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剩余价值”的时代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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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有制形式,即、以个体为单位的市场经济模式中,“剩余价值”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存在。这首先取决于商人对资本的投资,投资就要有利润,这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其次,这取决于私有制形式的经济竞争模式。因此,这些利润,自然随着资本的私人化而私人化,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因此说:在私有制形式的社会,“剩余价值”是一个正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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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简单的问题,看看陈天才,为了把剩余价值正当化,真是搅尽脑汁,甚至去找马恩理论的逻辑空子,真是让人笑掉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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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就总结地说:只要社会还是私有制形式的社会,只要个体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剩余价值”就是一个理所当然有存在。甚到说社会不能没有“剩余价值”——因为在私有制形式的社会中,没有“剩余价值”,社会经济就不可能实现发展。所以“剩余价值”在私有制形式的社会中,是正当的,理所当然存在的,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如同我在“资本主义经济模式与集体主义经济模式的区别”这个贴子中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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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看起来是那样的理所当然,这些所有的理所当然叠加起来,也就构成后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动作模式。就是以广大民众的积蓄为代价,实现剩余价值不断积累的经济运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