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sdyhfao 说:
著作权法同样规定,这才是明确的: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一稿多发没见别人把你怎么样,不代表别人不能把你怎么样。要是认真起来,吃亏的肯定是你。
对此我有这样几点看法:
1。从法律规定来看,该条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从这条规定来看,对作者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而且和著作权法中关于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的作者有权选择授予他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的规定存在一定冲突。但这一条不能得出报刊社享有首发权、和专有使用权的结论。作者一稿多投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一稿多投本身不属于学术规范的范畴,更不属于道德范畴。杂志社等强调反对一稿多投,实质上是对作者合法权益的非法剥夺,是一种霸王条款、霸王理论。这种要求本身与该条规定相矛盾,或者是非法要求。
3。一稿多投者,不值得更不必要反对;一稿一投者,不值得也不必要标榜。两者都是行使许可权的重要形式。
4。将一稿多投赋予道德意义的,是报刊社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非法获得专有使用权),进行牵强附会的杰作。媒体全体的要求,又强化了这种错误观念。
5。该贴观点,完全属于学术讨论。欢迎批评指正。但谢绝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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