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现代服务业的统计范围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比较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黄繁华(2002)将我国现代服务业界定为两部分:一是现代生产性服务,是指应用现代科技和满足生产中间需求的各项服务,如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保险、信息服务、技术研究与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等。二是现代消费性服务,指主要为满足个人提高生活质量和能力扩展所需要的服务,如旅游、房地产、教育、医疗、娱乐、社区服务等。
徐国祥、常宁(2004)在《现代服务业统计标准的设计》以我国第三产业分类标准为蓝本,适当地参考和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分类标准的内容和结构进行了扩充和修改。徐国祥、常宁将现代服务业分为物流与速递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子商务、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远程教育八个大类。
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现代服务业发展科技问题研究组(2004)按照现代服务业的主要功能和对象,以及借鉴国际产业划分标准,将现代服务业分为四大类:基础服务类(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生产和市场服务类(包括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个人消费服务类(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和商品零售等)与公共服务类(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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