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假若说,8只是弓箭发明家制造家的功劳,贡献,创造,
那么稍微附加一些前提条件,就能显示,你上述结论很难成立,
譬如,发明家李四,力量弱小,视力弱小,也不懂得猎物的习性特性。换言之,他亲自手持弓箭,一只猎物也打不着。
而张三手持弓箭,之所以能一天猎捕10只,是因为他知道猎物的习性特性,在哪里出现,多大速度,往那个方向跑,等等。
上述附加的前提条件,再逐渐减退,减退成,张三力量较大,视力较好,比较熟悉猎物的习性特性,等等,
那么,你仍旧需要考虑:张三的贡献,难道仅仅是2只吗?
那么,你说发明家李四的贡献是8只,这个结论,到底是如何论证的,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