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海域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以国家海洋局的胜诉结束。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上诉案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了海达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0年11月,为建造坞台滑道,海达造船公司向荣成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申请填海。2001年3月,荣成市计委作出批复,同意海达公司填海18700平方米。但该填海申请未按有关规定取得当时具有审批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当月,海达公司自行开始填海。2002年1月《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后,该公司也没有按要求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用海手续。2003年11月,国家海洋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海达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对其处以51万元罚款。海达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将国家海洋局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海洋局对海达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郑杨)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