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文:
五、注意消费者剩余的的概念
这个概念要注意区分personnal valuation 和 market value,这是理解消费者剩余的关键。
Figure2-2 is very important!
P19 Paradox of value 详细阐释了“水和钻石的悖论”,深入探讨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即混淆了总价值、边际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
P24 注意:real price=relative price
P25 measure of quantity ? 这个问题要注意quantity是“rate of use”
这一部分,希望读者参看张五常先生的《经济解释》
我把电子版照抄过来:因为有价格弹性这回事,而我们不能预先知道这弹性系数的大略,艾智仁(A. A. Alchian)与史德拉(G. J. Stigler)分别发明了需求第二定律(The second law of demand),其目的是要让我们有一个关于价格弹性的规律,可以增加一点解释行为的功能。
这第二定律说:弹性系数的大小与时间是正数连系的。那是说,若某物品减了价或加了价,价变之后时间越长,弹性系数越高。其逻辑是这样的。一样物品的价格弹性,除了该物品本身的性质外,主要是由其它代替物品的多或少及它们的价格决定的。代替物愈多,愈相近,价愈低,该物品的价格弹性系数就愈高。艾智仁与史德拉认为,找寻代替物品来替换是需要时间的。时间愈长,替换的机会就愈大,所以该物品的价格弹性系数是与时间正数连系的。
先考虑某物品的价格上升吧。价格上升,需求量会立刻减少,但过了一些时日,找到了一些代替物品替换,需求量会再多减一点。这样,需求曲线有关的部分是会向左移动的。
再考虑某物品的价格下降。价格下降,需求量会立刻增加,但过了一些时日,消费者会再减少其它代替物品的需求,或从整个市场的需求来看,其它消费者会逐渐多购买这减了价的物品,局部或全部代替他们此前所购买的。这样,需求曲线有关的部分是会向右移动的。
需求第二定律不能成立,是因为被事实推翻了。我细心观察两个在香港发生的现象,使我
51
不能接受这第二定律。
其一是香港的出租车加价,加了不少次了。每次加价,顾客量在初时明显地大幅下降,但过了几个月就差不多回复到未加前的水平。其二是香港的海底隧道加价,之后的顾客量变动与出租车一样,先减后回升。
得到我的提点,一位港大同事找到了香港好些年前隧道加价的用客数字,明确地显示车量是先大跌然后慢慢回升。可惜这位同事「捉到鹿唔会脱角」,处理失当,用数之不尽的计量经济方程式,由计算机搞得一塌糊涂,以致五六十页的长文(起码过长五倍)没有学报愿意刊登。
为什么需求第二定律会被事实推翻呢?我的解释是,艾智仁与史德拉想对了一半,忘记了一半。他们对的一半是,找寻代替物品是需要时间的。他们忘记了的,是代替物品有时是众所周知的,不需要找寻。这样,价格上升,消费者立刻转用已知的代替物品,但用了一段时期,认为不称意,就转回旧物那方面去。
出租车加价,香港有谁不立刻知道哪几种交通工具可以代替?这些代替交通工具是不需要找寻的。隧道加价,就算是只有一条隧道的当年,香港有谁不知道汽车渡海可以用渡轮的?试用渡轮,不称意,就回头用隧道。这样,需求第二定律就被推翻了。
科学就是那样奇妙。约束行为的定律不需要多,很简单的可能威力无穷。需求定律的本身威不可挡,我们不需要第二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