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名称应该是“必要劳动价值论”[1],在它看来,并非一切劳动都可构成物品的价值,只有那些“必要的”劳动,才有资格构成物品价值[2]。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是:只有人类的“必要劳动”才有资格形成新价值,其它如资本、土地、科技、管理等因素都没有资格在相应产品中形成新价值。为什么只有人类必要劳动才有资格形成新价值呢?那是因为价值作为代价耗费需要最小化[3];在最小化的代价耗费里,只有最必要的耗费才有资格存在于产品的成本构成里,以使得产品的成本价格尽可能最低。这就是“必要劳动”意义的秘密所在;理解这个秘密的关键是明确认识到:价值的一个基本属性是代价耗费。--人们对价值问题所发生的各种复杂而混乱的歧见[4],根本原因无非是对价值这个概念的意义没有清晰而确切的理解与界定,及以超越于个别价值的“社会价值”来作为价值决定之故[5]。
[1]请注意,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具有两个含义:1、指生产某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指生产特殊商品即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参阅《资本论》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月,第206页注[4])此章中的必要劳动是指第1个意义的必要劳动。
[2]在此应特别指出,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一贯是指“能够实现出来的价值”,也就是“交换价值”。他在论及价值问题时,总是在论及“价值决定”的时候要顾及到“价值实现”。比如,马克思既认为一个产品的价值是这个产品的实际成本耗费,同时又认为这个价值又必须是可以在市场中实现出来的,这个产品必须能够销售出去。而我们知道,成本太高的产品就难以销售出去。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总是要顾及到这两个矛盾的方面,甚至将价值与交换价值混淆不分。而在我这个“耗费补偿价值论”中,价值意义严格与“实现了的价值”即交换价值相区别,即特别注意防止价值混淆于交换价值的问题。
[3]价值作为代价耗费,以“成本”的形态表现在现实经济运动中。我们知道,成本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趋向最小化;它体现了价值作为代价耗费趋向最小化的特征,--而价值作为效用(使用价值)则趋向最大化。
[4]这种混乱的歧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价值与使用价值(效用)相混淆,另外一类是将价值与交换价值(能够实现的价值)相混淆。
[5]象任何一种事物首先具有个别性才有其一般性那样,价值也是首先具有“个别价值”,才有作为这些个别价值之一般综合的“社会价值”。因此对社会价值的说明应该从个别价值出发,通过对个别价值的归纳综合而得出相应的社会价值,不能超越于它而直接用社会价值来界定价值。但几乎所有的价值论者,都在犯这个方法论上的错误,因此他们虽然懂得个别价值会随着生产率的提高而趋向最小化(价值与生产率“反比论”),但却认为社会价值相反地随着生产率的提高而走向最大化(价值与生产率“正比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