见审计机构对其是否合理、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予以关注并验证。

3.其他流动资产。2016年末母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列示境外矿产资源开发支出8.85亿元,未见资产确认的支持依据及执行减值测试程序的相关底稿。

4.在建工程。被审计单位将代建基础设施项目计入在建工程76亿元,但按相关协议,公司代建项目最终销售给国有部门,应当计入存货科目核算,会计师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

5.无形资产。年末被审计单位无形资产金额较大(601亿元),会计师未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6.长期股权投资。一是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转让所持某公司股权交易无商业实质,会计师将本不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通过审计调整确认为投资收益,将股权转让产生的回购溢价及管理费错误地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计量不准确。二是公司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210万元,审计底稿列示公司将相关其他应收款1200万元调整至长期股权投资,但底稿中未见评估报告、相关调整依据及说明等资料。对于股权交易存在的异常情况,会计师未予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确定款项划转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问题。

7.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被审计单位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但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未见相关底稿和测试记录。

8.商誉。一是未评价分析商誉所在资产组的未来盈利能力,仅获取了咨询报告,未评价外部专家工作,也未执行内部专家复核。二是子公司年末净资产为负,会计师未对与该子公司相关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三、收入和投资收益类存在的问题

    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部分程序执行不规范。

一是被审计单位2017年共确认10.04亿元咨询服务费收入,对该大额咨询费收入,会计师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二是被审计单位2017年委托贷款发生额为10.71亿元,收回金额为29.31亿元,会计师仅对期末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对当期发生交易进行检查;未对2017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租赁收入执行函证、检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三是对于被审计单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会计师未实施测算等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公司少记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四是截止性测试程序中选取了11月和次年2月的样本,会计师未检查合同、订单、发运凭证及客户签收单据等相关资料。

五是根据营业收入与已开具发票核对表,2017年度营业收入与本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金额核对不符,会计师未关注上述异常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

六是被审计单位有48家农资销售门店,销售门店均以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公司2017年确认对上述销售门店的收入1,058万元,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单位将货物销售给分公司即确认收入、是否存在相关风险等情况予以关注并实施审计程序。

七是2017年11月-12月,被审计单位每月通过某银行善融平台实现销售收入650万元,但底稿中仅有检查运输单据的记录,会计师未对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货单、发票和资金划转等进行核对。


    四、成本费用类存在的问题

1.营业成本。一是未对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二是未执行对公司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三是未对“期初产成品产值”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关注年初产成品产值与上年年年末产值不一致的情况。

2.销售费用。一是未执行销售费用的截止性测试,会计师发现销售费用中网点兑现费金额同比大幅增加,但未实施进一步追查程序。二是医药营销公司展览费、广告费、聘请中介机构费、交通费等大幅增长,会计师未予充分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会计师发现公司销售费用存在较大波动,执行了询问程序,并获取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但未对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3.所得税。未见母公司 2012年-2014年所得税测算底稿,2015年、2016年所得税测算底稿中纳税调整前的利润总额与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实施前期差错更正的依据不充分。某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对某公司2017年年报进行审计,提出对2016年年报数据实施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但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施差错更正的依据不足,底稿缺少重要的证据资料。此外,未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会计师,也未与前任会计师沟通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实施的审计调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某项目审计过程中,会计师调增营业收入0.83亿元、营业成本0.71亿元。经查该工程为代建项目,按照成本加成15%确认营业收入,结算单列示工程直接成本0.55亿元、间接成本0.16亿元,会计师未对间接成本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底稿中也未说明原因。

3.未获取会计估计变更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中会计估计较以往年度发生了变更。会计师在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已知悉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但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获取该项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和恰当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未发现2016年度财务报告未对该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充分披露的问题。

4.未执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程序。审计底稿中未附相关记录证明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且底稿中业务承接评价表记录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主要项目负责人均离职”,与实际情况不符,原签字注册会计师并未离职。

5.直接利用其他事务所对子公司、孙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的部分子公司、孙公司审计报告由其他事务所出具,经其审计的资产总额占合并资产总额的比重为28%,会计师在利用其他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时,仅复印和沟通了其中一家重要子公司的审计底稿,未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附相关复核记录。

6.合并范围和合并数据存在问题。一是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并入了独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财务数据,导致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主体范围错误,会计师未识别并调整上述财务报表编制主体范围错误的情况。二是未充分关注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未审慎判断原子公司变更为联营企业,未对大额股权转让交易的商业实质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2012-2016年母、子公司对油气资产摊销政策不一致、前后期不一致的情况,会计师未进行审计调整。

7.经营活动现金流相关审计程序缺失。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2017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波动较大且与营业收入差异较大,会计师未实施分析程序,也未发现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7年年报中关于2016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披露错误。

8.质量控制复核程序不到位。一是质控复核底稿中相关项目只是程序性的勾选,未见相关问题明细及答疑补充,也未见质控复核人员的签字盖章及复核日期。二是部门复核意见中无部分复核人员的签字盖章及复核日期。

本文来自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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