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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入门] 税前扣除:从雇主责任险到员工集体旅游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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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税前扣除众望所归

2018年第52号公告解读里面提到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支出属于真实发生的支出,也属于财产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什么国税总局又会单独出公告予以明确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财产保险可以扣除之外,还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以外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对于雇主责任险国家税务总局在线问答的时候,又引用了该项规定,而下面多数省市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支出认定为商业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甚至出台地方规定予以明确,如河北出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九条规定:雇主责任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具有相同性质,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少数省市如江苏省税务机关规定雇主责任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自然争议就来了。

因保险法把责任保险归类为财产保险,企业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应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因国税总局对此一直出台文件予以未明确,而地方税务机关往往根据地方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而争议不休,因此,2018年第52号公告的出台解决了该争议,是众望所归。



与责任保险费命运类似的,还有企业组织员工的集体旅游


集体旅游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大多数省市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认为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属于员工个人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有少数省市税务机关出台地方规定,认为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属于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如: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问: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而企业认为组织员工旅游是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不是个人承担的费用而是企业实实在在发生的费用,且与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有关,应允许税前扣除。
      当税企争议发生时,类似地方性的文件、在线问答,税企双方都朝着对自身有利的地方用。企业也是尽可能找对自己有利的文件、问答提供给税务机关,而其他地方的文件、问答(包括总局在线问答),税务机关有时候也是选择性的认可。为了统一口径,我们相信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文的补丁文件还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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