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509 发表于 2019-2-11 09:34
斯密的剩余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剩余价值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没有什么正当不正 ...
斯密在《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中说:
“一旦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某些人自然就利用它使勤劳者去劳动,向他们提供原料和生活资料,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加到那些原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工人
加到原料上的价值,在这里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企业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在原料和工资上的全部资本的报酬。”
稍后,他又说:“一旦一个国家的土地全部变成了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也象所有其他人一样,喜欢在他们未曾播种的地方得到收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成果也索取地租……工人……必须把用自己的劳动收集或生产的东西让给土地所有者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就构成地租。“
对于这段话,马克思在上述《批判》手稿第253页中作了如下评注:“可见,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已经完成并物
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超过有酬劳动即超过以工资形式取得自己等价物的劳动的余额——理解为一般范畴,而本来意义上的利润和地
租只是这一般范畴的分枝。”
其次,斯密在第一篇第八章中说:
“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对工人在这块土地上所能生产和收集的几乎一切产品,土地所有者都要求得到一份。他的地租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一个扣除。但是,
种地人在收获以前很少有维持自己生活的资
金。他的生活费通常是从他的雇主即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中预付的。如果租地农场主不能从工人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如果他的资本不能得到补偿并带来利润,他就没有兴趣雇人了。这种利润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二个扣除。几乎所有其他劳动的产品都要作这样的扣除,来支付利润。在所有产业部门,大多数工人都需要雇主预付给他们原料以及工资和生活费,直到劳动完成的时候为止。这个雇主从他们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从他们的劳动加到加工原料上的价值中得到一份,这一份也就是雇主的利润。”
对于这段话,马克思的评注是(手稿第256页):“总之,亚·斯密在这里直截了当地把地租和资本的利润称为纯粹是工人产品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说,是与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劳动量相等的产品价值中的扣除部分。但是,正如亚·斯密自己在前面证明过的,这个扣除部分只能由工人加到原料上的、超过只支付他的工资或只提供他的工资等价物的劳动量的那部分劳动构成;因而这个扣除部
分是由剩余劳动,即工人劳动的无酬部分构成。”
可见,亚·斯密已经知道“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以及土地所有者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马克思在1861年已经坦率地承认了这一点。
以上见资本论第二卷恩格斯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