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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不正即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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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转自《出版发行研究》) [推广有奖]

shanglu00 发表于 2010-6-18 08:26:3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heh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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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法,感觉大部分编辑部都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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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qiz 发表于 2010-7-1 19:07:22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是本文作者。看到人大论坛讨论拙作,很高兴。目前,很多人对著作权法不了解。希望大家参与讨论前,首先学习著作权法。大家可能会有不同看法,大家可以拿出来进行讨论。特别欢迎有人大等法学院的教师、学生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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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qiz 发表于 2010-7-1 19:25:5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网友sdyhfao 说:
著作权法同样规定,这才是明确的: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一稿多发没见别人把你怎么样,不代表别人不能把你怎么样。要是认真起来,吃亏的肯定是你。
对此我有这样几点看法:
1。从法律规定来看,该条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从这条规定来看,对作者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而且和著作权法中关于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的作者有权选择授予他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的规定存在一定冲突。但这一条不能得出报刊社享有首发权、和专有使用权的结论。作者一稿多投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一稿多投本身不属于学术规范的范畴,更不属于道德范畴。杂志社等强调反对一稿多投,实质上是对作者合法权益的非法剥夺,是一种霸王条款、霸王理论。这种要求本身与该条规定相矛盾,或者是非法要求。
3。一稿多投者,不值得更不必要反对;一稿一投者,不值得也不必要标榜。两者都是行使许可权的重要形式。
4。将一稿多投赋予道德意义的,是报刊社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非法获得专有使用权),进行牵强附会的杰作。媒体全体的要求,又强化了这种错误观念。
5。该贴观点,完全属于学术讨论。欢迎批评指正。但谢绝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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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qiz 发表于 2010-7-1 19:31:2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接上:
6。我的作品不会一稿多投。因为,我的作品很少不能发表的。不是因为害怕道德谴责,不是因为我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而是我行使许可权的一种正常状态和正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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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峰 发表于 2010-7-1 22:17:3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路过,留下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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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hoo007 发表于 2010-7-2 08:50:1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头像有点像范伟
知识可以成为财富,但是怎样激活还得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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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jingbo 发表于 2010-7-2 09:05:1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哎~~要是杂志社审稿周期缩短至一天,又有谁要一稿多投呢,不过,国外是怎么样呢,不知道有没有人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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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cg 发表于 2010-7-2 14:22:3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原创性观点,要是做个实证或者模型什么的就更好了!
Impossible is 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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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zhanqiz

您说得很好!
对于学者来讲,这是个非常现实的重要问题,个人认为主帖文章具有某种石破天惊的意义,所以欢迎大家继续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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