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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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业绩补偿的尴尬:应回购注销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 如何防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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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林集团12月7日晚上发布的一份《澄清公告》,暴露了业绩补偿的一份尴尬:2015年收购的一家公司没有完成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方应用于回购注销的股份已被质押、司法冻结,无法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2015年,秋林集团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了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实业”)持有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100%股权。嘉颐实业承诺深圳金桔莱2015年、2016年、2017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合计4.56亿元。然而3年下来实际完成净利润44402.71 万元,低于承诺合计净利润 1197.29 万元。按照补偿协议,嘉颐实业应把2015年度、2016年度的分红无偿赠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以1元的价格将嘉颐实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609.5067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没有批准1元回购上述股份的议案,嘉颐实业需将应补偿的该股份无偿划转给上市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股份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


秋林集团在2018年5月10日就公告了上述补偿方案,2018年6月28日的股东大会上也获得了通过。但秋林集团迟迟没有实施,招致媒体质疑。秋林集团12月7日晚上发布的《澄清公告》就披露了这一份尴尬:嘉颐实业已于2018年8月27日将2015年度、2016年度获得的分红合计85.33万余元赠送给上市公司,但所持股份已全被质押、司法冻结,无法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标的资产,是A股市场很普遍的资产重组行为。上市溢价收购,对应交易对方业绩承诺。业绩承诺一旦没有实现,承诺方就要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如果业绩补偿义务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就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业绩补偿义务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被质押或司法冻结,导致补偿义务无法履行的事情已出现不少了,其中不排除部分案例中补偿义务人拿到上市公司股份后故意用于质押或设置债务、担保关系,被司法冻结,以规避补偿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经常出现的事情肯定反映制度建设的缺陷、不足。


如何防范补偿义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补偿义务,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建设应予重视、解决的问题。


由于上市公司不能接受自己股份作为质押物,我们是否可以作如下的制度设计:


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提供保证担保,补偿义务人将所得上市公司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可以防止补偿义务人将股份用于质押融资。一旦业绩承诺没有完成,上市公司就可以1元钱回购注销该部分股份。


上述办法可以防止补偿义务人拿股份去质押融资,但没法防范该股份因补偿义务人其他债务或担保义务被司法冻结的可能,这就需要在最初设定担保义务时约定一个主债务担保金额。主债务担保金额要按每一个交易案例的不同情形来设置。理论上,可按承诺业绩100%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该补偿多少金额作为担保金额。如此,即使该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履行反担保义务仍然是第一顺位的,最终不会影响业绩补偿义务的履行。


当然,也要保障补偿义务人的权利,在每一年承诺业绩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解除相应数量股份的担保义务,不影响补偿义务人用该部分股份质押融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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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 补偿义务 业绩补偿 秋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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