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必须兼顾资本和劳动两种“主权利”
如果把作为其它相关权利的基础并能支配其它权利能否实现(行使)的权利称为主权利,而把在主权利基础上产生(或者其实现处于主权利的支配性影响之下)的权利称为从权利的话,那么在传统市场经济理论中,资本的权利是一种主权利,而劳动的权利却是一种从权利。如果说,这种情况是与资本主义制度相适应因而是可以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大行其道的;那么,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会因为与社会主义制度不适应而必须加以改变。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权利仍然可以是一种主权利,但是劳动的权利也必须同时成为一种主权利。——即便这两种主权利的地位不是完全相当的,至少它们也应该是大体相当的。
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中,这两个方面的地位是很不平衡的,其表现是:在传统市场经济理论中资本往往具有一家独大甚至达到可以支配一切的地位,并且有充分而完善的制度保障。相反,劳动力则往往处于被支配甚至被决定的地位,并且往往缺乏对其有限权利进行充分保障的具体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注意强调劳动权利也具有主权利地位,是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为劳动力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才能为劳动者提高其劳动力水平提供巨大的内在动力、强大的外在压力和有利的社会条件。——因为这标志着社会公开和全面认可了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对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赋予了劳动者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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